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明係為證明登記申請人之確實身分,憑以審核登記申請人是否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是否屬於真正之權利義務人及有無行為能力等。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外國人之國籍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書、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等皆屬之。
- 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的目的
- 審核登記申請人是否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 是否屬於真正之權利義務人
- 有無行為能力
不同身分有不同的身分證明文件,整理如下:
本國自然人
- 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核發)或身分證影本(自行影印)或戶口名簿影本(自行影印)
-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身分證明
- 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本國法人
- 申請人為法人時
土地登記規則§42
第 1 項: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第 2 項: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第 3 項: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法人者,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 權利人為法人時: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義務人為法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並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法人時: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 申請人為公司法人時: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
- 法律已明定為法人之人民團體:免附法人登記證書,並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有限合夥:有限合夥登記核准函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書,以作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華僑
- 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旅外僑民以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委任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者,應檢附授權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旅外僑民之身分證明可以其原在台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以護照、當地之身分證、居民證、駕照等影本為之
外國人
- 自然人:應檢附如護照、中華民國居留證(如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等國籍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其中文譯本,得由申請人自行簽註切結負責)
大陸人及香港、澳門居民
- 大陸地區人民: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 香港、澳門居民: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頇當事人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寺廟
- 已為寺廟登記之寺廟:寺廟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