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論
預告登記的定義與目的
預告登記是「土地法」上的一種重要制度,其目的在於保全對於他人不動產的請求權,避免不動產的現任所有權人(即登記名義人)在未來變更或處分該不動產時,損害到請求權人的權益。
土地法§79-1 第 1 項: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請求權類型
- 權利變動的請求權:主要是保全未來要求所有權人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例如買賣、贈與)或使其消滅(例如塗銷抵押權)的請求權。
- 內容或次序變更的請求權:保全要求變更土地權利內容或順序的請求權。
- 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 即使請求權的發生或效力附有條件或期限,也可以預先辦理登記保全。
申請方式
依土地登記規則§27 第 8 款規定,預告登記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預告登記的效力
- 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79-1 第 2 項)
-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土地法§79-1 第 3 項)
內政部 97 年 6 月 5 日台內地字第 0970089628 號函:有預告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時一併塗銷預告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並應通知原預告登記申請人。
申請預告登記或塗銷預告登記
申請預告登記
- 應備文件:除土地登記規則§34規定的文件(登記申請書、書狀、申請人身分證明等)之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同意書立書之日即為預告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
- 登記名義人應親自到場,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申請塗銷預告登記
- 應備文件:除土地登記規則§34規定的文件(登記申請書、書狀、申請人身分證明等)之外,應提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同意書立書之日即為塗銷預告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
-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應親自到場,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預告登記之請求權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情形下之塗銷預告登記(土地登記規則§146 Ⅲ)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已會同申請權利移轉登記時,若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無需另案申辦預告登記塗銷,亦無需提出塗銷預告登記之同意書。
申請預告登記或塗銷預告登記時,符合下列情形時,登記名義人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得免親自到場
免親自到場情形眾多,為方便記憶背誦,大致歸納為四大類。
證明文件、同意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
印鑑或登記印鑑證明
- 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 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授權書已獲得相關單位驗證
- 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其他
- 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
- 應用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辦理線上聲明登錄相關登記資訊。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