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同申請與親自到場
依土地登記規則§26 規定,除另有規定之外,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另依土地登記規則§40 規定,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由上述規定可知,除另有規定之外,權利人只需會同申請,無需親自到場。
簡單說,權利人只需要提出應備文件,並在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表示同意辦理這件登記案件即可,無需親自到場,這是因為權利人是接受利益的人,所以規定上較為寬鬆。
而登記義務人會因為這件登記案件導致喪失權益(例如:買賣案件的賣方,會喪失所有權)或權利受到限制(例如預告登記的義務人),因此,必須親自到場,覈實身份。
無需親自到場的情況
但如果登記義務人無法「親自」到場,那是不是就不能辦理登記了呢?如果是這樣,那也太不便民了。土地登記規則§41 有針對當事人「免親自到場」的規定,如果符合的話,就不用本人親自跑一趟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了。
土地登記規則§41 明訂了 16 種不用親自到場的情況,為了方便記憶、背誦,大致歸納為下列幾種類別:
明文規定單獨申請即可
- 依土地登記規則§27 第 4 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1 款)
證明文件、同意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2 款)
- 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3 款)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4 款)
印鑑或登記印鑑證明
- 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10 款)
- 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6 款)
授權書已獲得相關單位驗證
- 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7 款)
-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8 款)
- 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9 款)
價格差額微小
- 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11 款)
- 依土地登記規則§43 第 3 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所提出之協議書,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13 款)
其他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12 款)
- 應用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辦理線上聲明登錄相關登記資訊。(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15 款)
- 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土地登記規則§39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5 款)
- 依土地登記規則§104(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之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提出協議書。(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14 款)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土地登記規則§41 第 16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