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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前言摘要
很多人看到保外醫治,直覺會認為受刑人就是先離開監獄、恢復自由了。但事實上,這在法律制度裡從來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項高度附條件且隨時能收回的例外措施。
這篇文章我們回歸監獄行刑法的設計初衷,從核准門檻、病人的行為界線,到病癒後的返監程序與法律後果,一次說清楚。我們必須建立一個基本的法律共識:保外醫治的出發點是為了治療,而不是為了生活便利。當行為跨越了那條界線,法律早已寫好了清楚的答案。
一、案例事實
甲是一名判刑確定、正在入獄服刑的受刑人。服刑期間,甲因健康狀況不佳,多次由監獄依規定戒護送醫。經醫事人員評估後認為,其病情無法在監獄體系內獲得適當醫治,監獄遂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甲保外醫治。
依照核准內容,甲雖然可以暫時離開監獄,在監外接受治療,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這包括:必須依醫囑接受治療、不得無故擅離醫療處所、必須與監獄保持聯繫。更重要的一點是:除非是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需,否則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無關的活動。
然而,甲在保外期間除了看病,卻頻繁參加各類公開活動,行程大多與治療本身無關。當受刑人的實際行為已明顯偏離醫療目的時,監獄與監督機關依法該如何處理?這就是我們要探討的核心問題。
二、什麼是保外醫治?
保外醫治並非提早放人,而是一種保障醫療權益的例外制度。
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 受刑人罹患疾病,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戒護移送醫療機構醫治後,仍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核准保外醫治。
所謂不能為適當之醫治,並非監獄單方認定。依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繼續執行刑罰而不能保全生命。
- 因衰老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障礙嚴重,已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以獲得適當醫治或照護。
- 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
- 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進行復健。
- 病情複雜且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 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獄環境中難以進行適當隔離與治療。
簡單來說,保外醫治的核心準則只有一個:是否必須在監外接受醫療。
三、保外醫治期間,並不等同恢復一般自由
雖然暫時離開監獄,但身分依然不是自由人。法律對受刑人的行為設有明確界線,關鍵就在於: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這代表活動範圍必須與醫療需求有合理的關聯。例如去醫院回診、配合醫囑復健或在家休養;如果長時間投入公共活動,甚至固定錄製電視節目、擔任主持人,這已很難解釋為日常生活必需,也顯然與治療目的脫節。
四、什麼情況下,保外醫治可以被廢止?
保外醫治是一項高度附條件的處分,這意味著它隨時可以被收回。
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6項規定: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監督機關或監獄依第四項、第五項所定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或監獄得廢止其保外醫治之核准。
具體來說,依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廢止的情形主要有兩大類:
第一類:違反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 依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受刑人必須遵守以下事項:
- 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 應依醫囑接受治療。
- 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
- 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 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及生活狀況提出說明,並提供醫院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 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第二類:病況消滅,卻不返監。 也就是經醫事人員評估,病況已治癒或明顯改善,卻未按期報到返監。
五、保外醫治在刑事法上的法律效果
在法律性質上,保外醫治等於是暫時停止刑罰執行。
必須特別註明的是:受刑人在保外醫治期間脫逃,並不構成刑法第161條脫逃罪。
法理原因在於,刑法第161條脫逃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必須處於被依法監禁、拘束或實質管束的狀態。然而保外醫治受刑人係經合法程序核准出監,在法律上其刑罰執行處於停止狀態,人已不在國家公權力的直接、實質監控下,不具備脫逃罪所要求的監禁狀態要件。
然而,這不代表法律不能制裁脫逃的受刑人。一旦原因消滅或被廢止,受刑人即喪失在外停留的合法身分,若不回監,法律將透過強制力將人帶回。另外要提醒的是,保外醫治的期間是不計入刑期的。
六、原因消滅後,如何要求返監?
依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只要出現下列情形,保外醫治的原因就消滅了:
- 保外醫治期間屆滿。
- 保外醫治經依法廢止。
- 經醫事人員評估,病況已治癒或改善。
這時候,監獄會指定七日以上的期限,書面通知受刑人到指定的檢察署報到,回去把剩下的刑期服完。
七、如果不準時報到,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受刑人未按期報到,依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13條,檢察署會立刻通知監獄。接著監獄會檢具相關資料,請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69條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469條全文如下: 處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簡單說,就是透過強制拘提,必要時發布通緝,確保受刑人回到監獄繼續執行剩餘刑期。
八、結語:
保外醫治是一項文明社會的人道制度,但它必須建立在法治與誠信的基礎上。
它的存在是為了治療,而不是生活便利;它可以被核准,也同樣可以被廢止。保外醫治期間潛逃雖不論以脫逃罪,但後續的通緝與強制執行程序,仍是守護法治的最後防線。只要醫療原因消失了,回監執行就是法律預設的唯一結果。
把制度講清楚,大家心中的那條界線就會清楚。這對所有守法的公民與受刑人來說,才是真正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