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課程緣起:為什麼「漏項」幾乎是必然發生的問題?
在工程實務中,設計圖說、施工現場與契約標單完全一致的情況極為少見。
尤其在新建工程或涉及土建、建築、機電等複雜工項時,常見以下狀況:
- 設計圖說與詳細價目表(標單)不一致
- 工項數量估算不足或計算錯誤
- 圖說要求施作,但標單未列計價項目(漏項)
二、契約計價方式概述(理解爭議前的基礎)
工程契約常見三種計價方式: 1、總價給付契約
- 機關以固定總價控管預算
- 廠商須在不變更設計前提下,以固定金額完成契約工作範圍
2、實作實付(實作實算)契約
- 依實際完成之項目與數量計價
3、混合型計價
- 部分工項採總價,部分工項採實作實付
👉 本次課程重點聚焦在 「總價契約」下的數量差異與漏項爭議。
三、總價契約下的「數量增減」處理原則
依現行工程採購契約實務趨勢,單一工項數量增減之處理原則如下:
- 增減幅度在 ±3% 以內 → 原則上契約價金不調整,由雙方吸收
- 超過 3% 且未達 30% → 依原契約單價,按實際數量計價
- 超過 30% → 須辦理契約變更,重新調整單價與價金
👉 重點在於: 「總價契約 ≠ 所有數量差異都由廠商無條件吸收」
四、什麼是「漏項」?為何爭議最大?
漏項的定義:
設計圖說或施工規範要求施作, 但契約標單或詳細價目表中未列該計價項目,導致施工完成後無法計價。
漏項與「數量誤差」不同,其關鍵問題在於:
這跟單純「數量算錯」不一樣,數量算錯,至少標單上有那個項目。 漏項是「標單根本沒有那個項目」,所以才會卡在「你叫我做,那我要用什麼科目、什麼單價來請款?」
👉 「該不該做」與「怎麼計價」同時發生爭議。
常見漏項成因包括:
- 設計端核算疏漏
- 業主提供之既有資料(地形、界址、現況)有誤
- 圖說與標單編製不同步或後續修正未更新
五、契約文件不一致時的判斷原則
處理漏項前,依照工程會契約內容,須先確認契約文件之優先順序。依工程契約範本常見規定: 1、投標須知、契約條款 → 通常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
2、同一優先順序文件不一致時:
- 屬機關文件 → 以對廠商有利為準
- 屬廠商文件 → 以對機關有利為準
👉 實務上,施工圖說多半被視為最終執行依據(尤其牽涉安全、功能、必要工序的項目),但不代表廠商必須無償施作漏項。
但也要注意一點: 「圖說優先」不代表「廠商一律免費做」,只是代表「做不做」這件事會先被定調成「你應該做」,接著才回到「怎麼計價」與「誰負責」的問題。
六、漏項發生時,「要不要先做」的實務建議
講師的實務建議為:
若漏項屬於必要、不可或缺之工作項目 → 建議先行施作,避免後續:
- 工期延宕
- 無法驗收
- 遭計罰或扣款
但同時提醒:初期即以正式公文強烈主張,可能影響業主與廠商之間的合作關係。
實務上建議先:
- 口頭確認
- 於協調會議中提出並留下紀錄
- 再循變更設計或追加程序處理
七、機關與廠商的典型立場差異
機關常見立場:
- 標單公開招標,廠商投標即表示審認
- 契約條款已有「以圖說為準」等規定
- 不希望因追加預算衍生行政與審查責任
廠商常見立場:
- 等標期短,難以全面檢核
- 漏項屬設計疏失,非廠商責任
- 不先做影響工期,先做又可能無法請款
👉 多數案件最終仍需透過協調或調解方式處理。
八、免責條款是否一定有效?
部分契約會設置免責或偏向機關的條款(俗稱帝王條款) 但依民法第247條之一:
若預定條款顯失公平,包含過度免責、加重他方責任或限制權利,法院可能認定該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
👉 條款並非寫了就一定能完全免責,仍須回歸公平性判斷。
九、實務處理的現實結論
課程透過案例與調解經驗指出:
- 設計公司多半不會輕易承認設計疏失
- 工程會調解時,常回到「必要工作」與「合理計價」(只要合理,通常以廠商為優先)
- 驗收簽結並不當然阻斷後續追加請求
- 法院傾向將「工程款給付」與「爭議責任」分開處理
十、結論重點
- 漏項不是單一技術問題,而是 契約解釋+風險分配+程序選擇 的綜合議題
- 前期設計與文件一致性審查,是降低爭議的關鍵
- 發生漏項時,須審慎評估:
- 是否為必要工作
- 是否立即影響工期與驗收
- 後續協調與變更空間
理想是依制度解決,現實是多數案件仍需在制度與協商之間取得平衡。
![參考【理律學堂]工程總價契約爭議-梅芳琪 律師影片整理](https://resize-image.vocus.cc/resize?norotation=true&quality=80&url=https%3A%2F%2Fimages.vocus.cc%2F08708fba-ef4c-4004-a3f8-d05982a6b1f6.jpg&width=740&sign=t_CV1nwIWgib4IL31_lGS6-qXaIIirkuPZUQ7WJeg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