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與公務員的性質很像,因此教育部有時候會參考公務員的規定來規範教師。今天,在敝校的網頁上出現:
|教育部人事處陳教育部的一封函,
|這個函來自銓敘部,|教育部將函轉國教署
是關於公務員的兼職說明。我覺得很好奇,於是打開來看看其中的規定,發現到有「三」個部分可以跟各位分享,但看完後一定會生氣
第一部分:公務員能否「兼任領證職業」的兼差規定?
以下都是以「律師高考」為例,其他「師」應該可以類推思考。
思考一:能否參加國家考試?
這個部分非常明確,就是可以!如果考試及格,那就可依照考選部的規定取得考試及格證書。所以我有律師高考及格的證書,這是事實,符合法規,是也沒有問題。
思考二:是否可以取得「領證職業」的證書?
這就是個有趣的問題。那就要先說,考完試後,是否直接取得相關職業的證書(類似教師證)?
答案:不是,是需要經過實習階段
教師證書:考完試+實習6個月
律師證書:考完試+實習6個月。
其餘師證書:應該也有實習規定。
重點就是「能否實習」?
擔任公務員、教師之前(小編自加):
這是在任職前取得的,所以沒有能不能實習的問題。
擔任公務員、教師之後,目前據的規定如下:
公務員:可以依照規定請假實習
教師:沒有規定可以=不行
思考三:那假設領有職業證書後,能否「執業」?
公餘從事公益活動,但要報備。自行執業,如從事律師工作不行
偶一為之?也不行!!!
結論就是:不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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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小規模商業活動呢?
思考一:什麼是小規模商業?
就是免經登記的小規模盈利事業,例如:如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思考二:可以從事這個行業嗎?
例如下班後自作手工藝品在線上平台販售之類的,銓敘部認定這類的行為是:
「實際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其目的為藉以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以上屬於經營商業之行為,必須立刻停止營業,否則即為違法!
結論就是:不行啦!!!!!!
延伸思考:從銓敘部的認定來看,如果公務員發推薦折扣碼/折扣連結給不特定大眾購買商品,且因此獲得回扣佣金,大概也會被認定是屬於經濟商業行為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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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能否從事薦證代言或行銷?
思考一:如果是自己的產品?
例如公務員推銷是靠自己智慧結晶創造出來的產品,那就沒有問題,是合法合規的。
思考二:如果是他人的產品?
例如推薦他人的書籍或是產品。可以分兩種來看:
雙方有約定:銓敘部認為這樣的行為,如果公務員、教師是有「與他人有約定」(不論是明示或默示),為他人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即違反經營商業規定,也就是不合法。
沒有約定,純粹推薦:如果是個人覺得此產品很棒而推薦,沒有與他人約定,也不是上面那類的獲得佣金或獎金等,那就沒有違法的疑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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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以上全文供參考!
但我非常相信教育部「絕對」會讓教師的兼職規定,類推以上公務員的規定,最後變成什麼都不行的兼職(賺外快)規定。我只想多一點收入怎麼這麼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