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月19日被韓國媒體定為「命運之日」,涉嫌內亂首領罪而被起訴的前總統尹錫悅接被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再度成為了韓國憲政史上歷史性的一刻,皆因80-90年代曾發生的韓國歷史,於2026年重演。經過憲法法院及其他前任政府國務委員的案件裁判部作出的判決,此次內亂首領的負責法院如何判斷2024年12月3日晚上發生的緊急戒嚴成為了關鍵。
▶成第三名因內亂受審的韓國總統
尹錫悅是已故前總統全斗煥、盧泰愚之後,因涉嫌內亂行為而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審判的第三名韓國前總統。此前,涉嫌引發1979年「雙十二政變」及光州事件的的全斗煥在1996年8月的一審中被判死刑,而因涉嫌參與相關犯罪而被起訴的盧泰愚的一審刑期為22年零6個月。 他們在二審中分別獲減刑至無期徒刑和17年有期徒刑,並於1997年4月被大法院維持原判下確定刑罰。
恰巧地,全斗煥最初被判處死刑的時間為1996年,與此次尹錫悅被宣判刑罰的2026年為事隔30年,故會否重現30年前的死刑判決,成為了大眾關注的焦點。除了內亂事件外,前任韓國總統們在任後經歷調查和審判的司法風險亦反覆出現。包括全斗煥及盧泰愚在內,前總統李明博、朴槿惠亦分別因受賄等罪名被判刑,前總統文在寅去年也因涉嫌收受前女婿相關賄賂而被移交審判,公審準備程序正在持續。新政府成立後仍生存的大部分前總統均接受法院的審查,在「前總統受難史」反覆出現的情況下,尹錫悅的有罪判斷導致了一次同樣的歷史重演。
▶民望低迷的總統透過發動戒嚴將自投谷底
進入政界8個月後登上國家最高位置的尹錫悅,在登上權力頂峯的4年後,他淪落為內亂無期徒刑犯。
2021年6月29日,當時仍為檢察總長身份的尹錫悅繼宣佈辭職下突然宣佈參政參選。當時作為前總統朴槿惠、崔順實門特檢調查組組長和文在寅政府委任的檢察總長的他,不斷高姿態與權力對立下,宣佈參政一度使輿論譁然。然後以極快速度加入在野黨國民力量並確定參選總統,最終以48.56%的得票率及0.73%的差距戰勝現任總統、時任共同民主黨候選人李在明當選總統。
縱使他甫上任就表明革新及貼地施政,清算任何勢力壟斷,並大舉搬遷至龍山展開「龍山總統辦公室」時代,但支持率從任期中期開始幾乎沒有擺脫20-30%的浮動範圍,除了對批評媒體不斷施壓及封殺後,尹錫悅的權威式領導力和擁有巨大議席的在野黨不斷發生衝突。政治經驗不足的他沒有對話和妥協,而是以「反國家勢力」定性政見不同在野黨,忙於與在野黨對立,甚至與執政黨的關係也不順利,與本人相識30年的前國民力量代表韓東勳掌握黨權後多次發生黨政衝突。
阻礙尹錫悅的決定性暗礁是「配偶金建希干政之亂」的風險,包括金建希操控德意志汽車股價的爭議在內,任期後半期還發生了被稱為「明太均門」的公推介入風波。在野黨多次表示有必要查明金女士的真相,並提出特檢法,但每次都因尹錫悅行使否決權撤回而受阻。在這種情況下,尹錫悅的支持率在任期末下降到了10%左右。
在各種負面新聞充斥社會下,尹錫悅則走上了獨裁之路,以發動戒嚴試圖控制國家,企圖將國家倒退成40多年前的模樣。在國會議員及民眾奮力抵抗下,當天晚上就成功解除戒嚴,招惹來了被彈劾及罷免的命運,還接受了刑事案件的調查及審判,至今成為了階下囚,一生揹著「內亂首領」的污名。
▶三十年前對於內亂的定性仍適用於「12.3緊急戒嚴」
在宣判前總統全斗煥及盧泰愚的案件中,當時大法院指出刑法第87條規定的「內亂罪」的核心構成條件是擾亂國憲目的及暴動行為兩種,並設定了各構成條件的判斷標準。大法院表示「通過強壓推翻根據憲法設置的國家機關或使其無法行使權力」是擾亂國憲的目的之一,不僅指永久廢除的情況,還包括事實上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無法正常發揮功能。
對於另一個構成要件—暴動,法院表示這是指最廣義的暴行和威脅,意味著行使一切有形力或產生恐懼心理的危害高地,這種程度應該具有危害一個地方平靜的威力。當時,大法院以這樣的標準為基礎,認為自全斗煥等人在1980年5月18日將緊急戒嚴範圍擴大到全國,並粗暴地鎮壓對此表示抗議而發生的示威,使憲法機關總統等人逍遙法外,因此,擾亂國憲的目的成立。另外,緊急戒嚴擴大到全國範圍相當於憲法機關受到的高壓程度增大的威脅行為,其行為達到了危害全國平靜的程度,因此屬於內亂罪的暴動。
在尹錫悅內亂首領案件中,法院亦就上述兩大要點進行判斷,將此次事件的核心規定為「宣佈緊急戒嚴後向國會派遣軍隊的行為」,並指出尹錫悅向國會派遣軍隊進行封鎖,通過逮捕主要政治人士等方法阻止和麻痹國會活動,使國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無法正常發揮功能,認可為透過派遣軍隊引發暴動。
法院指,尹錫悅的行為符合刑法上內亂罪的成立條件「國憲紊亂目的」及「暴動」,雖然宣佈緊急戒嚴本身不能立即構成內亂罪,為憲法及戒嚴法賦予行使的權力,但如果是為了麻痹憲法機關功能,內亂罪就足以成立。法院亦指出不能侵害國會的權限和行政、司法的本質功能,以此為目的動員軍隊不是行使憲法規定的權限,而是明確的內亂罪。
三十年前後,法院均就當時總統發動戒嚴時有否構成擾亂國憲及暴動進行判斷,同樣地,兩者均被法院判定為成立。
▶在韓國「無期徒刑」與普遍國家「終身監禁」的分別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25部 (部長法官池貴淵) 於2月19日在「內亂首領嫌疑事件」公審中宣判了尹錫悅無期徒刑,但在其他華文媒體上,不少報道直接撰寫為「判處尹錫悅終身監禁」,廣義上不是錯誤,只屬叫法上的分別,但狹義上實則兩者在韓國的法律解釋上存在不明文的差別。
在韓國,「無期徒刑」的定義是無限期拘禁在教導所的狀態,為有期徒刑中最高的刑罰,但據韓國的刑法內容,目前並不存在「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換言之即使被判處無期徒刑,在服一定刑期後可以申請假釋,為「相對終身刑」,從韓國法律上而言,服刑20年後有資格成為假釋審查對象,但假釋出獄的人大多服刑30年左右。大體上,長期模範服刑、取得各種資格證培養了適應外面生活的餘力、監護人請願假釋等起到了有利作用。
若將韓國的制度與香港比較,除了名詞不同,香港僅規定可以根據長期監禁刑罰復檢委員會的準則,每隔5年申請刑期覆核以爭取獲假釋的機會。性質相似但不是完全相同。
再加上,韓國的刑法制度上仍存在「死刑」,縱使大法院於2023年7月13日就公州監獄殺人事件中曾於判詞中表示「剝奪生命(判處死刑)不能作為實現特定目的(不能假釋的絕對終身刑)的手段」,在「無期徒刑」、「終身監禁」及「死刑」程度上亦存在分別。故我個人意見認為,在報導此次法院新聞時,採用「無期徒刑」四字為佳。
過往韓國1980年代,僅憑一名有計劃的殺人就可執行死刑,但近韓國司法部的傾向是只要沒有多人死亡,就極度克制判處死刑。前法務部監察官柳赫接受MBC電視台訪問時指出很難宣判死刑的理由是刑罰的本質,他指出「最終區分死刑還是無期徒刑是奪走他人生命的刑罰的本質,認為法院在宣判死刑時應該會猶豫不決」。
此次判決再次確定了韓國國家憲法的核心價值,至少定性了戒嚴行為屬於擾亂國家憲政秩序的行為,可謂給未來的政治家發佈了警示,一心想得到絕對權力只會自掘墳墓。然而,對於應該判斷無法假釋的死刑,法院的判斷可圈可點,未來可期待二審或終審法院的判斷。
文獻參考:
- Financial News 전두환·노태우 이은 尹…전직 대통령 수난사 이어져
- 大法院2023年7月13日公州監獄殺人事件判詞 https://casenote.kr/%EB%8C%80%EB%B2%95%EC%9B%90/2023%EB%8F%842043
- LawTalkNews "내란 수괴 윤석열, 사형보다 '무기징역' 가능성... 재판부, 생명 박탈 주저할 것”
- 韓聯社 尹, 전두환 이후 30년만에 내란 우두머리 선고…법원 판단은
- 韓民族日報 [사설] 윤석열 선고, 사법부 ‘헌법수호 의지’ 온 국민이 지켜본다
- News1 6시간 계엄, 443일 만에 1심 선고…숫자로 본 윤석열 내란 재판
- 朝鮮日報 특검 "독재 위한 친위 쿠데타"… 尹측 "권력 장악 계획 없었다”
- 韓聯社[2보] '내란우두머리' 윤석열 1심 무기징역 선고…계엄에 내란죄 인정
- 時事Journal 대통령’에서 ‘무기징역범’으로…윤석열의 1500일 권력 흥망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