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教室秩序混亂,教師的管教權限?
一、事實經過
原告等三個學生主張,在A國中的生科教室內,有學生拿塑膠槌敲門,
戴生:教師誤以為是他所為,未加詢問,即徒手掐脖子,致無法說話而受有瘀傷。
趙生:弄完戴生,隨後被告教師轉向並徒手從背後勒住脖子,並用腳踹脊椎、骨盆,致身體多處受傷。並同時辱罵三字經、王八蛋,貶損人格及名譽。陳生:教師再轉向我掐住脖子、踹大腿,將其摔倒在地、壓制在地上,致身體多處傷害。
二、檢察官怎麼說?
(雖然是民事事件,看起來學生有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法官採信刑事調查)
1、當下是否真的受傷?
前提:教師於課堂中授課,因同學在課堂中嬉鬧,有學生把教室的門拆下來。教師一時氣憤,所以跟學生起衝突
(1)、戴生
戴生說:當時是上課時間,其在前門外,其拿掃把走入教室內,教師以為其拿鐵鎚敲東西,就用手掐其脖子。
檢察官說:戴生在警詢時陳稱就診時醫生看不出其頸部有瘀青,因此教師是否導致戴生受有頸部瘀血之傷害,仍有疑義。
(2)、趙生
趙生說:當時我們班上很吵、我們都在玩、有同學拿木槌敲來敲去、有同學在教室外面吵架、其也去教室外面,教師就自後方架住我的脖子、用腳踢後背,並把我摔倒在地。
檢察官說:診斷證明書固然有記載有趙生受有軀幹鈍挫傷之傷害。但趙生在警詢時陳稱案發當時其有跌倒,醫生要等有明顯瘀青再去驗1次傷等情,足見案發當時趙生並無明顯受傷情況,縱趙生受有傷害,但挫傷之傷害成因是因為自己跌倒或教師行為所致,有討論空間。因此,教師是否有為上開傷害犯行,仍有疑問。
(3)、陳生
陳生說:當時正在跟女朋友吵架,情緒不好,所以在教室外面,當時班上很吵,同學在亂敲鐵鎚,其當時有用手拉鐵門,教師就把我拉進去教室而摔倒,教師有用腳踩我大腿。
檢察官說:但陳生在警詢時陳稱醫生有先開藥給其擦,醫生說要等有瘀青傷勢才會比較明顯,之後會提供驗傷單等情,堪認陳生案發當時並無受有明顯傷害,且臺大醫院驗傷之傷勢照片,左大腿並無明顯外傷,教師是否有為上開傷害犯行,導致陳生受有傷害,猶屬有疑。
2、結論:
簡而言之,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當時係為了維持教室秩序,基於管教目的,而與原告三人發生肢體衝突,且原告三人於就診時,均無明顯傷勢,縱有傷勢,亦屬輕微,而難認原告有傷害之故意
3、輔導管教辦法規定:
第10點: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㈢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㈣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21點: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㈢危害校園安全。㈣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24點: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㈠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
教育部注意事項第10點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第21點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第24點教師之「強制措施及阻卻違法事由」分別訂有明文。
4、教室現場:
發現當時很多同學於上課中進出教室,拿槌子敲打、敲門,或帶槌子離開教室,或在教室外吵架,也有玻璃破裂或門掉下來,而經在場老師持續勸阻卻均無效的情形,顯然當時該班已呈現場面混亂,影響教學秩序,班級教學難以正常進行,並疑似有教室公物遭到毀損之狀態。
教師為維護教學秩序並確保課堂能正常進行,即時介入管教,以控制教室與班級秩序。再加上無法認定教師具有傷害故意,因此其行為是依照教育職責及相關法令所為,具阻卻違法之正當性,不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
5、言論部分
被告教師對於學生此部分所為,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本件僅是被告教師在與趙生衝突當場時之短暫言語攻擊,並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難認被告教師是故意貶損趙生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更難認趙生之人格、名譽等社會評價,會因而減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