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及民進黨執政的土地徵收政策,我一樣都反對。也就是說,我認為道德是非問題,只要做錯,我都會抨擊,無論是什麼政黨。
目前,國民黨及民進黨執政縣市的土地徵收政策,都放不掉「區段徵收」的魔戒。
日前,鄭文燦被起訴的案子,是關於林口工五工業區範圍內的「區段徵收」,其中一塊農業區9.12公頃,業者積極遊說將其改為「市地重劃」,才會有500萬現金「進入」市長官邸的貪汙起訴書。政治人物牽扯土地徵收的利益,都是我譴責、抨擊的,包含鄭文燦也是!(如今,桃園地檢署有一套說法、鄭文燦本人也有另一套說法,就看桃園地方法院後續審理的結果。)
土地徵收有分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或申請領回土地(抵價地),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低於40%。
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以重劃區總面積不低於55%為限。
簡言之,因為土地分配比例不同,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會希望領回的土地,可以越多越好。
我為何說「區段徵收」是魔戒?
因為開發完成後,部分土地供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部分作為公共設施,「然後」剩餘土地可以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說好聽一點,就是用處分土地的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可以處分土地的收入部分,成為地方縣市政府的小金庫。
區段徵收是一條惡法:政府強制奪取人民財產。這可能是違背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區段徵收,地方政府將40%左右的土地分還給地主,為了讓價值看起來相當,單位地價就上漲了。住宅區的土地會賣給財團,以達到"區徵徵收財務可行性"
另外,一般民眾對於土地徵收,有一些誤解。土地徵收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區段徵收」必須經過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才可以做出「土地徵收」的行政處分。地方政府是「都市計畫」的擬定機關。也就是說,地方政府提一個案子,內政部會去審核通過與否。並非所有地方政府提的案子,內政部都會直接同意。這件事從來不是地方政府說得算。
再提醒一次,全世界只剩下「中華民國」,還在用「區段徵收」這一條法律,實為搶民地,稀釋民地,變成地方政府賣給財團的「財源」。現在北台灣有爭議的區段徵收案件:桃園航空城、社子島、蘆洲南北側、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 等等。
P.S. 近期熱議的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因為輝達(NVIDIA)屬意蓋在北市科T17、18基地,其地上權為新光人壽持有。北士科的土地是區段徵收來的,它本來就是人民的財產。因為區段徵收,地方政府才擁有一大部分的土地,並能賣地上權給財團。望週知。
文末附上我節錄的桃檢起訴書,及鄭文燦答辯狀(都是部分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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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起訴書:
(四)被告楊○○等人見被告鄭○○已予協助,企其續為後續行政程序。被告楊○○、侯○○即指示被告廖○松以500萬元行賄,再由被告廖○松指示被告廖○廷、黃○蓁自同年9月13日起,以鴻展公司之資金湊足500萬元現金。被告廖○松於同年月13日去電被告鄭○○,確認(9月7日會議後即已約定見面)相約於翌(14)日晚上10時在市長官邸見面。被告廖○松、廖○廷即於同年月14日晚間9時54分,抵達官邸,並由被告廖○廷自駕駛座後方取出其內裝有500萬元現金(以牛皮紙袋包裝,每10萬元以九分紙鈔帶捆綁為1捆)之黑色手提袋1只交與被告廖○松,由被告廖○松提該黑色手提袋與被告廖○廷一同步入官邸。被告鄭○○則於同日晚間9時55分,返抵官邸,其3人在官邸會客室簡短閒談後,被告廖○松即在鄭○○面前,將該裝有500萬元現金之上開黑色手提袋,置放在會客室茶桌下,並以口型陳述及手勢比劃「5」之方式,向被告鄭○○示意,已將500萬元賄賂款項放在桌下,作為被告鄭○○協助處理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由桃園市政府向行政院申請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辦理迅行變更,並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職務行為對價,被告鄭○○當場見狀,向被告廖○松回覆表示「知、知、知(臺語)」,而收受該筆500萬元賄賂。被告廖○松2人並旋於同日晚間10時11分許,步出官邸離去。被告廖○松於翌(15)日,親赴臺北市台塑企業大樓,分別向被告楊○○及侯○○回報已完成交付500萬元賄賂之事。
(五)被告鄭○○於106年9月14日收受500萬元賄賂後,遂於同年10月3日,在依據106年9月7日會議紀錄撰擬之發文函稿「簽、稿並陳」之「簽呈」上決行欄手寫批示「如擬」之文字,且在「函稿」上決行欄手寫批示「發」之文字,並簽署名字及日期,實施簽核決行發文之職務上行為,實現其收受500萬元賄賂後之對價行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並旋於同年10月12日,銜以被告鄭○○前開決行之命,以桃園市政府名義,發函向行政院提報申請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請准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隨函檢陳「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產能提升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該擴大方案計畫內即有著明「本計畫範圍…西側約9公頃農業區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等語,鄭○○於收受500萬元賄賂後,始將其主導桃園市政府近一年來歷次內部會議之意志,終願對外正式為之,而實現其收受500萬元賄賂後之對價行為。復於同年10月19日下午以電話向被告廖○松告知:「國發會我講好了,因為這個計畫是國發會核定..」表達其對於此案後續發展的協助。
資料來源:被告鄭○○等涉犯貪污等案件起訴說明新聞稿-最新消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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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答辯書:
十一、起訴書中有一個錯誤的論述,認為廖俊松在106年9月14日至市長官邸留置內含現金的袋子,因此才有106年10月12日的發函行政院,這是錯誤的因果連結。工五擴大案是市府既定政策,是與營建署會商多次,加上桃園市政府長時間研議規劃,並且委託專業的工程顧問公司協助辦理。106年10月12日發函行政院,是工五擴大案為取得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資格所必須要進行的程序,這是依法行政,且是營建署署長於106年3月31日會議中就提出建議的,與9月14日的事件無關。而9.12公頃農業區土地,早已經在100年7月25日取得內政部核准個案變更,其後續的法定程序,與工五擴大案10月12日發函行政院後的程序完全不同。
起訴書把10月12日發函與9月14日官邸事件連結是錯誤的。而且從發函的內容與效力來看,根本與廖俊松期望能為自辦市地重劃所遭遇的困境解套不符。 十三、109年2月間,廖俊松以103年林口工五二通細部計畫為辦理依據,直接向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提出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案,要將本案農業區9.12公頃土地中,已取得同意書部分的土地也就是5.13公頃土地(後變更為5.57公頃)變更為產專區,並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也獲得內政部同意受理併案審查。109年2月的申請案係直接送營建署城鄉分署,連公文副本都沒有給桃園市政府,由此可以佐證本案9.12公頃土地是否可以自辦市地重劃,權責單位為內政部。 5、本案9.12公頃農業區土地華亞重劃會從未向桃園市政府提出自辦市地重劃申請案,因為市府非但不是受理機關,也不是權責機關,這點廖俊松自己也知道。 十六、 起訴書敘述106年9月14日廖俊松至官邸拜訪之過程,與事實不符。我簡要說明如下:當日我與廖俊松僅有簡短的交談,廖俊松主要是說他代表台塑以及與台塑集團關係有多好,廖俊松並無交付袋子給我,也沒有向我比手勢等過程。而我是在隔日才發現在會客室桌腳有一個袋子。我事後向廖俊松查證,確定袋子是他遺留的,我就請他前來取回。經過多次催促,廖俊松都沒有來,我才轉而聯絡廖力廷返還。我因為市政忙碌,加上適逢107年市長連任,故有所延遲。但我與廖俊松確實沒有合意。
資料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9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