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有時候,不只是從產品或夢想開始,選一個合適法律架構開始也是落實夢想的一步。
當我決定要設立基金時,其中一個現實的問題就是:「我要用什麼形式來成立?」
在台灣設立基金,有兩種選擇是「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
前者大家熟悉、銀行也容易理解;後者則是在國外是風行很久,近年為了創投基金特別設計的制度,所以熟悉的人不多。 但真正走過一遍的人才知道,這不只是法律上的選擇,而是整個基金運作邏輯的起點。

股份有限公司:穩定、但有框架
一開始,許多前輩都直覺的要我用「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很簡單:容易操作、會計師熟悉、也方便開戶。 股東就是投資人,有董事會、有治理機制,聽起來安全又正規。
但當我開始模擬基金的實際運作時,發現問題一個一個浮現。
股份有限公司會被課公司所得稅,分紅給股東時又要再課一次稅。 對投資人來說,這就是所謂的「雙重課稅」。 更麻煩的是,如果投資人只是想出資、不想參與決策, 在公司法的架構裡,他仍然是「股東」,要一起面對公司營運風險。
這時我開始意識到,股份有限公司或許適合經營事業,但不一定適合經營「基金」。
有限合夥:為創投量身打造
2015 年後,台灣開放了《有限合夥法》,讓創投可以用「GP+LP」的方式成立基金,和國際架構接軌。 我第一次看到這個制度時,其實有點心動。
在有限合夥裡
GP(普通合夥人):負責管理與決策,
LP(有限合夥人):只需出資,不需參與營運, 而所有投資報酬都能「穿透課稅」直接回到 LP 手上。 這樣的設計,讓角色分工非常清楚: 誰負責決策、誰享受收益、誰承擔風險,一目了然。
不過,有限合夥並不是「比較簡單」的選項。
申請時要附營運計畫書、有限合夥契約(LPA)等文件, 有些銀行、會計師、甚至投資人,一開始都還不太了解這個制度。 所有文件、開戶、報稅流程看完一遍, 才深刻體會什麼叫「創投是一條修行之路」。
為什麼我最後選有限合夥
對我而言,選擇有限合夥,不只是稅務考量。更重要的是,它的精神——「信任」與「彈性」。
有限合夥的契約幾乎可以量身訂做:
可以約定基金存續年限、管理費比例、績效分潤、退出條件…… 這些彈性,讓我能真正設計出「屬於自己理念」的基金。
對我來說,Dream coFounder 不只是投資工具,
它是一個「共創平台」,希望讓資金與創業家形成夥伴關係。 在這樣的邏輯下,有限合夥反而更能承載這個理念。
形式服務於目的
很多人問我:「那到底哪一種比較好?」我總是回答:「要看你想成就什麼。」
如果你的目標是經營事業、創造公司價值,那股份有限公司更合適。
但如果目標是分工清楚,責任明確,享受報酬最大化,那有限合夥才是舞台。
制度沒有對錯,只有「是否與你的目的一致」。
而我在走過設立基金的過程後,更明白一件事—— 形式只是容器,真正關鍵的,是那個你想讓這個容器承載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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