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要來聊一個許多家庭都可能面臨,卻又難以開口的真實難題:「照顧父母的重擔,如果都落在同一個人身上,那些沒出錢出力的兄弟姊妹,法律拿他們有辦法嗎?」
俗話說「久病無孝子」,壓垮照顧者的除了生病的父母、長期身心的折磨,還有其他手足的冷眼旁觀。如果你或你身邊的朋友就是那個默默付出的「照顧者」,請不要錯過今天的法律知識分享!
父親過世後,照顧年邁母親的責任就落在了阿度一個人身上。在長達將近五年的時間裡,阿度不僅提供房子給母親住,還一肩扛下了母親所有的生活費,甚至自掏腰包請了外籍看護來照顧母親。這幾年下來,阿度林林總總花了約 118 萬元。其他 4 個兄弟姊妹平日不聞不問,從未幫忙分攤過一毛錢,阿度出錢又出力,既心寒又委屈。於是,阿度決定向法院提告,要求其他4個兄弟姐妹共同分擔費用(每人約 23 萬元)。

一、阿度的母親是否有受扶養的權利?
原則上民法第1117條1規定,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是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則只需不能維持生活已足,無須達到無謀生能力的情況。
因此阿度的母親,只須達到「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即可,從母親的帳戶明細中,可知每個月的收入僅有1萬2千元,不符合各縣市的最低生活費標準,名下也沒有任何不動產,可以認定母親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有受他人扶養之權利。
二、阿度及其他兄弟姐妹是否有扶養母親的義務?
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若負扶養義務之人有數人時,應依照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於民法第1114條2及1115條3定有明文。
如前所述,母親有受他人扶養的權利,應該由阿度與其他4個兄弟姐妹共同承擔扶養義務,只是我們常常忽略的是,每個人所承擔的扶養義務,其實是依「經濟能力」分配的,並非總是硬性地以人數均分,所以經濟能力較好的人,有可能須承擔較重的負擔,這時候就深刻覺得「能者多勞」這四個字根本是情勒金句。以本案而言,兄弟姐妹間的經濟能力相當,因此法官直接將應負擔的費用均分由5個子女分別承擔。
三、請求權的基礎
阿度的媽媽具有被扶養的權利,而阿度也有扶養媽媽的義務,阿度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是否還可以跟其他兄弟姐妹請求返還呢?
依照民法不當得利4的規定,阿度單獨負擔母親的所有扶養費,其他4個兄弟姐妹受有「免於支付母親扶養費」的利益,阿度則受有「代墊扶養費用」之損害,因此可以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
但民法第180條5也有規定例外無須返還的情形,其他4個兄弟姐妹能否主張該條第1款「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阿度扶養母親確實是在履行道德上的義務,若因此無法請求返還,似乎反而在懲罰用心盡孝之人?
對此最高法院的見解如下:
所謂「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請求返還」,是因為這種義務本就不能強制履行,而當事人既然自己主動履行,就不能請求返還。但是能主張此規定抗辯的人,應該是「直接受有利益者(受扶養人)」,站在保障受扶養人之利益的角度,如果准許扶養義務人可以用這個理由抗辯,則日後恐怕無任何一個扶養義務人願意先墊付扶養費用以照護受扶養權利人,有嚴重影響受扶養權利人利益之虞,並不符合立法的本旨。
民法第180條第1款之適用情形,應該是無扶養義務之人如果主動負擔了扶養費,不能再向受扶養的人請求返還。以本案來說,5個子女皆是有扶養義務之人,且這個抗辯只有直接受有扶養利益的人(阿度的母親)可以行使,並不適用於其他4個兄弟姐妹。基此,阿度可以請求其他4個兄弟姐妹返還其代為墊付的扶養費。
四、結語
親情固然可貴,但如果遇到只想把責任推給別人的手足,適時地運用法律保護自己,也是照顧路上必須學會的課題。願每一個辛苦的照顧者,都能被公平對待。
註1
民法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註2
民法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註3
民法 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註4
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註5
民法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