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執業水土保持技師之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風險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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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坤源 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執業技師 (前苗栗縣政府水利處科長)

(技師責任系列1~3,加總結與結論,完整全文)

如有引用本文,請註明出處,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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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水土保持技師在臺灣特殊地理、地形與氣候環境下,扮演著國土保育與永續發展的關鍵專門技術角色,其專業技術不僅是為申請案提供技術服務,更是透過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等水土保持方法,確保山坡地土地開發利用行為衍生的水土保持設施的合理性與安全性,以保育水土資源,減免沖蝕、崩塌、土石流等災害,進而保障國民的生命財產及國土安全。近年來,隨著極端氣候事件頻傳,山坡地災害風險日益升高,水土保持技師的社會責任也隨之加重,每一次的規劃、設計、簽證及施工監造等,無形中也承載著重大的公共信任與法律責任。

然而上述提到的法律責任,先著眼於執業環境本質上,其實存在某種矛盾,技師受雇於業主(水土保持義務人),其業主屬於開發方,著眼於經濟利益,故又與案件走向息息相關,與此同時,專業技師秉持專業與倫理道德須將公共安全與環境保育置於首位。此時,當業主為求加速時效、降低成本或擴大土地利用,以增進經濟效益時,該需求實與相關法規或技術規範產生衝突時,技師便陷入進退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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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處於服務客戶與執業倫理猶豫之間,正是水土保持技師執業風險之一,若技師一時不察,心存僥倖,稍稍放水以配合業主的不當要求,便可能觸發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從行政懲戒、民事賠償,甚至到面臨刑事追訴,不無可能,以下就筆者淺薄觀察內容,提供讀者參閱。

簡介執業環境之三大法律責任體系: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行政、民事、刑事,法律體系的三大領域,水土保持技師執業過程中,同樣受到三大法律責任體系的規範,三者既獨立又相互關聯,在任一個環節上疏失都可能引發連鎖效應,以下扼要簡述:

  • 行政責任 :直接且常見的責任形式,技師主要關聯在「技師法」規定,該法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建立專業技師制度,提升技術服務品質,健全專業技師功能,特制定本法。」,各位技師朋友,執行業務首重「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其違法之後果包括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的行政罰鍰,如屬於技師懲戒委員會所作出的懲戒,如警告、申誡、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廢止技師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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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責任:主要涉及「因」技師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如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等)造成他人權益損害時的賠償責任,核心在於未履行技師應盡的注意義務,從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等;在此舉個例子,台南維冠大樓案,此案設計部經理、建築師(兩位)、結構技師等,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以外,受害人家屬透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35億多元,筆者截至114年12月查得的新聞資料為判決損害賠償4億多元及懲罰性賠償2億9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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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責任:法律體系三領域中最嚴厲的責任,通常發生於技師的行為符合「刑法」等刑事法規的犯罪構成要件時。例如,涉及的行為包括在業務文件上作不實記載(刑法§215「業務登載不實罪」即刑法第十五章偽造文書罪)、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傷(刑法§276、284「業務過失致死/致傷罪」);另外若有承接公共工程案件,政府採購法中也有相關刑責規定(如§87),在此也是提到台南維冠大樓案,相關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因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2020.1新聞)。

這三大責任體系說是各自獨立,卻也是環環相扣,如一個行政上的違規情形,往往成為後續民事與刑事程序的關鍵證據,比方說,主管機關因技師監造紀錄不實,造成機關所為處分(行政罰單與檢查紀錄)有誤,在後續的民事求償訴訟中,將可作為證明技師具有過失的有力證據;若不幸釀成災害(水土流失),這份紀錄同樣會被檢察官用以佐證技師的注意義務違反,從而構成刑事犯罪的基礎(上述3.刑事責任)。因此,技師不宜輕忽任何看似輕微的行政違規,它可能演變成更大法律風暴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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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技師法律責任實務簡要:

技師象徵在專業領域資格與高度技術性,故在法律的角度上賦予技師高度注意義務,然而,技師執業過程中,往往專注於工程技術的展現,有時輕忽隱藏在各類書件、圖說簽證背後的法律風險,從實務經驗來看,一旦發生設計疏失或監造不實(包括過失),可能衍生行政懲戒、民事賠償,甚至是刑事訴訟的司法案件。

以下儘量以實務案例出發,以筆者有限的經驗視角淺說《技師法》、《刑法》與《民法》關鍵地雷區,並援引林肯大郡、維冠金龍大樓等案例,說明法律界線,如前所提,法律對技師的期待標準遠高於常人,唯有理解法律責任,落實紀錄與實質查核,才能在執行業務時,從從容容,游刃有餘。

  • 未確實監造、監造紀錄不實之責任(技師法§16):(行政責任)

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承辦監造技師應依核定內容監造,並製作監造紀錄及監造月報表備查,若主管機關在施工檢查中發現,現場施工情況與監造紀錄不符(例如,紀錄記載已完成滯洪沉砂池,現場卻僅是裸露坡面,未見池體),或技師未親赴現場,卻偽造監造紀錄,將可能被認定監造不實,而可能違反《技師法》而被移送懲戒。

  • 發現違規施工未通報之責任(技師法§17):(行政責任)

監造技師並非僅是到現場拍照及紀錄,亦負有積極的異常通報義務,若業主(委託方)不先將施工界址、開挖整地範圍標示,而直接就想整地,不想要先做臨時防災設施,不依核定計畫施工順序執行,擅自變更原計畫,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通報在地主管機關。

  • 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等 (技師法§19):(行政責任)

前述未確實監造或紀錄不實,此部分則是監造不實導致災害,既已明知有問題,卻隱瞞,情節更為嚴重,例如紀錄已完成滯洪沉砂池,但實際未施作,突遇強降雨造成土石沖失至道路造成民眾交通意外傷亡情形;另外,筆者於公務單位曾見過技師提供之勘查報告內容與照片不符,例如某一違規案,登載現況土砂淤塞河道,所附照片是原始河道,無淤塞跡象,筆者向技師提醒這份文件是要提交到地方檢察署的文件,是不是確定一下,並注意技師法§19規定,雖然不是鑑定文件,但司法上的攻防,還是得小心為上。

  • 技師設計或監造疏失遭請求民事賠償 (民法§544):(民事責任)

技師執行業務時,除刑事責任與行政懲戒外,還有民事求償。依《民法》第544條委任關係之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這表示,若因設計計算錯誤或監造不實(如未糾正明顯偷工減料或默許施工錯誤),導致工程需拆除重作、工期延宕,甚至業主遭機關罰款,這些損失可能被業主求償,實務上,類似案件多屬鉅額案件,真的遇到該如何自保呢? (參照維冠大樓相關民事判決)

技師自保之道在於建立證據,沒圖沒真相,保存詳實紀錄,對於關鍵施工點(如地錨、灌漿前等隱蔽工程)親自到場拍照、錄影,確保紀錄與現場實施相符,司法單位形成心證需要證據力,故監造紀錄及業主設計討論之往來紀錄(包括Line、Email等)將成為法庭攻防焦點,詳實附有照片的紀錄,可證明技師善盡其注意義務,反之,紀錄不全、內容不實,或無紀錄可稽,法院很可能推定技師未履行職責,從而認定其對於損害的發生,技師具有過失與因果關係,而被求償而損失金錢。

(有時設計討論時,業主提出的怪異構想,建議技師得好好想想,本於技師專業判斷是否可行)

  • 業務登載不實罪(刑法§215)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的可能性:(刑事責任)

常見刑事風險之一,刑法§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依個案實際情況,也能連繫到§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申報書,技師基於其專業執行業務所製作的文書,若技師為配合業主,或為使困難的開發案能順利通過審查,而故意在設計書件中填載不實數據或監造紀錄不實,比方:

  • 刪修與現地不符之高程點或等高線,以降低基地平均坡度以規避開發限制,如將四級 坡坵塊拿掉數條等高線,使之成為三級坡以下,以供業主可進行建築配置利用等。
  • 偽造或修改地質鑽探調查報告,隱瞞順向坡、地質脆弱、地下水位、調整力學參數等不利因素,即變造原地質鑽探技師簽證報告之內容等。
  • 施工現場未依核定計畫施作,如未進行臨時防災施工即開始進行開發區域整地工程,而監造紀錄登載符合規定,或依核定計畫施作,但現場卻是亂挖之情形;這部分不得不慎,因為假紀錄等於是協助業主進行非法行為,倘若發生水土保持法的水土流失罪時,可能衍生更大的問題。
  • 虛報土方計算,掩蓋違規超挖或棄土的意圖,曾有建管承辦人員私下詢問筆者,某案土方量達26萬立方公尺土方(整地土方),而開發業者與建築師執意提出純屬建築行為申請,是否合理?討論後,建管同仁駁回純屬建築申請,後續開發業者要求建築師刪除登載26萬立方公尺土方,繼續申請純屬建築行為,建管單位核可,後續可想而知,開工後即產生施工土方問題,最終案件審理建管單位主管、開發業者、建築師等均起訴判刑。

觀察刑法第十五章,自§210到§220,涵蓋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各類樣態,為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與證明力,其中§220的數位檔案也包含在內,目前臺灣使用LINE通訊等軟體傳檔案屬常態,建議重要檔案或是重大決策傳輸時,說清楚文檔的適用性,以免遭人誤用。

  • 過失致死罪 (刑法§276) 及過失傷害罪(刑法§284)的可能性:(刑事責任)

108年以前稱為業務過失致死傷罪,因每個人都有責任預防意外發生,從事業務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皆相同,故刪除「業務」二字,修法調整名稱與刑度改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林肯大郡災變,本案涉及偽造地質鑽探報告,施工未依標準實施,順向坡下邊坡不當開挖以擴充基地面積,造成自由端露出,暴雨及地震發生坍塌造成災害,大量含砂水流衝破擋土牆,造成28人死亡。(擋土牆未考慮額外側向土壓力、地錨數量不足,部分錨頭鎖定及防蝕功能明顯瑕疵)
  • 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結構設計疏失(靜載重未按實計算、建模時全部柱長寬與圖面長寬相反錯計、柱斷面不當縮減、1樓挑高設計卻未增加結構設計);建築設計圖面擅自更改(梁柱接頭箍筋未依結構設計繪製、柱樑未結合,形成樑搭樑,造成額外扭矩,或大樑改小樑,破壞構架完整致抗震能力降低。(一、設計監造建築師及負責結構分析之結構技師等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5年,均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二、負責結構分析之結構技師廢止結構工程科技師證書。三、設計監造建築師廢止建築師證書)
  • 花蓮雲門翠堤大樓倒塌案,造成14人死亡,設計技師未依公認通用設計方法進行合理分析(低估靜載重、低估地震力、配筋量不足、抗震能力低於法規標準)、結構配置設計不當(幾何與施工性問題);建築師的簽證與監督疏失,建築法規定,專業工程部分雖交由專業技師辦理,但建築師仍負有連帶責任,故建築師逕為簽證未審查仍構成疏失,本案技師與建築師於108年法院判決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

舉例假設擋土牆設計(計算)疏失導致破壞而邊坡崩塌,剛好路過民眾受傷導致殘障等重傷而未死亡,技師雖免於過失致死罪的追訴,但仍將面臨過失傷害罪的刑責,以及被害人後續可能提出鉅額民事求償(含終身勞動力減損)。因此,技師執業所生設計疏失或錯誤導致災害而衍生的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及行政懲戒是一連串的,故切勿心存僥倖。

承上,對於專業技師而言,其被認定適用的標準遠高於一般人。技師被法律期待具備預見專業範圍內之危險、並採取措施防止危險發生的專業能力。若技師對於設計、監造、施工的明顯違規行為(如在汛期進行大規模坡面開挖且未設置任何臨時防災設施)未制止、通報,導致豪雨來臨時邊坡崩塌,造成人員傷亡,檢察官可能主張該技師「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針對疏忽(過失)與災害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進而以過失罪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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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小故事:從前,筆者收到傳票到地檢署偵訊一件政府採購案的告發案(告發筆者違法瀆職),開庭檢察官問筆者為什麼用採購法§22-1-9來辦,當時筆者到職不到半年,於是回答剛到職,依照過往簽呈來辦,話未說完,檢察官提高聲調說:我現在是善意提醒你,你考試及格公務員不知道本案為什麼適用採購法這一條嗎,以前簽呈你能確保都是對的嗎,你自己不知道採購法條文嗎,身為公務員對於本身業務所需法令不需要瞭解嗎,想要從關係人轉被告嗎?

筆者啞然無言,於是檢察官當庭嚴肅囑請我回去準備詳細書面資料及相關辦理依據,函文發到地檢署補充書面陳述。(最後是不起訴結束)

是以,無論是公務員、技師或於各專業領域,當您具備專業能力或資格時,在司法人員的眼中、心中觀感就是被具備高度的專業性,相對也是適用高度標準,所以,請儘量充實本職學能,秉持專業,保護自己,保護他人。


延伸閱讀,水土保持技師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角色 -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水土保持技師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角色 -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前篇《淺談執業水土保持技師之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提到技師執業可能涉及刑法情形,本篇則再延伸執業技師的角色可能不僅只是前篇所述刑法上的過失罪或登載不實罪而已,在某些情況下,技師可能因不當的水土保持專業行為與業主(水土保持義務人)形成共犯結構,從而被認定執業技師屬於「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什麼,怎會這樣,我只是水土保持設計或監造技師而已,況且水土保持法規定的水土流失罪,不是規範水土保持義務人嗎,為什麼技師也會被用同罪偵辦呢;我提出去的設計都是符合技術規範規定呀,為什麼還會被視為是共同正犯或是幫助犯?

刑法共犯理論基礎說明

  • 共同正犯(刑法§28)構成要件:

主觀犯意聯絡與客觀行為分擔「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需具備兩大要件:

  1. 主觀上的犯意聯絡:指數個行為人間,對於共同犯下特定罪行具有相互的認知與合意,不論是事前共謀或行為中臨時起意均屬之。
  2. 客觀上的行為分擔:指各行為人基於犯意聯絡,分擔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一部分或全部行為。在此理論下,每位共同正犯都對整體的犯罪結果負全部責任,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幫助犯(刑法§30)之構成要件:雙重故意與幫助行為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的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1) 幫助行為:指在犯罪構成要件「以外」,提供任何足以助長、便利或促進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無論是物質上的(如提供工具)或精神上的(如提供規劃、把風,但把風近來司法判斷趨嚴,若是事先共謀屬於計畫性的把風,逐漸認定為自己犯罪之意,可能改論共同正犯)。

  • 區分「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在實務上的關鍵差異在於刑度,幫助犯得「減輕其刑」,但共同正犯則無。對於專業技師而言,若簽證或監造過程被認定係屬違法開發案中「不可或缺」的關鍵要素(例如:監造技師簽證工區範圍施作符合核定計畫,實則不符),於司法實務可能傾向認定為共同正犯,而非僅是幫助犯,技師將面臨與業主同等的刑責,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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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技師如何構成「共同正犯」?

技師從單純「專業顧問」質變為犯罪的「共同正犯」,關鍵在於角色是否從被動的服務提供者,經犯意聯絡,轉化為主動參與並掌握犯罪成敗的關鍵成員。

1.情境舉例:

  • 案情設定: 某開發商購入一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且坡度分析結果將近有60%土地面積屬於四級坡以上之山坡地土地,預計興建建物,開發商與某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明知困難重重,遂與水土保持技師達成協議,共同策劃一套「闖關」方案,但最終因地形極度不符設計且廢棄土方崩塌後造成水土流失實害並造成路人因災受傷。
  • 行為分擔(犯罪分工):
    • 設計技師: 利用其專業身分製作一份內容不實的水土保持計畫,在計畫中大量調整關鍵等高線位置,以取得有利的坡度分析結果、美化邊坡穩定分析數據及擋土牆背填土參數、大幅縮小圈畫上游集水區等非真實數據,設計出表面合規但實際安全係數嚴重不足的水保設施,技師的不當簽證計畫書開啟了這場違法開發的大門,審查期間,因設計技師以變造之相關圖說送審,審查委員難以察覺而經審查通過。
    • 開發單位: 取得許各目的事業單位許可後,開發單位依據雙方默契,再進行遠超越計畫範圍的大挖大填,且未依計畫先進行臨時性防災設施的布設,更將廢土違法填埋於原本規劃的滯洪池位置,破壞水土保持防災功能。
    • 監造掩護: 施工期間,技師身為監造人,明知現場已嚴重違規,卻仍未依技師法或水土保持審核監督辦法規定通報相關機關,仍於監造紀錄上登載「按圖施工、符合規定」等紀錄,再將此不實文書送請主管機關備查,顯著為協助開發單位避免異常情況而被查報取締。

2. 法律分析:功能性犯罪支配

此模擬情境中,技師與開發單位的目標一致,造成「違法開發致生水土流失」之犯罪事實(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規定),雖然技師未親手操作怪手開挖,但依據刑法「共同正犯」之法理,兩人已形成緊密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相互利用: 開發單位利用技師虛偽設計並簽證排除行政法規障礙;技師利用開發單位獲利遂行其自身獲利目的。
  • 不可或缺的地位:技師的虛假計畫內容與監造不實掩護開發單位,使整個犯罪得以實施並持續掩蓋的必要條件,若無技師配合,開發案根本無法啟動或早已勒令停工,依據司法實務的『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技師的功能性角色已與實行開挖的開發商具有同等重要性,故兩者成立共同正犯,技師極有可能需對最終水土流失的災害結果負擔全部的刑事責任。

3. 司法判決的認定紅線

法院在認定技師是否為共同正犯時,核心在於區辨是「業務過失」還是「明知故犯」(確認犯意聯絡事實)。司法實務會從以下跡證進行嚴格審查:

  • 事前共謀證據: 檢視雙方的通訊軟體(Line等訊息軟體)、會議紀錄,確認技師是否在規劃階段就知悉並配合違法開發。
  • 違背專業常規: 技師的設計(在設計審查階段就已偷調地形)或監造作為嚴重悖離工程常規,如未依照防災施工流程施工、無視明顯的地質滑動徵兆、大規模越界開挖視而不見等。
  • 利益交換: 是否收受不尋常的高報酬。

一旦法院認定技師對於違法開發具有「主觀上的認知」與「客觀上的助力」,技師即難以說「我只是顧問,不是我指揮,不是我挖的」脫身,而將面臨與業主同等的刑事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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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技師如何構成「幫助犯」?

技師構成幫助犯的情境,通常在於其未直接參與核心犯罪(如未參與偷工減料的分贓獲取高利),但明知業主的違法意圖(犯意聯絡),仍提供其專業簽證作為業主犯罪達成的「入場券」。

1.情境舉例:

案情設定:

  • 業主行為:某陡坡山坡地地主欲將一處陡峭邊坡開發為露營區,為了節省鉅額下邊坡擋土牆成本,地主打算施作結構鬆散的表層10cm混凝土面層(粉飾用)並回填廢土及石塊作為填充料,不採標準合規的擋土牆,於是地主用line通訊軟體告知技師並畫了上述鬆散結構牆簡圖給技師,並表示:「技師幫我畫一套合規的RC擋土牆圖說去申請,可以審過拿到核定函就好,開工後,我現場會用表層混凝土內填土石的牆,你不用管我找誰做,反正你幫我畫可以審過的圖跟簽證,其他後續我會自己處理,設計費不用擔心,我擋土牆省這麼多費用,不會虧待技師的」。
  • 技師行為:技師前往現勘,心想,現況地形這麼陡,不依技術規範作RC擋土牆的話,擋不住,穩崩的,技師也收到LINE訊息及圖像知道地主的違法企圖,雖非主導者,但為了賺取設計及簽證報酬,心想,反正送出去的設計圖說是依據技術規範,結構分析也都真實有過,應該沒關係吧,故技師選擇配合送件,製作了符合規範的RC擋土牆設計圖並簽證設計安全,經審查修正後,協助地主取得簡易水保核定函,同時取得報酬費用。
  • 崩塌致災:地主取得露營場核准文件後,申報開工施作,隨即僱工大張旗鼓開挖邊坡,並依照先前與技師說過的鬆散擋土牆方式施作做完成,突遇大雨,該擋土牆結構性不足隨即傾倒破壞,大量邊坡土方坍滑到下方縣道並造成人車損傷。
  • 司法調查:經地檢署偵查,地主表示有跟技師講過未來鬆散擋土牆的施工構想,技師當下也沒說危險或反對退出,後續也是協助做完案子並送件取得水土保持書件核定文件,經檢察官勘驗地主LINE訊息與圖像,掌握技師確實知悉全部違法構想,但仍出具合法文件送件審查,以幫助地主取得核准施工文件,以避開衛星變異點查報及地方公所巡查等,使相關單位誤以為合法案件施作中,藉此換取時間與空間始得進行不法行為,最終造成水土流失釀災。

2. 法律分析:雙重故意的認定

在此案例中,技師未與地主共謀「共同偷工減料」的犯意聯絡(技師沒有教地主該怎麼亂做,也沒有跟著一起做),因此未必構成共同正犯,然而,技師的行為卻可能已滿足《刑法》第30條幫助犯的「雙重故意」:

  • 幫助故意: 技師主觀上知悉自己在提供「申請、設計與簽證」的專業協助。
  • 既遂故意(可能被視為廣義正犯故意):技師從LINE訊息(事證)明知地主取得許可後,將進行違規施工(亂做擋土牆)並極度可能導致致生水土流失的災害結果,卻仍決意提供關鍵專業服務以取得施工許可證與開工同意。

技師的設計與簽證行為,雖圖說及結構分析本身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看起來是中性的,但客觀上,該書圖簽證是地主得以合法進場並開始違規施工的關鍵助力(無此設計簽證取得核定書圖,地主無法開工)。因此,在司法上的見解,技師可能構成水土保持義務人所犯《水土保持法》致生水土流失罪之「幫助犯」。

3. 關鍵警示:「合規設計」不能當作免責擋箭牌

本案例為說明「中性行為」的法律陷阱,技師在法庭上大多辯解:「我送審設計圖跟結構穩定分析是符合法規的RC擋土牆,是業主自己亂改成內填土石表面混凝土漿的,與我何干?」

然而,司法偵辦過程若有證據(如LINE通訊軟體紀錄、電子郵件或書面等)顯示技師在申請前就已預見業主根本無意按合規設計圖施工,卻仍提供設計與簽證等幫助其取得審查核定文件(合法外衣),則該簽證行為就不再是中性的專業服務,而是協助(幫助)犯罪。


延伸短篇,技師簽證責任的本質與效力,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簽證,技師有責任嗎?

技師簽證責任本質與效力: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為例

無簽證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簽證水土保持計畫,責任有差異嗎?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為水土保持技師常見業務之一,不管是受委託申辦,或是協助各縣市政府審查,碰到的機率非常高,以筆者的經驗是有時候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與目的事業主管單位遇到的法規問題甚至更多,往往又與各縣市政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不同有關,舉個例子,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用地申請光電設施開發應適用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其他開挖整地面積<500平方公尺),或是其他開挖整地(其他開挖整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呢?

筆者於苗栗縣政府水利處擔任科長時,因光電設施非屬建築物,歸屬於雜項設施,非屬標準定義上的建築行為,故開發種類及規模以其他開挖整地認定,而後續某縣市政府水土保持單位執意以開發建築用地認定,形成需要辦理水土保持計畫等情形,時有所聞,如何認定無對錯,在此僅表達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常因各縣市政府見解不一而讓民眾感到困惑,另也表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時候碰到類似問題時,辦理的時間可能會比水土保持計畫還要久。

回到主題,水土保持法相關法規所定之申請水土保持書件,主要分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是適用於特定規模以下開發案之簡化程序(代替水土保持計畫);關於水土保持書件之簽證相關法令規範在水土保持法第6條、第6-1條,以及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4條各項規定,細項再請各位先進參考法規內容。

各位讀者應是從事水土保持相關工作,才會有興趣閱讀本文,故對於水土保持計畫與簡易申報書之間的區別,以及審查時的程度差異應有概相當概念,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是為簡化水土保持計畫申請程序代替,故一般在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政府是鼓勵民眾自行申請,若委託申請時,一般地政士、建築師事務所、相關技師等,均可代為申辦,本文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縮小範圍至由技師執行,那技師辦理申請時,在責任上有何差異嗎。讓我們先回頭看「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法律為確保計畫專業性與安全性,明確規定專業技師須辦理簽證,技師的簽章,是對政府與公眾的一種法律擔保,確保水土保持計畫之設計符合法規與技術規範基礎之上。

然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法未要求專業技師需實施簽證(部分縣市政府對於特殊內容會要求例外簽證,如擋土牆安定分析),將遵循法規的義務歸於水土保持義務人負責,此制度設計初衷是為低度開發利用情況時,減輕水土保持義務人相關負擔及程序簡化。筆者自執業後,始明瞭執業技師實際上有涉及相關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後,再細觀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業務,此部分似乎是個灰色地帶。

實施非農業使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種類與規模之預算較充足的民眾或業者,多是聘請或委託技師辦理申請,遇有擋土設施、邊坡設計(含穩定分析)或較高強度整地行為時,部分技師可能因此誤以為技師沒有「簽證」,自己便無須承擔法律責任,而可能以較彈性或寬鬆之狀態接辦案件,甚至明知某現況擋土結構物無基礎底板,卻仍提供有基礎底板的結構計算書予主管機關,該機關因此認為該擋土設施安定,而同意某件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案(註)。

註:部分縣市政府對於某些擋土設施規模有要求辦理結構分析,但未要求技師簽證。

筆者經閱覽相關案例後,認為無簽證等於無責任,這想法稍嫌危險,查閱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其中提到【簽證制度固用以明確責任範圍, 惟非謂實質上已執行技師業務而未予簽證時,技師即可解免其責】,可知法院在審理責任歸屬時,傾向於探究「實質參與」及「事實上的職責」,而非僅僅拘泥於是否有形式上的簽章。

綜合上述,假設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技師執行業務所設計的擋土牆破壞,發生了邊坡災害並導致路過民眾傷亡,而調查發現主因是技師提供錯誤的擋土牆設計及結構計算,致使主管機關誤以為擋土設施安全而核可案件,即使該技師從未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上任何文件簽署或蓋技師章,該技師仍然可能因其執行業務過失問題,而面臨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追訴。

據此,業界普遍存在一種認知,認為在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等未進行技師簽證的案件時,認為只要不蓋章就能免除責任。然而,筆者雖非法律專家,但經由彙整相關司法判決後發現,法律對於責任的認定似乎更看重「實質參與」及「職責事實」,就筆者觀察,簽章往往僅被視為行政程序的形式要求,真正的專業責任仍源自於「執業行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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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筆者的觀點,無論案件規模大小、法規是否強制簽證,只要我們技師提供了設計、計算或分析等專業服務,就可能需對該服務的成果負起相應責任,用心看待每一次專業輸出,方是執業長久之道,與各位讀者共勉之。

本文為筆者觀點,若有建議或討論之處,敬請聯繫;如有引用,惠請註明出處,謝謝。

全篇要點總結:

面對技師可能的法律風險,技師應如何自保,綜合司法案例與所見經驗,將上述內容統整以下建議供參:

1. 保留詳實紀錄,沒圖沒真相

司法案件講求證據,於監造過程中,落實對於隱蔽工程(如地錨、結構灌漿)技師應親自到場拍照或錄影存證,例如監造紀錄必須詳實記載真實進度與現況,絕不可發生「紀錄寫已完成或符合計畫,現場卻與之相反」的不實登載情形 。此外,與業主的聯絡紀錄(Line、Email、會議紀錄)應妥善保存,若業主提出違法要求或事後法庭陳述避重就輕、記憶模糊時,這些紀錄將是證明技師已盡告知義務、無犯意聯絡的關鍵護身符。

2. 秉持專業,保持中立

當發現業主有明顯違法意圖(如掛羊頭賣狗肉預計亂挖亂填、不依計畫施工)時,技師應保持高度警覺,勿以為只要圖說合法就能無責,若技師明知業主將利用技師簽證進行非法開發,技師卻仍配合,高度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甚至提升「共同正犯」,屆時論罪時,將與業主同等(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面對此類案件,適時拒絕簽證或解除委任,避免捲入刑事(侵占或水土流失)案件。

3. 技師提高警覺,該通報要通報

依據技師法第17條,當業主或執業機構擅自變更計畫或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有通報主管機關的義務 ,在關鍵時刻發出正式存證信函或通報單,不僅能制止違法,更能向行政及司法機關證明技師已盡力防範災害發生;筆者於公部門時,苗栗某礦場水土保持計畫案監造技師發文解除監造並通報業主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恐有危險之虞,經辦理施工檢查,該水土保持計畫未進行臨時防災措施,就急著要取土採礦,差點崩塌到現況道路,後來提緊急防災計畫處理,現今想起來,該監造技師做得非常正確。

4. 技師無簽證,不代表無責任

許多技師誤以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需簽證,便可隨意處理或擋土設施分析未確實,然而,法院在究責時看重的是「實質參與」,並非僅限於有簽證蓋章才算。故若技師提供了錯誤的結構計算或建議,導致災害發生,即便文件上無簽證蓋技師章,仍難逃民刑事責任。因此,無論案件大小、有無簽證要求,技師都應秉持相同的專業標準執行業務。

5. 慎選業主及案件,遠離高危案件

執業過程中,對於明顯有問題的開發案(如業主財務狀況不明、素行不良或暗示調整數據或等高線等),技師應審慎評估承接風險,與其賺取眼前的設計相關費用,不如遠離可能導致後續發展錯誤的「地雷案件及業主」,技師的專業價值在於協助解決問題,但不在於掩護錯誤或違心製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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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篇結論:專業是唯一的護身符,僥倖是最大的風險

水土保持技師之職責為國土保育與開發利用取得平衡,以工作專業性質而言,相對於其他工程類技師,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又與土地利用、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等更為貼近,故水土保持技師專業非僅止於水土保持工程設計,甚而土地相關法令與管理層面亦需著眼,且工程技術也是不可或缺,惟當各位技師努力執行業務時,有些法律上的提醒,筆者提供給大家參考。

可以理解有技師可能會認為是有這麼嚴重嗎,別販賣恐慌了,這些都是特例吧,不至於這麼倒楣,太過於杞人憂天了啦。沒錯,類似的案例真的不多,但技師執業風險已從過去單純的技師法懲戒,可能延伸至鉅額民事賠償,甚至涉入刑事案件,而面臨刑事追訴 ,案例不多,但確實有,筆者的感觸是,要不就沒事,要不就大事,如果司法要追究的話,依照法令規定一定是可以追究。

剛好撰文當下(114.12),台中知名建商「聯聚建設」因違法超挖地下室以增加車位獲利一案宣判,建設公司董事長遭判刑,負責監造的建築師與工程人員亦未能倖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檢方與法院的認定關鍵在於,監造方「明知」施工現場未按核定圖說施作,卻仍在申報計畫與勘驗文件上簽名用印,協助掩飾超挖高達1.7萬立方公尺的事實,此判決揭示,當設計監造人員面對業主的違法授意(如變更圖說、超挖土方)時,若選擇配合並在業務文件上做出不實登載,極大可能構成《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這再次證明,絕不容許專業人士以「配合業主需求」作為脫罪理由;一旦棄守監造職責協助造假,不僅賠上專業聲譽,更將面臨牢獄之災。對於執業技師而言,拒絕簽署不實文件,不僅是道德底線,更是保全自我的最後防線。

「法律」對於專業人士的期待標準比一般人更高,故技師無論是設計階段的鑽探數據引用,還是監造階段的現場查核,任何一個環節,在司法人員眼中,常會認為「技師怎麼可能不知道」,故常被視為技師是不是協助業主「明知故犯」或「應注意而未注意」,特別是近年來的案例,在司法實務採取「犯罪支配理論」與「雙重故意」認定的趨勢下,技師若一時忽略而配合業主,無異於引火上身,切勿心存僥倖,唯有回歸專業本質與執業道德,避免成為橡皮圖章,才能在守護水土資源之際,確保自身執業平安長久。

以上淺見為個人觀點,如有建議或反應之處,惠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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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治水的寧靜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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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技師是我的職業,待過十年地方政府,曾任水利科、水土保持科長,以工作分享為主,其他會加上時事上、生活上的心得,盡量以有用的文章分享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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