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來源:《以「兼職賣涼麵」違法解僱員工》
被新聞標題所吸引,讓我好奇的是,
是什麼樣的工作內容,有辦法兼職賣涼麵。
以下就是新聞事實與判決的摘要。
一、新聞事實簡述
本案中,朱姓員工任職某實業公司擔任業務專案經理,月薪約 5 萬元。
公司於 2023 年底先以「組織縮編」為由通知資遣,
隨後又改稱朱員「不能勝任工作」,
並直接要求他交回設備、不再進公司。
直到進入訴訟程序後,
公司才進一步主張:朱員在外兼職賣涼麵、花枝丸、烏魚子,
甚至在上班時間處理副業訂單,違反不得兼職的約定,因此解僱合理。
二、法院怎麼看?
📌 判決來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法院沒有被「兼職賣涼麵」這個點吸走注意力,
而是回到解僱程序本身是否合法。
法官指出三個關鍵判斷標準:
1️⃣ 解僱理由不能事後補
公司在「解僱當下」告知員工的理由,只有:
- 組織縮編
- 不能勝任工作
並未包含「兼職」。 依最高法院一貫見解,
雇主在訴訟中不得事後追加新的解僱理由,因此副業行為不能補成解僱基礎。
2️⃣ 組織縮編要證明「無法安置」
即便公司主張市場萎縮,也必須證明:
- 公司內部沒有其他適合的工作可以安置該員工
但本案中,公司僅空泛主張業務緊縮,
未能提出具體安置困難的證據,法院不採信。
3️⃣ 不能勝任工作=最後手段
法院再次重申「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是否有警告?
- 是否給改善期限?
- 是否進行個別輔導?
- 是否還有較輕的處分方式?
本案中,公司僅提出績效資料與會議紀錄,
卻看不出有對朱員進行個別改善流程,因此不符合解僱要件。
三、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
- 解僱違法
- 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公司須:
- 自 113年1月1日起按月補發工資 73,116 元
- 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 補發部分交通津貼
但年終與三節獎金,因屬恩惠性給付,法院沒有判此部分金額。
四、小結
別和我一樣,被標題的賣涼麵給吸引了。
本件真正的重點不是「能不能兼職」,
法院整理出上述三項判斷標準,
且用一句話為濃縮總結則是:
解僱是一種一次性的法律行為,理由必須在當下就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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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有說明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