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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年未聞問,還要養媽媽?法院判:還是要,但可以少養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這裡是 「新聞炊判」。 我們會挑選一則新聞,搭配背後實際的法院判決,用比較「好下口」的方式,

把原本又硬又冷的法律判斷,慢慢炊成一盤可以入口理解的法律料理。 不是講艱深理論,而是告訴你:法院實際怎麼想、怎麼判

📎新聞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358021 📎裁定原文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NTDV,114%2c%e5%ae%b6%e8%a6%aa%e8%81%b2%2c92%2c20260302%2c1

最近有一個案件,引起不少討論。

一名74歲的母親,在丈夫過世後不久便改嫁,與新的家庭生活,並扶養繼子。當時她留下三個親生兒子,分別是18歲、16歲與10歲,由祖父母與叔叔照顧長大。 此後將近36年,她幾乎沒有再回來探視,也沒有負擔任何扶養費。 直到近年她再婚的丈夫過世,繼子寄出存證信函,表示無意再照顧她,希望由她的三個親生兒子負責。 三個兒子認為,母親當年離家後幾乎沒有盡過扶養義務,如今卻要他們負責扶養,顯然不公平,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

母親確實在改嫁後沒有再扶養三個兒子,

但在改嫁之前,仍曾照顧他們、煮三餐,也陪伴過一段時間

因此不能認定為完全沒有盡扶養義務。 換句話說,還沒有嚴重到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但另一方面,母親在兒子仍未成年時離開家庭,長期沒有再負擔扶養責任,也導致親子關係疏離。如果要求三個兒子負擔全部扶養責任,也顯得不公平。 因此法院採取折衷方式: 依母親曾扶養子女的時間長短,減輕三個兒子的扶養義務比例: 長子:減輕至10分之9 次子:減輕至5分之4 三子:減輕至2分之1

這一則裁定其實有一個比較特別的地方。

一般來說,父母請求子女負擔扶養費時,通常是由父母作為聲請的一方,並且會具體主張子女每個月應給付多少扶養費。 但本案的情形較為少見。案件並不是由父母提出扶養請求,而是依法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的子女,在接獲其他同為子女的人要求分擔扶養時,子女主動向法院聲請介入審查,請求判斷自己是否可以免除或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換言之,本案的重點不只是「扶養費怎麼算」,而是透過法院程序,先確認一個更前面的問題:在特定情況下,子女是否仍然需要負擔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至於如果仍然需要扶養,那麼「到底要負擔多少錢」呢?本件裁定其實並沒有處理這個問題。原因在於,本案的程序只是確認並調整扶養義務的比例,但相對人(母親)並沒有向法院具體請求扶養費金額,因此法院也無從直接決定每月應給付多少費用。 因此,未來如果父母確實提出扶養費的請求,或是子女之間對扶養費用的分擔產生爭議,仍可能需要透過新的程序,由法院依父母的生活需要、子女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再行決定具體的扶養費數額。

對自己不聞不問的父母,需要扶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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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Sir楊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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