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則新竹當地的新聞
當父親的愛,被「女兒不能分遺產」取代
那句話像刀子一樣扎心:
「女兒嫁出去有夫家照顧,外姓人不該分祖產。」
這是新竹一名父親在臨終前立下的遺囑。
遺囑交代所有房地產都留給兩名兒子,
完全排除兩個女兒。父親堅持「傳宗接代」的觀念,
連代筆遺囑的地政士提醒「這樣恐怕侵害女兒特留分」時,
他仍說:「照我意思寫就好。」
法律如何評價
法院細看這份遺囑:三位見證人、代筆人、指印取代簽名,
一切符合法定要件。
甚至地政士還曾提醒:「這樣寫,恐怕侵害女兒的特留分。」
但父親堅持:「我知道,我就是要這樣寫。」
那是一種固執的傳統信仰,
一種深信「宗祧必須由兒子承接」的執念。
然而法律卻不允許這樣的偏心凌駕於公平之上。
判決認定:
「遺囑自由,並非可以剝奪子女的基本繼承保障。」
在民法的世界裡,每位繼承人都有最低保障份額——特留分。
即使父親全數留給兒子,女兒仍能主張回她該有的 1/10。
法院因此判決:
- 遺囑雖有效,但侵害特留分部分無效。
- 女兒可取回所有遺產的十分之一。
- 兩位弟弟需將土地與存款的應有部分,移轉給姐姐。
這不是爭財產,而是一次遲來的尊重。
💬 小結
有時我們談「家」,
總以為愛會被血緣自動保障。
但現實裡,
傳統與偏見常常比法律還兇。
那位父親或許沒惡意,
只是想延續他所相信的舊有秩序;
女兒們,也或許不想爭奪財產,
只僅僅只想被承認——
她不是外人,她仍是爸爸的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