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制度特性比較
雖不論為商業或社會保險皆同為保險,然,因商業保險為自願投保,故其目的和目標之意見總體上會更加統一,也因此較易對其成本進行準確之估算;反之,社會保險則不然,其運作模式為強制投保,此亦致其目的和目標之意見分散,難以對其成本進行預測,以下將分別以兩者之融資方式及最終目標進行深入之探討:
首先,以融資方式之差異言,舉商業保險中之健康險為例,其主要種類含:醫療險、癌症險、重大疾病/特定傷病險及長期照顧險,由其種類名稱之差異即可看出,商業保險是依不同的投保條件、需求目的分類,配以不同的審核機制與給付模式,故其於精算層面則得以更加精準的計算患病機率及其實際獲利,賠損機率過高者,保險業者則可能為避免損失而拒其投保,可看出其保費多與風險掛勾。舉例而言,富邦人壽保戶便有:為符合附有「免費健康檢查附加條款」之險種、金額資格之被保險人者,提供每三年免費健康檢查之服務,並依各自主契約年繳保費之不同,區分為不同等級之組合健檢,顯見其「等價交換」之特性。
然而,以社會保險中的勞工保險為例,其投保群體除了以投保薪資階級劃分外,並未對其參保目的進行其他之細項分類,且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一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可看出其屬於政府主導、具強制性之計劃。同時,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亦有針對保費負擔之規定,其中便指出保費多是由勞工本人、雇主、政府三方共同分攤,不具營利性質。
再者,以兩者之最終目標言,商業保險重視個人權益且具營利性質;反之,社會保險則強調社會適足性,其目標包含:經濟保障、預防貧困、維持經濟穩定、維護社會之安定性……等,儘管政府對於最後支付責任再三保證,然因其涉及人口結構與經濟變化,與上述種種保障特性之不確定性,致財務上無法如商業保險般,對其進行精準之預測與監控,綜上所述,皆對系列第二章所述之「社會保險之精算報告設計目的是為警示,而並非是對其財務進行精確之結算」進行了更詳細深入之解說與扣合。
接下來,將透過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比較,探討社會保險制度上之缺陷與策略漏洞,進而帶出其改革需求。
二、射倖性與制度公平: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差異
以精算角度言,商業保險較勞工保險不易有負債之因素為:商業保險不強調社會適足性原則,且其同時為法律合約之福利,取決於個人意願和支付能力,故成本較易預測,得以較輕易達成收支平衡之目標,以下將探討商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之異同,帶出勞工保險未來之改革方向。
首先,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及第二項:「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可得商業保險具有據實說明義務之結論,其中,商業保險會於正式簽訂保險契約前,由保險業務員對要保人進行詢問調查,同時,要保人亦須前往指定醫療院所配合檢查;反之,勞工保險對此皆無相關法條明文規定,故其實質上並不具據實說明義務,換言之,勞保具偽造薪資級距之可能性,故以制度之公平性而言,商業保險之保障較勞工保險齊全、完整。
再論,不論保險之種類,其皆屬射倖契約,射倖即為不確定性,而射倖行為是指行為人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顧名思義,即便商業保險會於正式簽訂保險契約前,由保險業務員對要保人進行詢問調查,亦會要求要保人前往指定醫療院所配合檢查,仍無法避免被保險人故意自傷、自殺以詐領保險理賠之道德風險,更遑論不具據實說明義務之勞工保險,其射倖性將比商業保險來得更高。
實務上,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第一項:「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之逕行調整論,若勞工僅是日常之掛名加保,則勞工局對此並不知情亦不會有所管束,直至勞工申請勞保給付之時,勞保局才會開始調查,如若為掛名加保,則為詐保,可能受到保險資格取消或保費沒收等相應懲處。乍聽之下,此種制度運行貌似沒有任何問題,與實際薪資不符時將逕行調整、詐保後之懲處也具一定程度上之恫嚇作用,然而,社會上掛名加保卻未被發現之人亦存在一定比率,此制度漏洞某層面是在放任未覈實申報之行為,降低勞保制度公平性的同時,亦有損勞保財政之永續。
三、社會保險之制度缺陷
雖保險皆屬射倖契約,然社會保險之射倖性遠比商業保險高,無論保費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都將損害他人權益,亦使實際參保成本與精算假設存在偏差,而這也呼應系列第二章所述精算報告之警示功能,即其主要目的在於揭示制度之潛在財務風險,而非是對其財務進行精確之結算,故如何維繫制度之公平性並有效降低未覈實申報之行為,便成為了維護勞保財政長期永續之關鍵。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之射倖性及其未覈實申報之行為不僅影響制度公平,亦增加基金預測之不確定性,而日本與臺灣同為邁入超高齡社會之國家,且彼此皆為東亞國家,社會文化與價值觀較為相近,故下章將透過兩國制度之比較,深入探討臺灣勞保制度缺陷,以及未來之改革方向。
四、參考資料
Rejda, G. E. (2012). 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CH2 Basic Principles of Social Insurance.
免費健檢服務。富邦人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