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篇COP30:新加坡與黃金標準、維拉公佈《公約》第6.2條全球碳信用協議! 這篇新聞背後的訊號,其實是 VCC(自願碳信用)的最後求生跳水。
不是反攻,而是 自願市場被 PACM(巴黎協定碳市場)全面重寫後,Verra 與 GS 自己找出的一條「能活下來的方式」。
講白一點:
VCC 想活下去,只剩一條路——貼上 Article 6.2 / 6.4 的主權合法性外掛。以下我用 Z 世代直球方式,把它講清楚。

一、為什麼 VCC(自願碳信用)會走到「求生」這一步?
如果要形容 VCC 的處境,它很像在上一個時代風光到不行的明星,但到了新世代突然失去鏡頭,經紀公司也換人,整個娛樂圈規則都改了。不是它不紅,而是世界已經換了玩法。這個「玩法的重置」就是巴黎協定。
在京都議定書的年代,VCC 能活得那麼耀眼,是因為整個市場對「國家角色」沒有太高要求。南方國家當時沒有 NDC,不需要主權對帳,也沒有所謂的 CA(對應調整);企業買一噸 VCC 就能說自己減了一噸。換句話說,那是個「你願意買,我願意賣,全世界都不太管」的自由市場。
但巴黎協定從根本把這個世界接線重拉。巴黎協定把每一個國家都納入「NDC 必須落地」的制度裡,使得碳變成一個國家資產,不再是市場可以自由定義的東西。當所有減量都要回到國家帳本,當 NDC 必須對帳,當跨境交易需要 CA 來避免雙重計算,VCC 原本的自由身份瞬間失效。企業買了 VCC,如果沒有國家的 LoA(授權)與 CA,就算再乾淨、再漂亮、再常春藤也沒有用。它只會被 IFRS、ISO、CORSIA、SBTi 等框架共同歸類為「貢獻」,不能算 offset。
你可以想像成,VCC 原本是「抵換工具」,但是巴黎協定後,它變成「公益捐款」。如果企業買了卻不能抵排,那買它的誘因就大幅下降。這也是為什麼 2022 到 2024 年整個自願市場需求急速崩塌的原因,不是專案變差,而是制度把它排除在合規之外。
所以,VCC 要活,就必須重新找到「被主權承認的通道」。這不是升級,也不是名義調整,而是一條生存的路。沒有 LoA、沒有 CA、沒有國家帳本連線,VCC 在新時代是活不下去的。這就是它必須尋求求生之路的原因。
二、新加坡 × Verra × Gold Standard 的 A6.2 全球協議,到底是什麼?
這個協議表面看起來像是一份「合作聲明」,但如果把背後的盤算攤開,你會發現它其實是一場典型的「市場收編」。新加坡提供主權框架;Verra 與 Gold Standard 帶著自己的方法學、專案庫和市場聲量進場;三者合流的結果,就是把原本自願市場獨立運作的 VCC,轉接到主權市場的電網裡。
為什麼新加坡要做?因為它在看的是區域格局。印尼、泰國、越南、馬來西亞都在往國家主導的碳市場走,未來跨境碳交易、國家對帳、碳金融化、ITMO 清算,都會需要一個可信、法律完整、金融強勢的樞紐。新加坡擁有金融密度、法律可信度、國際地位與操作速度,它要做的不是當「碳市場的一部分」,而是當「整個亞洲 Article 6 的總控室」。
那 Verra 和 GS 為什麼願意跟?因為它們沒得選。自願市場被 IFRS S2、ISO 14068、CORSIA 2027、EU CRCF 逐一封殺後,VCC 若不能被當作抵換工具,基本上就會退化成 CSR 憑證,價值瞬間少一大半。它們要保持市場地位,就必須進入主權體系,讓自己的信用能被國家授權。
這份協議其實不是三方平起平坐,而是:
新加坡提供入口; 與各國去談提供授權; 以利Verra 與 GS 將 VCC 轉成 A6.2 可用形態; 而最終的裁判與主導權不在 NGO,而是在主權國家與 UNFCCC。
這份協議的本質很簡單:
VCC 想活 → 必須被國家承認 國家要控制碳 → 必須掌握授權與調整 新加坡想領導 → 必須建制度、建平台、建流量管線
三方的利益在這裡完美交叉。
三、這份協議解決了 VCC 什麼致命問題?
VCC 的問題不是品質,而是「身份」。
它一直缺兩樣主權市場必需品:
授權(LoA)
對應調整(CA)
缺了這兩樣,即便信用再乾淨,仍然不能算 offset,也不能進主權帳本。這份新加坡主導的協議就是在補齊這兩個洞。
第一個被解決的是「國家授權」。
過去 VCC 的生命線全靠 Verra 或 GS 的規則運作,沒有任何國家需要介入,因此沒有主權的背書。這在 Kyoto 時代沒問題,但巴黎協定實施後,沒有 LoA 直接等於「不可抵換」。這個協議建出一條明確程序:如何讓一個 VCC 專案被主辦國審查、核准、授權。這等於給了 VCC 一個合法身份。
第二個被解決的是「對應調整」。
沒有 CA,就會出現雙重計算,也就是企業說自己抵了一噸,但那一噸仍然留在主辦國的 NDC 裡。這是全球會計框架絕對不能允許的,所以 IFRS、ISO 都直接禁止無 CA 的信用當成 offset。新加坡的架構把 CA 寫進 VCC 的轉換流程裡,讓它在需要時變成 A6.2 可抵繳信用。
第三個被解決的是「帳本對接」。
自願市場使用自己內部的 registry,國家使用 National Registry,兩邊過去零互通,這讓信用無法跨境、無法合規使用。新加坡在做的是把這兩套系統接起來,這是整個機制能否落地的技術核心。
這三件事補齊後,VCC 才可能從「純公益」重新變成一種「可抵換」商品。這也是為什麼這份協議對自願市場是生死線級別的意義。
四、新加坡在這裡真正想做的是什麼?
如果這個世界之後的碳市場會走向「主權化」,那誰能成為跨境交易的門口,就會掌握未來十年甚至二十年的碳金融流量。新加坡看得非常清楚:東南亞是全球最有潛力的減量來源地,而亞洲企業又是全球碳市場最大的需求端之一。當供需都在亞洲,而主權市場又開始上線,那就一定會需要一個可以:
對帳 、審查 、清算 、交易 、金融化 、跨境轉移 、法律仲裁的亞洲數位碳金融中心。
新加坡要的就是這個位置。
它不是為了「救 VCC」,而是把 VCC 當作原料,來打造自己的 Article 6 金融樞紐。印尼、泰國、越南、寮國、柬埔寨這些國家的減量,最後不會直接賣給企業,而是透過國家授權的管線進入市場;新加坡要做的,就是當這條管線的節點。企業買 A6.2 的信用也好、國家之間交換 ITMO 也好,都會把新加坡變成亞洲最大的「主權級別的數位碳金融」中心。
換句話說,新加坡不只是「參與」,它是「佈局」。
而 Verra 和 GS 其實是在新加坡佈局中的一個環節。真正主導未來市場走向的是主權與 A6 機制,而新加坡想做的是:在這個未來裡搶下中心位置。
五、VCC 的未來:只會剩下兩種新物種
巴黎協定不是要摧毀 VCC,而是要重新分類 VCC。未來 VCC 會拆成兩個市場,功能完全不同。
第一種是「合規化 VCC」。
指的是經過國家 LoA 與 CA 的 VCC,透過新加坡這類框架導入 A6.2,變成可抵繳、可對帳的信用。它可以用在企業淨零路徑,也可以用在跨境抵換,甚至能被視為一種 ITMO。這種信用價值最高,需求也會最大。
第二種是「公益化 VCC」。
這種沒有國家授權、沒有 CA。只能做 CSR、公益或品牌敘事,不能抵排。它會存在,但不再是主流,也不再是企業淨零策略的核心。
這樣的分類會讓市場更加清晰,也讓價格更分化。合規化 VCC 因為供不應求,未來價格只會越來越貴;公益化 VCC 因為不能抵換,價格會低、用途也越來越小。整個自願市場會從「一個市場」變成「兩個市場」。
六、這不是 VCC 的勝利,而是 VCC 的投降
從表面看,Verra 和 GS 好像跟新加坡一起打造了某種「新通路」。但如果把權力關係抽出來,你會發現這背後其實是 VCC 放棄了自己的主導權。
在 Kyoto 年代,VCC 的規則是 Verra、GS、ACR 這類標準機構制定。
在 Paris 年代,規則是國家制定、CMA 通過、UNFCCC 監管。
主權市場的權力完全壓過自願市場。
沒有國家授權,你什麼都不是。 沒有 CA,你不能抵換。 沒有國家帳本,你不能算淨零。 沒有法源,你不能跨境。 沒有主權對接,你不能合法交易。
換句話講,VCC 是在這次合作裡「被吸收」的,不是「談到新地位」。
它必須接受國家的審查、授權、調帳、登錄,才能活下去。
表面是合作,實質是併入。
表面是生機,實質是投降。 但這是好事,因為這也是唯一的生存方式。
七、VCC 的未來不再是自願,而是「主權附屬市場」
全球碳市場已經從 NGO 時代,走向主權時代。
真正的碳會計單位已經變成 NDC,而不是企業; 真正的信用分類已經變成 A6.2、A6.4,而不是 VCU、GS VER。
在這場制度重塑裡,VCC 不會消失,但它的角色已經變了。
它會成為:
主權市場的前端供應者與品質化標籤等不同型態!
國家授權後的再加工品 企業淨零的補充來源 A6.2 的一部分 主權金融的原料池
它不會再是「主角」,但它會存活,而這種存活是「新身分的存活」。
新加坡 × Verra × GS 的協議,不是讓 VCC 回到過去,而是宣佈它正式進入新的物種分類。
未來十年,最重要的不是 VCC 會不會消失,而是:
哪些 VCC 能通過主權化、成為 A6.2 的一部分。
真正的勝負在這裡。
附錄、參考出處
本文內容依據下列公開資料與官方文件整理與分析:
一、Carbon Herald《Singapore, Gold Standard And Verra Unveil Global Carbon Credit Protocol For Article 6.2》報導新加坡、Gold Standard、Verra 共同推出全球 A6.2 碳信用協議的資訊。
二、UNFCCC 官方文件包括巴黎協定第六條、CMA 決議、A6.2 與 A6.4 機制規範,以及 Supervisory Body 公開發布之 A6.4 標準與審議紀錄。
三、A6.4-STAN-AC-001、AC-002、AC-003、AC-005、A6.4-STAN-ACCR-001、A6.4-SBM018 Meeting Report 等文件內容。
四、IFRS 與 ISO IFRS S1、S2 永續揭露標準;ISO 14068-1(Carbon Neutrality)對碳信用可用性的規範。
五、SBTi 與 CORSIASBTi Net Zero 最新草案、ICAO CORSIA Phase II 對碳信用的使用要求。
六、Gold Standard 與 Verra 官方規則包含 VCS Program、GS4GG 對專案授權、CA 要求與國家對接程序的規定。
七、新加坡、印尼、泰國等國官方資料新加坡 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 指引、印尼 SRN-PPI 與 PR 110/2025、泰國 TGO 與 Premium T-VER 等制度資訊。
八、IETA《VCM Guidelines 2.0》企業使用 VCC 的指引,說明 VCC 對齊巴黎協定與國家授權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