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午吃飯時,聽到隔壁桌一對老夫婦聊到「向華強遺產全給郭碧婷的新聞」,我聽到老先生說:「法律保障兒子有特留分,兒子之後上法院還是可以拿到的。」
老先生真有法感,如果這案件是一份台灣人的遺囑,在台灣確實會面臨特留分被扣減的問題。
我昨天查了一下,向華強應該是香港人,應該是適用香港法(請參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與第60條規定)。
再查了一下,香港沒有特留分的規定(非常尊重遺囑自由),所以遺產要怎麼分「原則上」沒有問題,尊重遺囑人想法。不過,雖然香港法律沒有規定特留分,但有規定如果死者的遺囑沒有給家屬留下應有的經濟供養,特定人士(例如未成年子女、或者生前極度仰賴死者經濟支援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供養,法院會頒布定期付款命令、整筆款額命令或財產轉讓命令。
以上主要參考香港大學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的法律解說網站(以及電子版香港法例),簡明易懂,值得一看:https://www.clic.org.hk/zh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熟悉香港法的先進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