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內容經適當調整,非當事人真實情況)
案件狀況當事人因「網路交友」與「投資客服」的話術,相信對方介紹的虛擬投資平台,並依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帳戶的網路銀行登入帳號與密碼。事後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收取多筆被害人款項,因此遭檢察官起訴「詐欺取財」與「洗錢」。
處理過程
本案我們主張以下重點:
受騙者不是共犯者:當事人為詐騙集團設局下的受害者,遭「愛情詐騙」,在被欺騙情況下才提供帳號密碼,並無幫助犯罪之故意。
完整對話紀錄還原被騙過程:我們整理 LINE 對話內容,還原詐騙話術如「建立共同小金庫」「出金審核需提供帳密」「幫你美化流水帳證明」等操作,呈現詐團精心設局。
無犯意聯絡、無分贓動機:當事人並未參與詐團事後分贓或知悉款項用途,更非主動提供帳戶圖利,因此不能因帳戶遭使用,就推定主觀犯意。
援引實務見解與無罪推定原則:強調刑事訴訟「罪疑唯輕」「舉證責任在檢方」,若無法排除當事人無知情可能,即應判無罪。
案件結果
法官最終採信我們的辯護:
雖帳戶確實遭詐團使用,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知情。
一人是「愛情詐騙」被害人,真心相信與對方有共同生活的未來。
檢方未能舉證被告與詐團成員有任何共犯或洗錢之犯意連結。
最終獲得無罪判決,成功讓當事人免於刑事責任與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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