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0/05/26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讀《當代社會中的理性》—民主、世俗、理性

致謝微批 Paratext予以刊登本文
來自Charles Taylor演講所編輯而成的本書處理了三個重要的觀念:民主、世俗以及理性。民主指涉為何?又為何是一個近乎無可置疑的概念?世俗對於民主的基礎—個體的誕生—有何影響?理性與世俗的關係為何?
所謂的民主其實是具有歧義性的,雅典時期的民主可以稱作我們所認知的「直接民主」,而18世紀末的民主則是我們所認知的「間接民主」,在古希臘時期對於民主甚至是持有拒斥的態度的,而這是因為原先的人民概念(people, demos, populus)不如同我們所理解的廣義中社會內的所有成員,而是指非精英階層的「平民」,進而斯時的民主體制指涉的正是這樣的人來統治菁英。
然而現代的民主的意思則是權力歸屬於人民,人民為被統治者的同時,也是統治者,而這個權力是最高且絕對的「主權(sovereignty)」,而會產生這樣的民主觀—主權的移動—也來自於對於王權的反抗,最初的主權是歸於君王的,是來自於人民的革命才將主權扯下釋放給所有人。在這樣的框架中,人民作為一個共同體必須要有一個相通的意志,而這就是盧梭所說的「普遍意志(general will)」,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正是聲稱促成了法國大革命的文本,而法國大革命也正是我們認知當代民主的起源,雖然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指出其實事件過後也不過是原先體制的復態,雖然其後也迎來了拿破崙的君主制。
但是民主為何像是一個無可置疑的概念?似乎是當代沒有任何疑慮同意的一個政治體制?甚至就連福山也在上世紀末冒險作出了歷史終結的預言。民主吸引人正是在其中的法治(rule of law),所謂的法治並不是依法而治(rule by law),所謂的依法而治可以理解成執法者即如同艾希曼遵從希特勒的命令行事一般,不論這個規範是否具由合乎其後應有的原則。所謂的法治是除了法律作為社會成員的行事準則之外,法律更必須合乎某些原則的檢驗,例如權力分立以及基本權的保障,這是當代憲政國家的基礎。而法治正是因為在保障自由的同時,也保障了人民的安全,某種程度上處理了佛洛姆指出的自由與安全的悖反命運,但最重要的是在法治國家中有「問責性(accountibility)。無論在任何政治社會中皆可能有人受害,然而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予以咎責,進而將權利予以回復或賠償,這就是法治國家的特徵,更且由法治所確立出的統治者選拔制度,也使得人民的利益不會被完全的忽視。
但要成就民主需要什麼?作者提出了四個條件:認知自己是集體能動性的一部;集體透過主體的決定是透過制度與程序生效;對非毀滅性衝突的模式有共識;民主國家有權力與使命用國家力量改變社會。而集體能動者即為前述主權轉移過程中,人民所產生出的一種集體人格,稱作集體能動者(collective agency),但如何有對自己是其中一部分的認知?人民又如何共同行動(集體能動者的行動)?關於認知,「政治認同」(political identity)是不可或缺的條件,而每個社群中對於這點的認知會因為對「為了什麼、誰?」這個問題的共識而有所不同,這也區別出不同的群體,而在其中經常涉及的是政治社會中的基本原則(例如民主、自由),其他則為歷史、語言或宗教傳統,而當代國家的誕生必須要歷經的是歷史認同的重新定義,這就是國族的創造。關於行動,必要的則是「信任(trust)」條件的存在,信任彼此對於衝突的解決方式,信任彼此對於議題的溝通與討論,因為民主國家中任何議題都會產生衝突,而這是因為多元化以及包容特質的緣故,且也只有菁英階級的地位不容挑戰時才不存在衝突,惟這樣的社會中是流動停滯的。
但當代的民主的根本基礎-或說始自《利維坦》的現代國家的建立—在於原子式的個人。又,個人是自由的行動者,所以「同意(consent)」以及基於同意所訂定的契約才會是統治的基礎,也就是說,基於道德義務將會衍生成為政治義務:在守諾是一項道德原則的情況中,契約也將成為具有約束力的政治義務根源,也因此,人民的共同意志才成為正當性的來源。然而,問題在於我們真的是自由的行動者嗎?
自由的核心在於理性,但現代的理性與過往的理性是不同的,現代的理性在本書中的用語稱作「單在理性(reason alone)」:「這種理性不需要任何由神聖啟示給予的額外前提,或任何其他號稱具有超驗性的根源。」,也就是說神啟(Revelation)不再是人類生活的指引,世界的認識是完全以此世的方式為之。是這個理性在18世紀讓「個人」脫胎於群體、家族,殺死了上帝進而成為自己生命中規則的創造者,更進而在20世紀中更成為了意義賦予的存在,這個理性即為「世俗化後的理性(secularized reason)」。所謂的「世俗」原先是與「神聖」在時間的向度上作為相對概念的,但在經驗與超驗的區分中發展出相對於超驗領域中的自足經驗界,再更進而對超驗拒絕,讓世俗成為真實,超驗成為人造。這樣的演變讓世俗與神聖的概念從原先具有內在關聯,變成非此即彼的矛盾概念。而也是在世俗化的過程中,讓神聖的事物—宗教區別於國家,進而宗教被推擠出政治空間之外。宗教不再位於公領域,這是私人信念的問題,而這也是理性的成就,而理性的18世紀正是我們認為的啟蒙(enlightment)。
在這樣的世俗化過程中,禁止強迫任何人信仰或不信仰特定宗教、不同信仰的人皆為平等,沒有信仰是特出的,國家也必須中立、進行討論時必須要傾聽與參考意見,這三點成為主要要求,而這對應到法國大革命的口號:「自由」、「平等」、「博愛」。這驅逐宗教的過程也稱作現代化—或用韋伯的說法:除魅(disenchantment),而也是在現代化之後讓自由主義的國家中立性概念產生。中立性(neutrality)的概念不只在宗教領域中有所適用,在任何基本立場上都有其存在的意義:例如對於生命的價值而言,根本的證成理由可能來自康德主義所主張的理性行動者尊嚴、或是起自邊沁的效益主義者所主張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依據、又或是基督徒從人是上帝依其形象所造的起點出發。但無論何者,基於國家中立性的概念讓國家不支持也不反對特定的論據,尤其,同時也是對於個體的尊重。
除魅的啟蒙時代帶來了諸多優點,尤其讓現代社會超越過往時間中無數社會的發展,但啟蒙的迷思正在於似乎其只帶來利益而毫無一弊,雖然實際上這只不過是一種作者所說的「啟蒙迷思」,但啟蒙的絕對性卻隨著幻象越趨穩固。隨著啟蒙而來的民主,也並未成為政治體系的終點,除了共產主義或極權體制並未消失,卻以更進化的形式存在於現世,在西方世界中也存在著龐大的不平等問題,平等確確實實地固守於一個「價值」的地位,而與現實有著龐大的鴻溝。隨著時代,權力的劃分基礎從地產,到工業與鐵路,而控制者則從個人成為集團,在現在的社會實態中就是金融機構成為了幕後的真實統治者。而這也是國家通過的反托拉斯法案或說採取福利政策成為「福利國家」用來抗衡金融集團的方式,然而這卻漸漸地失效。
全球化讓市場從國家的政治領域擴大為整個世界,讓權力在全球的範圍中分散後再度集中,尤其這讓掌握權力的主體比原先的主權國家還要龐大。而這樣的集團或許才是現代國家—或說當代社會中的理性所驅使出的產物—所要面臨最棘手的問題,因為一個不慎,原始的利維坦將會被現代的利維坦給徹底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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