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粉絲團文章搬運-請假兩小時,一整天白幹?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勞資關係中很多概念都是極其基本,但還是需要不斷提醒

😤雖然裝睡的人叫不醒就是了

幾個簡單概念:

1️⃣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

2️⃣工資為提供勞務的對價


勞資雙方締結勞動契約,目的為如下:

✅勞工:提供勞務,受領工資

✅雇主:給付工資,受領勞務


勞工與雇主的「供需」剛好相對應,所以勞工與雇主

👉「互為債權人,也互為債務人」


本於勞動契約:

👉勞工有給付雇主勞務的義務,勞工有受領工資的權利

👉雇主有給付勞工工資的義務,雇主有受領勞務的義務

➡️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欠雇主「勞務」

➡️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欠勞工「工資」


‼️權利與義務,同時存在‼️


勞工只要有提供勞務,就可以請求工資;雇主只要有給付工資,就可以請求勞務;雖然理論上,勞資雙方的給付義務是同時發生(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一方未為給付前,他方便可以拒絕給付


不過實務中,並沒辦法如此執行,畢竟勞動力不是貨品,所以通常會約定一方先有給付義務(多數是勞工)


💬民法 第264條第1項: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但無論如何,勞資雙方的給付義務都是同等的,還是要強調


✅勞工有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發給工資

✅雇主有發給工資,勞工就應該提供勞務

(除非有特別法命令,如:💬勞基法-特別休假、💬勞工請假規則-病假...等等)


所以,針對附圖的回應….

1️⃣有兩個小時無法提供勞務,該二小時自然無工資請求權

2️⃣其他時段勞工既已提供勞務,即自然取得工資的請求權


此外,勞工如果有正當事由,便可以依法請假以免除給付義務


💬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既然已完成勞務給義務,如何再請假免除出勤義務⁉️


需提早兩小時離開,因此需要請一整天假?

👉正常人的正常邏輯都知道:「不對」

👉已經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不可能再請假豁免給付義務


小組長這種不對的說法、作法,可以給公司帶來至少2萬元的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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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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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1、颱風來襲-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事由 3、颱風停班,並不會影響停班當日的性質 颱風假的本質不是放假,而是因不可抗力「無法出勤」,所以不應該套入「假」的概念!!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的是「工資補償」而非「工資」;「補償」是以事故前1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為基準,而非「工資照給」。因此,兩者在計算上還是會有不同喔!!順便提一下,工資補償在稅法上也是免稅的喔,所以在做薪資的時候記得將工資補償與工資分開。
調解時,很多民眾會無法接受「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即「不能勝任工作」)作為終止契約事由,其中很多人會主張,以該事由終止契約會影響未來謀職;事實上,終止契約事由你不說、我不說,根本不會有人知道,但前東家面對「背景調查」時會不會幫你修飾,其實大多是看雙方過往相處與關係。
勞工自主加班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應回歸「工作時間」的定義,如果可以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然有請求加班費的可能與依據;而雇主對於工作場所與勞工都具備管理權,因此當雇主明知勞工滯留工作現場,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雇主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喔!!
勞工保險屬於雇主強制義務且勞動法具備公法性質,不能因為勞、資雙方私下約定而無視法律強制規範,因此即便雇主有額外給予勞工津貼,未投保責任(行政罰與民事賠償)都依然不會消滅、改變,甚至也不會因此減少(無法主張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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