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民主轉型的浪潮中,柯文哲從「白色力量」的象徵,淪為貪污案被告,這本身就是一則政治寓言。而法院此次「諭知」被告到庭的決定,更如一記警鐘,敲響了司法與政治交織的複雜旋律。表面上看,這僅是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的常規應用:為防逃亡,針對曾羁押被告行使裁量權。但深層而言,它暴露了台灣司法體系在高調政治案件中的困境——如何在公眾壓力下維持獨立,又如何避免被貼上「政治工具」的標籤?
首先,我們必須肯定修法的初衷。2023年刑事訴訟法增訂第312條之1,正是為了彌補舊制漏洞:過去被告可選擇不到庭,宣判後若判重刑,他們有機會在判決書送達前逃亡。這不僅損害司法公信力,也讓受害者(在此案中,是納稅人)感到無力。柯文哲案適用此條,無疑是合理的——他曾被羁押,檢方求刑28年,案情涉及數百億公帑,若不強制到庭,風險確實存在。這不是「玄機」,而是法治的務實進步。
然而,批評者如柯文哲本人,將此視為「政治迫害」的證據。他在庭後呼籲「相信制度」,卻同時質疑檢方動機,這反映了台灣政治文化的痼疾:每當藍綠白三黨領袖涉案,總是先喊「獵巫」而非面對證據。事實上,京華城案的證據鏈——從政治獻金到容積率調整的行政記錄——已由檢方詳盡呈堂。若法院僅因政治考量而諭知到庭,那將是司法的倒退;但若基於事實,這正是制度運作的證明。更廣義來說,這起案件提醒我們:政治人物的廉潔不是靠「節儉」故事或眼淚博同情,而是靠透明機制。柯文哲的崛起本於反貪腐,如今卻身陷其中,諷刺至極。法院的宣判,不僅將定奪他的命運,也將測試台灣司法的韌性——在民粹與黨爭的夾擊下,能否堅守無罪推定原則?
最終,無論3月26日結果如何,柯文哲案都應成為轉機:強化反貪法規、提升公務員倫理,並讓政治回歸政策而非陰謀論。台灣民主,需要的不只是「諭知」,而是徹徹底底的「自知」。
(本文基於公開新聞與法律資料撰寫,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如欲轉載,請註明來源。)
研究分析:為何此次法官採用「諭知」?
1. 法律基礎: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312條,原規定宣判時被告不在庭亦可進行,僅需宣讀主文(刑期或無罪),完整判決書後續送達。這意味被告無強制到庭義務,宣判往往僅30秒結束。
- 然而,2023年修法新增第312條之1:針對曾羁押或停止羁押的被告,法院「得」諭知被告於宣判時到庭;若未到庭,得拘提。這是為防止被告逃亡而設的機制,尤其當法院預判可能判處重刑時,可立即評估是否需重新羁押。
- 意義:這非絕對義務,而是法官裁量權。適用條件包括被告曾被羁押(如柯文哲於2025年被羁押後獲釋),且案情重大、有逃亡風險。法院行使此權,暗示對被告不利,可能需宣判後立即執行強制處分。
2. 此次案件的具體原因
- 被告背景:柯文哲曾被羁押,符合修法適用對象。檢方求處28年重刑,法院可能擔心宣判後被告得知結果逃亡,故要求到庭以便即時處置。
- 法院考量:律師李中志分析,法律無強制規定被告聽宣判,但修法後針對高風險被告,法院可主動諭知。這反映法官對案情的初步評估:若傾向無罪,無需此舉;反之,則需防範風險。
- 比較其他案件:一般輕微案件或無罪預判時,法院不諭知到庭(如第281條例外)。但京華城案涉及公眾人物與巨額貪污,社會關注度高,法院謹慎處理以確保司法效力。
3. 潛在影響
- 若柯文哲不到庭,將遭拘提,可能影響其政治形象。反之,到庭聽判若判有罪,法院可立即決定是否羁押,避免類似過去被告逃亡的案例(如立法院研究報告提及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