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的標題提到使用到“百年”,
讓我好奇想知道“百年”的內容到底是如何。
🔗新聞連結《三弟賣房二哥有持分 未同意讓中風大哥住到「百年」 失優先承購權》
新聞事件是什麼
這起事件裡,三兄弟共有一間房子。 其中兩人把房子賣給第三人,條件是——
「讓沒有持分、又中風的大哥,無償住到百年後。」
另一位兄弟跳出來說:
「我有優先承購權,我要買。」
價格一樣、錢也準備好了,
但他始終沒有清楚說一句:
「我同意讓大哥住到百年後。」
也就是要讓大哥可以住這棟房子到死都不用付租金。
常言道: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個先來。
不過如果要你接受一個上述的條件,
也就是用到死,你會接受嗎?
法院怎麼看?
優先承購權,從來不是「先喊先贏」
很多人誤會「優先承購權」是什麼。
它不是:
- 我先說我要
- 我價格一樣
- 我之後再談條件
在法律上,它是形成權。 意思是——
你一旦行使,
就等於直接成立一份 和原買賣「一模一樣條件」的契約。
所以條件不是只有「價格」。
而是要接受原本契約內容的全部約定。
只要是原契約寫的,
你就得照單全收。
最致命的,不是不同意,而是「不說清楚」
這個案子真正的關鍵,不是情感,也不是道德。
而是三件事同時發生:
1️⃣ 他沒有明確說「我同意附加條款」
2️⃣ 他的說法反覆、模糊、避重就輕
3️⃣ 15 天的法定期間過了
法院怎麼看?
- 錄音裡聽不到明確同意
- 存證信函只寫「1200 萬」
- 關鍵附加條款,始終沒點頭
結論只有一個:
並不是條件太苛刻,
是你根本沒有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
有些權利,是「用錯方式就會失效」
法院最後認定:
- 優先承購權 ✔ 存在
- 但 ✔ 已視為放棄
不是因為他不夠快, 而是因為——
他只接受了自己想要的部分。
而法律所認定的,是「全部」。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很多情境下的決定,
難度就在於自己想“魚與熊掌”都要,
一種“我要全部”氣勢,
回到案件討論,
該名當事人有在期限來行使優先承購權,
只是因為想改原買賣契約內容,
想要把讓大哥住到“百年”的約定刪除,
結果被法院認定根本沒有行使的意思,
作為局外人,會覺得怎麼會這樣。
然而面對未知的狀況下,
你會同意使用到“百年”的條件嗎?

行使優先承購權,是要照單全收,不能再談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