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16 題保險利益解析
在商業經營中,合夥人或關鍵人物的存續對公司的穩定性至關重要。一旦主要股東或合夥人身故,其股權可能分散給繼承人,進而影響公司的決策與運營。為了解決這種「股權分散,影響後續經營」的風險,張三和李四決定採取合夥人相互投保(Buy-Sell Insurance)的機制。
在這個安排中,張三(要保人/受益人)對李四(被保險人)投保,反之亦然。其目的在於一旦李四身故,張三可獲得保險金,用以收購李四的股權。這種關係雖然涉及商業利益,但在人身保險法規中,必須歸屬於特定的保險利益類別。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題號 16:張三和李四兩人合夥經營公司多年,隨著年紀的增長,為避免因其中一人的身故造成股權分 散,影響後續經營,決定以保險的方式因應。由張三和李四各自擔任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方 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試問保險契約成立所依據的保險利益為何?
正確答案:(B)
選項逐一解析與生活案例說明
保險利益是人身保險契約的法律基礎,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四類對象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A) 財產上之期待利益
- 分析原因: 錯誤。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期待利益,是《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的財產保險(如火險、車險)的保險利益基礎。人壽保險屬於人身保險,其保險利益必須符合第 16 條的列舉規定,不適用財產保險的利益定義。
- 生活案例:
- 一家貿易公司為一批將運抵的貨物投保,目的在於保障貨物若毀損所導致的未來預期利潤損失。這屬於財產上的期待利益。
(B) 為本人管理財產之人身保險利益
- 分析原因: 正確。這是《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所規定的利益。
- 情境對應: 張三和李四是合夥人,他們共同經營公司。在法律上,合夥人或公司的經理人、關鍵人物(Key-Person)負責管理公司的資產、營運和利益。張三作為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李四投保,是基於李四作為管理者對張三在公司中的**利益(財產)**所產生的重要影響。一旦李四身故,公司(即張三的利益)將遭受重大損失。
- 生活案例:
- 一家科技公司為其研發部門的主管投保高額人壽保險。這位主管是公司的技術核心,一旦他身故,將嚴重影響公司的核心技術和市場競爭力(即公司的財產與利益)。公司對這位主管擁有的保險利益,就是因為該主管在為公司管理財產或利益。
(C)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利益
- 分析原因: 錯誤(儘管在實務上有關聯性)。這是《保險法》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的利益。
- 雖然合夥人之間可能因股權買賣協議產生未來的債務關係,但在未發生死亡事故前,張三對李四的關係主要為合夥人(業務管理者),而非單純的債權人對債務人。在強調「避免股權分散,影響後續經營」 的情境中,管理利益(第 4 款)通常被認為比純粹的債權利益(第 3 款)更貼切地描述了合夥人對彼此的商業依賴。
- 生活案例:
- 小明向小華借了 100 萬元,並承諾五年內還清。小華(債權人)為小明(債務人)投保壽險,確保小明若身故,保險金可用來償還債務。
(D) 本人或其家屬之人身保險利益
- 分析原因: 錯誤。這是《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的最基礎利益。
- 在本案例中,張三(要保人)是對李四(被保險人)投保,且張三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其目的並不是保障李四本人或李四的家屬,而是保障要保人張三的股權和公司營運利益。
- 生活案例:
- 一位父親(要保人)為自己的兒子(被保險人)投保壽險,目的是在兒子身故時,母親(家屬)可以獲得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