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炊判》
這裡是「新聞炊判」, 我會挑選一則新聞,搭配其背後真正的法院判決, 用一種比較「好下口」的方式,把看起來很硬的法律問題, 炊成一般人也看得懂、吃得下的法律料理。
📌新聞來源《警稱未禮讓行人罰6000 鴐駛回現場丈量!法官一算直接翻盤》:
很多人以為,只要車子靠近斑馬線、有行人,
就一定要「完全停下來」,否則就是未禮讓行人,
直接吃一張 6000 元罰單、記點、上講習。但實務上,事情其實沒有那麼簡單。
這則新聞提到駕駛行經臺中市北區日興街與文化街口時,
被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當場開罰 6000 元、記 3 點,並要求強制參加交通安全講習。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關鍵在於:
到底什麼情況下,才叫「不禮讓行人」?
📌判決怎麼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交字第 159 號):
警方的判斷依據,是行人穿越道上的「枕木紋標線」。警方認為,車頭進入斑馬線當下,與行人的距離約為 280 公分,未達 3 公尺,因此構成違規。
但駕駛並未只停留在「我覺得不合理」的情緒反應,
而是回到現場實際丈量,
並在法院中主張: 車輛與行人的距離,實際上 超過 3 公尺。
法院沒有憑感覺判案,而是做了三件很關鍵的事:
- 實際勘驗警方採證影像
- 依法確認枕木紋寬度為 40 公分(固定規格)
- 函詢台中市交通局,確認該路口枕木紋「間隔」為 80 公分
在此基礎上,法院重新計算距離:
(40 × 3)+(80 × 2.5)= 320 公分
結果是: 👉 車輛與行人的距離 超過 3 公尺
而依照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的取締標準,只要超過約一個車道寬(約 3 公尺),就不構成「不暫停讓行人」的取締要件。
因此,法院認定: 違規構成要件不成立,裁罰違法,應予撤銷。
近來流行一句“行人皇帝”,不過透過上述的資料整理,
說皇帝太沈重,
如果警方的罰單不符合法律要件下,法院會透過判決來撤銷該處分的。

法院如何看未禮讓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