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離職後老闆扣著薪水一直沒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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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點
  1. 關於離職時約定工資給付的時間,原則上應該終止勞動契約的當日結算,當然雙方同意的話,可以約定指定日期或者下一個發薪日給付。
  2. 任何扣款都應該另外請求支付,以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
  3. 當約定時間過了之後,第一步驟應先詢問前雇主是否忘記支付,如果忘記了的話,什麼時候會支付。(務必約定日期。)
常見處理方式
  1. 在勞動基準法(我們可以直接認為最低條件的規定)的規範中,直接訂了一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以,只要是薪水的部分都要全額做支付,不能扣完損失與賠償再把剩餘給員工。(參見:[職場案例小教室]公司可以認為員工造成損失就直接從薪水扣錢嗎?
  2. 而且案例裡面的這種「日期模糊化」的約定方式是有問題的,「務必確認日期」,也請不要約定銀行未上班日,除非要用轉帳的,所以約定「過幾天給」是無效的約定,「過幾天是多少日?隔兩日?下個月?下輩子?」
  3. 處理步驟也先找前雇主(或者處理薪水的人)問,問了沒結果以後,到當地主管機關填寫調解申請單,還是沒辦法的話,建議申訴的同時再申請一次調解,最後沒辦法才是走司法訴訟。
  • 問老闆>調解>申訴+調解>司法訴訟。
相關法令
  1.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 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5.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82)台勞動二字第 62018 號函略以:「…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6.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27日台(87)勞資二字第006760號函釋略以:「一、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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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有請喪假的需求該怎麼辦理比較好?> *外籍勞工其實也適用勞動基準法,這種狀況下自然也有依法請假的權利,建議確認需要什麼文件請員工提供作為證明即可,只是訃聞多為台灣習俗,應先跟員工確認能提供的資料為何。
<公司很自由,無需打卡可以嗎?> *目前打卡主要的做就用就是「登載出勤紀錄」,有的公司作派比較自由,所以對員工出勤的部分也不要求要用打卡或者任何紀錄來登載,但建議只要是員工身分(沒有擔負管理責任)都還是登載一下才會符合法令規範。
<雇主將員工調職(內勤轉外勤)是否可不經員工同意? *基本上雇主不能單憑自身考量而轉調員工的工作,除了要有經營的正當性以外,也必須要是員工可以勝任,且不可以是不利的變更。至於自請離職則須檢視雙方的勞動契約針對轉調是否有事先約定,......。
<約定服務年限,沒有達到服務年限時需要賠償嗎?> **依照案例簡述地部分,約然雙方約定勞動契約須服務滿2年,但是沒有約定提前離職之賠償部分,則雇主不可以以提前離職為由要求賠償。就算另有約定,也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
<外勞有請喪假的需求該怎麼辦理比較好?> *外籍勞工其實也適用勞動基準法,這種狀況下自然也有依法請假的權利,建議確認需要什麼文件請員工提供作為證明即可,只是訃聞多為台灣習俗,應先跟員工確認能提供的資料為何。
<公司很自由,無需打卡可以嗎?> *目前打卡主要的做就用就是「登載出勤紀錄」,有的公司作派比較自由,所以對員工出勤的部分也不要求要用打卡或者任何紀錄來登載,但建議只要是員工身分(沒有擔負管理責任)都還是登載一下才會符合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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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服務年限,沒有達到服務年限時需要賠償嗎?> **依照案例簡述地部分,約然雙方約定勞動契約須服務滿2年,但是沒有約定提前離職之賠償部分,則雇主不可以以提前離職為由要求賠償。就算另有約定,也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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