ㄕ此篇後來重寫,並投稿於換日線,不過改動篇幅之大基本上可以視為一篇新的文,所以公開原本內容。以下是原本的草稿內容,也提供補充資料。
講到網路中介者因為平台上犯罪內容而遭牢獄之災的案例,最有名的應該是 telegram 了吧!
開放文化基金會 6 月的網路自由小聚思考了中介平台的責任,以及台灣模糊不明的中介權責。

這次的主軸聚焦在「中介法」,也就是作為網路內容媒介的科技公司們究竟需不需要負責?
台灣目前沒有正式的中介法,但 2022 年提出草案並出現爭議。在缺乏完整和統一的中介法下,中介法散落在不同法規細則當中,民眾不見得知曉,缺乏統一也讓數位中介者的責任有更多灰色地帶。
台灣有些法規提到「不得散佈假資訊」,可是權責在於誰?似乎模糊不清。

GPT 整理有提到假資訊的台灣法規。不過小聚上的律師列出更多條,我記得的就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貫穿小聚的《菸害防制法》


另一個問題則是,平台是否有權利/義務向公司交出使用者資訊?有些法規清楚名列將懲處行為人,但若是匿名平台,又該怎麼取締?
另一個和本次小聚無關的問題則是,如今盜帳或盜用名義開帳號毀人名聲偶有耳聞,又該怎麼做才能真的罰到該罰的人?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後續如何
2022 年 6 月 29 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曾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因為許多爭議和疑慮而暫緩。
爭議包含:
- 箝制言論自由:私人機構可能為了避免承擔法律責任,過度採取措施
- 對於內容生產者過度審查
- 中介者在認定違法的專業
- 平台是否有足夠的人力處理惡意檢舉
- 執法量能
- 法院受理資訊限制令聲請→審理程序並立即作成裁定,認有理由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對該資訊移除、限制其接取或其他必要措施之資訊限制令。
- 緊急資訊限制令因資訊係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其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之情形,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緊急資訊限制令之聲請,並應於48小時內為核發或駁回之裁定→司法工作量過大,難以負荷
- 技術疑慮
- 簡化原DSA之參考條文,甚至直接省略許多例示規範
- 一部法律規範服務面向不同的中介(電信、社群、雲端、電商等等),有管轄不完備的疑慮,且納管對象不明,不符合立法明確性原則
- 資料調取權
- 闕漏業者救濟程序
- 無規範資料存取範圍和界定,有監督網路活動的疑慮
補充資料
在此也補充美國的作法。美國《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第 230 條給予平台豁免權,不必為了第三方的言論負責。但是當平台業者主動管制不當言論時,也有不違反言論自由的豁免權。
陳俐蓉(2023.11.4)。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問題。臺灣人工智慧行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