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碳市場制度快速轉向《巴黎協定》第六條(#Article6_4ER)架構的同時,
東協也開始出現一股「自我制度化」的浪潮。 這個新名詞——ACCF(ASEAN Common Carbon Framework)——
正是東協國家為了建立一個「可以彼此聽懂的碳市場語言」所形成的共識倡議。
然而,它並非一個條約,也不是一個正式的政府間協議。
準確地說,ACCF 是一個產業主導、政府支持、以制度互通為目標的「準官方共識倡議(quasi-official consensus initiative)」。
一、ACCF 不是東協條約,也不是聯合國機制
ACCF 並非由「ASEAN Secretariat(東協祕書處)」主導,
也未被納入東協憲章體系(ASEAN Charter Framework)下的正式議程。 它目前不屬於東協的法律架構,
更不是 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機制的附屬機構。
換句話說:ACCF 並沒有任何條約義務或法律拘束力,
它是一個區域層級的政策合作平台,用來協調各國碳市場制度與標準。
二、主體結構:行業協會主導,政府機關參與指導
ACCF 的成立源於 2024 年 10 月於 COP29(巴庫)舉行的
《ASEAN Carbon Cooperation Memorandum of Consensus(共識備忘錄)》簽署。 該備忘錄由東協多國碳市場協會共同簽署,形成 ACCF 的初步組織架構。
核心簽署單位包括:
- Malaysia Carbon Market Association (MCMA)
- Thailand Carbon Markets Club (CMC)(由 Bangchak Corporation 主導)
- Indonesia Carbon Trade Association (IDCTA)
- Singapore Sustainable Finance Association (SSFA)
- ASEAN Alliance on Carbon Markets (AACM)
這五個單位共同構成 ACCF 的產業主體,
並獲得各國環境部與金融監管機構的「政策支持與觀察角色」,例如:
- 馬來西亞 NRECC(天然資源、環境與氣候變化部)
- 泰國 TGO(溫室氣體管理組織)
- 印尼 KLHK(環境與林業部)
- 新加坡 NCCS(國家氣候變化秘書處)與 MAS(金融管理局)
這些政府部門並非簽署成員,
但在會議中提供政策指導與監管建議,使 ACCF 具備準官方性質。
三、定位與功能:行業倡議+政策對話平台
官方新聞稿與多方報導皆一致使用以下描述:
“ASEAN Common Carbon Framework (ACCF) — an industry-led, government-supported initiative to advance interoperability and mutual recognition among ASEAN carbon markets.”
這是目前最準確的定位。
「industry-led」意味由行業主導,「government-supported」說明政府參與指導, 而「initiative」一詞,明確表示 ACCF 仍是一個政策倡議(initiative), 並未成為東協的正式政策機構。
其主要任務為:
- 促進區域碳市場互認與互通;
- 協調各國 MRV 與方法學標準;
- 探討與 #Article6_4ER 框架的對接方式;
- 為未來建立區域碳信用清算體系鋪路。
四、官方性現況:介於「倡議」與「政策對話」之間
ACCF 並非政府間協定(Agreement),
而是由多國行業組織共同發起的「跨國政策對話平台」。
政府的角色是觀察與支持,而非決策。
目前沒有任何文件顯示 ACCF 已被 ASEAN Secretariat 或 ASEAN Working Group on Climate Change(AWGCC)正式列入議程。 因此,「升格為東協政策框架」目前只是倡議方的中期目標,尚未實現。
就政治層級而言,ACCF 可視為:
民間政策倡議(industry initiative) → 區域政策平台(policy platform) → 東協機構化可能(policy institutionalisation)
它正介於前兩階段之間。
五、未來走向:從制度實驗到政策整合
二〇二五年,ACCF 將持續進行技術整合與互認試點。
預計在吉隆坡與曼谷舉辦的 Steering Committee(指導委員會)會議中, 將討論「Regional MRV Principle」與「Mutual Recognition Pilot」草案。
新加坡在其中扮演技術與金融支撐角色,
提供 Project Greenprint、Project Guardian 與 CIX 平台的技術架構, 協助其他成員國建立資料互通與清算機制。
而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則負責實務驗證與主權政策對接,
逐步形成一個以 PACM 為語法、以東協市場為主體的制度整合網絡。
六、結語
ACCF 是一個制度萌芽的過程,而非終點。
它誕生於行業協會之間的合作共識, 但正在吸納政府參與、逐步形成政策協調的雛形。
目前,它不是條約、不是東協機構、也不是聯合國附屬體。
但它是一個正在被觀察、逐步成形的「東協氣候治理實驗場」。
ACCF 的意義不在於它擁有多大的權力,
而在於它第一次讓東協各國能用相同語言談碳市場、談主權、談未來的合規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