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篇文章,就在《公益律師》剛完結後立即寫下的。
不是因為結局,而是因為那種在審判結束後,內心還有一種說不出的感覺。
法律雖然追求一致性,但審判本質上仍是「由人執行的制度」。
當人們會走到上法院時,通常都是走投無路的時候。
我們知道法律盡量做到人人平等。儘管還是有它的缺陷,畢竟創造法律的人,並不完美。
但真正走進法庭時,很少人會意識到,審判並不是一件公式化的事情,而是高度仰賴「人如何理解你」的過程。
這裡,並非要說法官不公。
而是要說,同樣的案件,會因為不同人、不同的脈絡,而被理解成不同的樣子。
這點其實很好理解。
畢竟,每個人看世界的想法,本就不可能一致。
例如劇中有一段,身體有殘障的孩子提告的情節。
在某次的審判上,正巧遇上了同是身體有缺陷的法官。
有時候,因為身分相似,審理者反而會更加小心,甚至更為嚴苛,他們不是出於惡意,而是出於「不想被質疑偏袒」的心情。
對於站在被審判位置的人來說,結果往往取決於:你遇到的是一位怎樣的審理者,以及他如何理解你的處境。
這種不確定感,就像學生是否能遇見一位,看得見自己優點的老師。
努力的重要性,似乎反而不是那麼重了。
因此,公益律師,對我而言,就是幫助那些默默無聞,努力耕耘的人,但他們的努力,可能沒有人看見。
試圖在不確定的制度中,為這些人爭取「被理解的可能性」。
我想,審判或許不可能脫離人的因素,但我們應該期待的,並非是絕對公正的制度,而是更多願意替那些弱勢群體說話的聲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