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狀況
當事人於交友軟體認識女生,兩人約會後,在公園發生性行為,但隔天女生卻封鎖當事人,並且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處理過程
本案由陳育騰律師辯護,提出:
兩人對話紀錄互動良好,尤其是當日性行為完尚有聯繫。
隔日當事人雖遭封鎖,但仍有傳訊息問候對方,證明當事人並無故意犯罪行為心態。
告訴人發生完性行為尚有與當事人到其他地方約會、或是購物,期間都可向他人求助或隨時離開,告訴人卻是約會完到家隔日才提出告訴,顯示其主張欠缺可信度。
案件結果
地檢署採信律師的抗辯理由,認定當事人並無妨害性自主行為,成功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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