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四點,自114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這次修法的關鍵,是擴大適用「加重罰鍰」的事業單位範圍,尤其針對大型醫療院所提出明確規範。
✅ 修法重點懶人包
📌 原規定:
對於違反《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第34條(輪班制之更換班次)、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第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等條文者:
若屬於以下單位,主管機關可依情節加重處罰:- 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
- 實收資本額或營運資金超過新台幣1億元的公司或商號
- 信用合作社
🔺 此次新增:
- 「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等大型醫療院所
📣 修正理由:
- 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具一定規模與社會責任。
- 這類醫療院所對勞動條件應負更高標準,避免違法情形重複發生。
- 將其納入與大型企業同等標準,可強化其守法動機。
🎯 小結:
這次修法是為了讓大型醫療院所也能肩負起勞動法令的責任與義務,避免對勞工權益造成反覆侵害。對於醫療業者來說,這是一個警訊,需更謹慎管理工時與排班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