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中很多概念都是極其基本,但還是需要不斷提醒
😤雖然裝睡的人叫不醒就是了
幾個簡單概念:
1️⃣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
2️⃣工資為提供勞務的對價
勞資雙方締結勞動契約,目的為如下:
✅勞工:提供勞務,受領工資
✅雇主:給付工資,受領勞務
勞工與雇主的「供需」剛好相對應,所以勞工與雇主
👉「互為債權人,也互為債務人」
本於勞動契約:
👉勞工有給付雇主勞務的義務,勞工有受領工資的權利
👉雇主有給付勞工工資的義務,雇主有受領勞務的義務
➡️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欠雇主「勞務」
➡️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欠勞工「工資」
‼️權利與義務,同時存在‼️
勞工只要有提供勞務,就可以請求工資;雇主只要有給付工資,就可以請求勞務;雖然理論上,勞資雙方的給付義務是同時發生(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一方未為給付前,他方便可以拒絕給付
不過實務中,並沒辦法如此執行,畢竟勞動力不是貨品,所以通常會約定一方先有給付義務(多數是勞工)
💬民法 第264條第1項: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但無論如何,勞資雙方的給付義務都是同等的,還是要強調
✅勞工有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發給工資
✅雇主有發給工資,勞工就應該提供勞務
(除非有特別法命令,如:💬勞基法-特別休假、💬勞工請假規則-病假...等等)
所以,針對附圖的回應….
1️⃣有兩個小時無法提供勞務,該二小時自然無工資請求權
2️⃣其他時段勞工既已提供勞務,即自然取得工資的請求權
此外,勞工如果有正當事由,便可以依法請假以免除給付義務
💬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既然已完成勞務給義務,如何再請假免除出勤義務⁉️
需提早兩小時離開,因此需要請一整天假?
👉正常人的正常邏輯都知道:「不對」
👉已經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不可能再請假豁免給付義務
小組長這種不對的說法、作法,可以給公司帶來至少2萬元的罰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