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13 題賠款分攤原則解析
當員工遭遇職業災害時,會同時啟動兩層保障:一是社會保險(如勞工保險,提供基礎保障),二是商業保險(如團體職業災害保險,提供額外或提升的保障)。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重複賠償,同時釐清各保險人(或社會保障機構)之間的責任順序,商業保單中常會加入特定條款來協調給付。
本題的核心條款:「如被保險人已因同一事故獲得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賠償金額,其金額應從各項保險給付中扣除之」,明確指示了商業保險的給付是處於次要順位,只負責填補勞保給付後的剩餘損失。這在保險賠款分攤(或稱賠償責任協調)原則中,有明確的歸屬。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題號 13:保險公司於團體職業災害保險保單條款中規定,如被保險人已因同一事故獲得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賠償金額,其金額應從各項保險給付中扣除之。此一規定屬於保險賠款分攤原則中那一種賠款分攤方式?
- (A) 優先賠償責任制
- (B) 超額賠償責任制
- (C) 順位賠償責任制
- (D) 末位賠償責任制
正確答案:(B)
選項逐一解析與核心概念說明
該條款的核心在於讓團體職業災害保險的責任僅限於超出勞保賠償額度的部分。
(A) 優先賠償責任制 (Primary Liability System)
- 分析原因: 錯誤。優先賠償責任制(或稱第一順位責任制)指該保單必須首先支付損失,不論其他保險或保障是否存在。這與題目中要求「扣除」勞保金額,將自己置於次要順位的做法是矛盾的。
- 生活案例:
- 假設您同時擁有 A 和 B 兩張醫療保單,如果 A 保單規定自己是優先賠償者,則 A 保單必須在理賠時,首先承擔其契約規定的責任份額,不能要求 B 保單先付錢。
(B) 超額賠償責任制 (Excess Liability System)
- 分析原因: 正確。超額賠償責任制(或稱超賠制)規定該保單只對損失中超過主要保險或保障已支付限額的超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 情境對應: 在團體職業災害保險中,若保單約定必須扣除勞保(法定社會保險)的給付金額,這實質上是將勞保視為主要賠償來源。商業保險則僅針對勞保給付後,被保險人仍未獲填補的剩餘或額外損失(即「超額」)負賠償責任。
- 生活案例:
- 小陳因公受傷,實際損失醫療費用 15 萬元。他首先獲得勞保(社會保險)給付 8 萬元。他的團體職災保險(商業保險)條款規定須扣除已獲給付金額。因此,商業保險只會支付剩餘的 7 萬元(15 萬 - 8 萬),即商業保險支付了超出勞保部分的損失。
(C) 順位賠償責任制 (Sequential Liability/Responsibility System)
- 分析原因: 錯誤。這並非保險賠款分攤的標準法律術語或原則。標準原則是優先制、超額制或比例分攤制。
- 生活案例:
- 無標準定義案例。
(D) 末位賠償責任制 (Last Position Liability/Responsibility System)
- 分析原因: 錯誤。這亦非保險賠款分攤的標準法律術語或原則。
- 生活案例:
- 無標準定義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