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讓人無法抗拒之美容課程?-淺談「訪問交易」

筆者在上個月進行法律諮詢時,有數位女性民眾來詢問相同問題,表示某天在商場購物時,美容業者稱有免費體驗課程,邀約女性民眾前往,豈料美容業者趁女性民眾體驗課程而褪去衣物及臉部塗有保養品時,開始一群人圍在身邊向女性民眾推銷昂貴課程,女性民眾在羞澀、無奈下,只能簽約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課程並狼狽返家,等到事後反應過來隔日要向美容業者解約時,美容業者即表示已將對女性民眾之債權賣給民間融資業者,無法解約云云。
現行實務上常見有「誘導邀約」情況,即企業經營者往往藉由展覽、贈送或其他活動方式,取得與消費者接觸之機會,以各式說法誘發消費者與之締約之動機,使消費者「被動」同意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其他場所或前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辦公處所,洽談締約事宜,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消費者於此種「誘導邀約」下同樣具有欠缺事前準備與未及深思熟慮之情,故應認於此種情狀下締結之買賣契約,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應賦予消費者7日之猶豫期間,以其能於猶豫期間內依法解除契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判決參照)。
本案情形雖是女性民眾主動前往,然而係因美容業者提供免費體驗美容課程之誘因,是女性民眾前往體驗時,明顯係處於「誘導邀約」之情境,事前並未有接受推銷而購買課程之心理準備;況美容業者是利用提供體驗課程時向女性民眾強力推銷,致女性民眾對美容課程之功能、效果、銷售價格等重要資訊未有充足認識即為簽約,是以女性民眾向美容業者購買之課程,當然為「訪問交易」,自可於7天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美容業者解除契約。而雙方契約既已解除,女性民眾自不用給付美容業者課程費用,則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女性民眾當然亦無須給付民間融資業者任何之費用。
其實這種極端推銷手法已非首見,早在幾年前就類似手法用在推銷購買電腦、親子等教材課程,建議民眾面對這種免費、促銷活動時,還是要小心謹慎,以免吃虧。
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作者的相關文章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