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案例分享-想幫同事申訴的員工(連鎖賣場)

2019/11/11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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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是這樣子的,這位員工非常的有禮貌,他是個先生,大概三十多到四十左右,說真的,他的問題不是要權益,他想要的是一個態度。

但是,在勞資爭議的世界裡,必須坦承的講,「要態度不如要權益」。

他是一個連鎖賣場的上游配貨員工,要幫忙分類以及裝箱,之後讓賣場的員工可以整批拿去放置。(印象中)

他本身遇到的問題主要是加班、職災,通常涉及到搬運時的拉傷,這樣的勞工常常有反覆發作的問題。

但是他不覺得加班和職災是問題,他認為「主管的態度」才是問題,他可以跟主管對槓,做他份內的事。但是他對於主管對待其他阿桑輩的同事的態度非常不以為然。

印象中他提到主管要阿桑一個人去搬東西,而這些東西有時候連一個大男生都搬不起來的,然後態度語氣非常的差。甚至還把阿桑整理好的東西弄亂,被問的時候才說是阿桑的問題。

不過,目前對於「態度」還有「非本人申訴」是無可奈何的,現場諮詢收件要現場核對身分證件、傳真或電話申訴也會打電話跟本人確認。

我個人非常欣賞他的態度,他覺得職場上必須要「互相尊重」,主管也不應該這樣對待下屬,而且他覺得阿桑很可憐,想幫她申訴。

然而,目前的法令對「態度」,乃至「霸凌」的規範都不是很容易達成: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6條第2項、第12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或第38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除了要依照規定外,還得要在執行職務時發生,更別說那種共同工作場域非執行職務的冷嘲熱諷,光是一項非執行職務,要怎麼算構成要件都有困難度了。

最後,只能跟那位員工說我真的很欣賞他的想法,但是目前的法令沒辦法做到,而且,那位阿桑不願意自己站出來的話,你是不能用她的資料去幫她申訴,因為「除了要有明確的違反法條,再來就是當事人的資料抽檢問題」。

有的當事人抱持著我就是要跟公司決一死戰的心情採用不匿名的方式,就是要把自己的資料抽出來檢驗,而有的當事人是不願意把自己公開的,他們考量的因素非常多,包含著有的員工擔心自己年紀越來越大想繼續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問題。

希望政府能夠越來越重視勞工在工作場域中受到的精神上的不法侵害的問題,只要是同一個工作場域所造成的,都應該列入考量。

畢竟,人與人互相尊重的一起工作才能長久阿!員工能夠安心上班,老闆不也能夠安心賺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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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沛瑩(青雲姐姐)
林沛瑩(青雲姐姐)
寫東寫西。書寫對書的心得、慢遊以及小說。2019/8/1起將開始寫有關過去工作的經驗分享,如果覺得有所獲得,屆時請我喝杯咖啡,以贊助告訴我你們喜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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