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0|閱讀時間 ‧ 約 8 分鐘

一個問題的權力分析

專欄進行好一陣子了,都還沒好好介紹一下Steven Lukes提出的權力架構。六月時我在台中的自學工作坊裡跟一群父母一起工作,我們提出了一個教育現場的狀況,然後提出各種我們用過或想得到的解決方法,最後試著用Lukes的理論架構去分析這些解方。

三個權力面向

首先我們來稍微理解一下(我這個業餘的社會學愛好者所理解的)Lukes在《權力,基進觀點》(第二版)所提出的理論。
1.權力的第一面向
A成功嘗試使B去做B原先不會去做的事,包括強迫、武力、說服、鼓勵,是顯性的行動。
2.權力的第二面向
A透過決策或者非決策的方式,讓B的意見更難提出來被群體討論。譬如國民兩黨的立委明明知道《罷免法》和《公投法》的門檻高到天理不容,卻仍以不作為(非決策)的方式,讓這個門檻持續妨礙人民表達意見。
3.權力的第三面向
結構(文化、制度或常規)讓人服從,被壓迫者認為自己被迫採取的行動,是自己的意志和選擇。

情境狀況

A跟我(一個教育現場的大人)借了球去玩,BCD看見了,也想要玩,他們去找A,A拒絕了,於是BCD只好來找我,那我該怎麼辦呢?
球在我手上我超強啦(示意圖)  photo source: Pexels CC0
球在我手上我超強啦(示意圖) photo source: Pexels CC0

方案

我們一共提出了四個方案:
  • 方案一,跟BCD說:「A不想啊,你們自己去想辦法。」
  • 方案二,跟A玩,默默把球傳給BCD,A可能不知不覺就跟其他人一起玩了
  • 方案三,A玩太久了,說服A把球交出來
  • 方案四,以「球的所有權人」的身份,中斷A的遊戲,收回球,要求眾人討論出共識才借球
在這四個方案裡,一開始最多人選擇的方案是(四)。
你呢?你會選擇那一個方案呢?

權力分析

  • 方案一,跟BCD說:「A不想啊,你們自己去想辦法。」
選擇這個方案的人,背後的理由可能是「避免(用大人的權力去)介入小孩之間的紛爭。」
如果你持續收看這個專欄,你也許還記得,如果大人動用權力介入小孩的紛爭之中,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被「借刀殺人」去了,成為小孩權力鬥爭的工具。如果你在糾紛之中成為「裁判者」,無論你的判決是什麼,你都使用了第一面向的權力,讓小孩因此去做他原先不想做的事。
ㄎㄎ(網路改圖)
然而,假使什麼都不做的話,我們就沒有動用權力了嗎?也不見得。
如果A一直是團體之中權力比較大的人,那麼對BCD來說,要加入遊戲的門檻就相對較高,如果你做了什麼就能夠降低這個門檻而不去做的話,那你就運作了第二面向的權力。
  • 方案二,跟A玩,默默把球傳給BCD,A可能不知不覺就跟其他人一起玩了
選擇這個方案的人,背後的理由可能是「加入遊戲的大人如果改變遊戲規則的話,其所動用的(比較)是『成員的權力』而不是『大人的權力』。因為大人跟小孩都處於遊戲之中,『成員的權力』比較平等而較不容易形成壓迫。」可能也有一種選擇這個方案的人是為了「迴避衝突」。
在這個方案裡,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沒有經過討論就修改了遊戲規則」。如果A是團體裡比較弱勢的人,或不擅長在團體裡表達意見的人,在已經被修改規則的遊戲中,A提出意見的門檻可能因此而提高,那麼你就運作了第二面向的權力。
如果A是擅長表達意見的人,我們仍然要小心注意,教育者在現場實際上在運作的是「大人的權力」還是「成員的權力」,這個差異時常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 方案三,A玩太久了,說服A把球交出來
選擇這個方案的人可能有三個理由,一是「球是我的,我可以決定讓誰玩」,二是「分享很重要」,三是「公平很重要」。
我們社會普遍認可私有財產權,所以用「所有權」當理由來收回並重新分配「使用權」,一般會被認為是正當的權利。然而即使權利是正當的,我們仍然使用了第一面向的權力,因為我們確實讓A去做了一件他原先不會做的事——即使我們根據正當的權利去運用權力。
用「分享很重要」或「公平很重要」來說服小孩的人,通常不搭配強迫或脅迫是不會成功的,不過如果這個團體有許多「價值觀置入」的制度(譬如照三餐看巧虎或在整個睡眠的過程中播放「白話版」的弟子規),那小孩就有可能相信迎合公平或分享的舉動是生存在這個社會裡不可或缺的行為。假使如此,那麼在這個團體裡運作的就是第三面向的權力。
photo source: la fattina @Flickr CC BY-NC-ND 2.0
  • 方案四,以「球的所有權人」的身份,中斷A的遊戲,收回球,要求眾人討論出共識才借球。
用「所有權」的理由來收回球的使用權,就是使用第一面向的權力,這部分我們已經談過了。我們來接著分析「要求眾人討論出共識才借球」這個行動。
要求眾人OOXX,當然也是第一面向的權力。除此之外,主張要有「共識決」的人,可能是希望減少決策所造成的傷害,我覺得這是一個很良善的動機,然而當這種良善的動機需要動用權力來落實成行動時,我們就得要仔細檢驗這些權力技術會不會造成我們不想要的教育效果。
首先,把「A跟BCD的利益衝突判定為『團體的公眾事件』,而需要採取『共識決』來解決」的這個前提,是我們決定的,這除了是第一面向的權力之外,如果我們覺察到小孩可能比較支持其他的決策方式,但在進入討論之前,卻刻意不提起其他的決策方式,或者拒絕小孩提出其他「非共識決」的決策方式,不將這些決策方式擺在一起討論,那我們其實也運作了第二面向的權力,也就是(用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提高或設置了團體中支持非共識決的成員提出意見的門檻。
不過,在偏向集體主義的團體裡,有可能大人跟小孩(包括可能會因此而損失權益的A)都認為把這種糾紛視為「團體事務」送交「共識決」是理所當然的事,自然而然地就排除了非共識決的選項,那麼這裡運作的就是權力的第三面向——在結構對A的長久建構之中,A將可能壓迫到自己的共識決過程視為自己的意志與選擇。
如果我們在(針對這個事件)進入共識決之前充分討論過進入共識決討論的必要性,離進入共識決討論之中還有一步之遙,那就是我們要透過什麼樣的決策機制,來決定我們要不要進入共識決討論呢?
如果所有人都同意(針對這個事件)進入共識決的程序,也就是成員「全數同意」進入共識決,我們就毫無疑慮地得到了進入共識決討論的正當性。但假若有人反對進入共識決,哪怕只有一個人,那也表示團體對於「進入共識決討論」沒有共識,這時團體該怎麼辦?
「共識決」的問題在之前的【好孩子權力故事】也有討論過。盧駿逸提供
投票是一個常見的方法(恐怕也是人類文明至今掌握的方法之中,能夠落實在大型社會中的最好方法)。由最有權力者(通常就是教育者了)出面仲裁也是一個教育現場常見的方法。然而這兩種方法都毫無疑問地動用了權力,而且如果我們打算要投票或出面仲裁,那我們為什麼不乾脆進入「共識決討論」就好了?如果我們終究要動用這樣那樣的權力,何必大費周章地開啟一個關於「要不要進入共識決討論」的後設討論呢?

權力無所不在

於是在這次的工作坊裡,我們發現權力的運作無所不在。即使我們直覺地認為「權力」是一個令人不舒服的詞語,但我們總是在施予或被施予、運作或被運作。
權力無所不在。我們終於承認這一件事。
封面圖片:盧駿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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