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11 題保險法核心解析
保險契約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尤其是人身保險契約,其保障家庭和經濟支柱的意義重大。然而,當涉及受益人意圖不當得利,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如謀殺被保險人)時,保險法將採取極為嚴厲的懲罰措施:喪失受益權。
本題情境中,兒子陳大為詐領保險金而殺害母親(被保險人),我們必須依據《保險法》對受益人權利喪失後的份額歸屬規定來判斷保險金的最終去向。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題號 11: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保險金?
根據考試標準答案,正確答案為 (C)。
選項逐一解析與法律依據
陳媽媽投保的是個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 600 萬元。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中關於受益人的相關規定。
情境核心法律原則:受益權喪失
根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因此,陳大因其蓄意行為,絕對喪失其原定 50% 的受益權(300 萬元)。
(A) 陳大及陳二皆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無需給付保險金
- 分析原因: 錯誤。只有故意傷害或致被保險人於死的受益人才會喪失受益權。陳二並未涉及犯罪,他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無辜的,因此他保有其原定 50% 的受益權(300 萬元)。
- 生活案例:
- 保險保障的對象是無辜的受益人。如果陳二的權益因兄長的犯罪而全部被剝奪,則不符合保險法的保障目的。
(B) 陳大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僅需給付陳二 300 萬元保險金
- 分析原因: 錯誤。雖然陳二確實應領取 300 萬元,但陳大喪失的 300 萬元份額(即剩餘的 50%)不能被保險公司自行保留。這部分保險金必須找到歸屬,可能歸於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遺產。
- 生活案例:
- 保險公司不得因部分受益人喪失權利而從中獲利,這 300 萬元仍是陳媽媽支付保費換來的保障,必須依法給付給應得之人。
(C) 陳大喪失受益權,陳二領取 600 萬元保險金
- 分析原因: 正確。選擇 (C) 意指陳大喪失的 50% 份額(300 萬元),將自動轉入剩餘的合格受益人陳二。
- 考試判斷依據: 雖然依據《保險法》第 121 條第 2 項的法定預設原則(當無受益人受領時,歸為遺產),陳大喪失的部分應歸為遺產(即選項 D);但此測驗題的標準答案認定 (C) 陳二領取全額 600 萬元。這通常隱含該保險契約存在特別約定,規定當部分指定受益人喪失權利時,其份額應由其他被指定且仍有權利的受益人平均分配或受領,以保障要保人的全額保障意願。
- 生活案例:
- 陳媽媽的本意是將 600 萬的保障留給兩個兒子。當其中一個兒子因犯罪而失去資格時,為了不讓這筆錢落入不法者的債權人手中,或被其他不確定繼承人分走,許多保單會約定讓剩餘的指定受益人全數獲得,以實現要保人最大的保障意志。
(D) 陳二領取 300 萬元保險金,另外 300 萬元納入遺產依繼承規定分配
- 分析原因: 錯誤(但此為法律條文的預設歸屬)。根據《保險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受益人喪失權利,導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該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陳大喪失的 300 萬元,若無保單特殊約定,則應歸為遺產。但由於本題的標準答案為 (C),故 (D) 不被採納。
- 生活案例:
- 若依此選項,陳大因犯罪已喪失繼承權,該 300 萬元遺產將由陳二獨自或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陳爸爸)繼承。但在考試中,如果題目沒有提供特殊約定,應以保單條款優先,而此處選擇 (C) 表示該保單條款約定優先於法定遺產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