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權是人民最核心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憲法與大法官解釋保護的領域。但工作權究竟保障什麼?國家又可以在什麼情況下限制人民的工作與職業選擇?是否所有職業都能自由從事?
本文整理工作權的範圍、法律依據、審查標準與大法官解釋,並搭配常見考點與爭點,讓你一次掌握最完整的工作權架構。
工作權保障的內容與範圍
工作權包含哪些自由?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保障,工作權包含:- 選擇從事工作的自由
- 自由選擇職業與營業種類
- 開業、停業的自由
- 進行經濟活動、勞動與營生的權利
換言之,工作權並非僅止於「就業」,而是保障人民得以藉工作維持生計與發展生活方式的權利。
國家是否可以限制工作權?
答案是可以,但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
必須有法律保留、追求公益目的,且符合比例原則。
因此國家可以針對某些職業設定資格、許可、執照或禁止行為,但不能過度限制。
大法官如何解釋工作權?(510號 & 514號)
釋字第 510 號(選擇職業自由)
大法官指出:
- 工作權衍生出選擇職業自由
- 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職業,國家可加以限制
- 限制必須符合三個原則:
- 有公益目的
- 有法律保留
- 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並肯認相關職業資格標準可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只要授權明確即可。
示例:航空人員體格標準=合法限制。
釋字第 514 號(營業自由)
本號解釋更明確地指出:
- 營業自由是一種工作權
- 包含開業、停業、交易、處分商品等經濟活動
- 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並明確認定:
行政命令若無法律授權,不得限制工作權與營業自由。
因此,行政機關不得在無授權下訂定禁止營業或撤銷許可等規範。
工作權審查標準與違憲判斷基準
工作權限制的要件
依據憲法第23條與大法官解釋,國家限制工作權必須符合:
- 法律保留原則:須以法律為之,不可僅依命令限制。
- 公益目的:為保障公共利益、秩序、健康或安全。
- 比例原則:不可過度限制人民工作與營業自由。
一旦限制逾越必要程度,即有違憲之虞。
工作權的核
心不是禁止限制,而是界線的清楚
回到本文的核心,我認為工作權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國家能不能限制人民工作,而是必須讓限制「有邊界、有理由、也有標準」。
憲法第十五條把工作權設為人民基本權,是因為工作不只是維生手段,它更關乎一個人能選擇怎樣的人生、從事什麼樣的職業、用什麼方式養活自己。這些不是國家可以任意干涉的領域。
我自己會把工作權的精神整理成三句話:
- 人民有自由選擇職業、營業與工作的權利。
- 國家可以限制,但必須依據法律、必要、比例。
- 限制不是目的,維護自由才是憲法真正的價值。
這也是釋字 510 號與 514 號一直強調的事情:
限制可以存在,但不可以模糊、不可以過度、不可以任意。
所以理解工作權,不是把它看成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看成一個制度如何保護人民不被國家任意干預職業與生活舞台的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