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2|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審慎了解防疫資訊,並為合理查證,盡量避免不當言論之散布!

新冠肺炎疫情雖似趨於控制中,惟三級警戒仍無法解除,多數國人甚為擔憂,雖因疫苗施打之人口比率已逐漸提高,對於整體防疫政策之執行,似有一定正面影響;但也出現無數「鍵盤防疫專家」,部分言論、傳述或與事實不符,資訊四散更引發各方論戰,進而造成人心惶惶。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業就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有得為罰緩之規定;次按 #傳染病防治法 第9、63、64-1、6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1條等規定,有關散布謠言或錯誤、不實訊息,致有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亦或足生損害於公眾、他人者,主管機關得為裁罰,又如係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者,該機構本身尚須併為處罰;復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4條規定,更將上揭情事入罪化,疫情期間並有多起有罪判決案例,故若接收疫情相關訊息,如果不能確定資訊來源及其真實性,應不要也無須將相關訊息續為或廣為流傳,以免涉違上開法令,並造成民眾恐慌。
當然,按 #我國憲法第11條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業已明文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以資意見溝通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若能證明所為言論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自不能恣意限制其言論自由;
又按疫情期間遭以散布謠言起訴而後獲無罪判決案例以觀, #若客觀上得認其有一定真實性或為合理查證義務,則不符有罪要件,並認 #未必需查知具體細節或達到醫學之專業認定(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44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 易字第2436號判決),是各方社會賢達或市井小民非不得就疫情議題為相關討論,此亦能促政府適時檢討及調整其防疫措施,並利民眾得以了解狀況(如各種懶人包)及其應配合措施,但前提還是應有一定論理基礎及合理查證,另此可能會 #隨著個人之知識背景影響其責任程度(例如醫學背景人士,應有更高注意義務)。
疫情危急又在即,民眾無不希望能盡速恢復以往正常生活,更因過去之防疫資優表現,希望政府表現百分百,然又擔心施打疫苗後之不良反應或甚至猝死等等,這是人之常情,當難苛責;惟若所為或轉達之言論造成民眾對於疫苗產生恐慌等極端狀態,似非合法正當。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 業有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之規定,惟仍應經審議小組依法參酌個案事實、就醫情形、病歷報告、疫苗特性等認定其關聯性,並為核駁或金額多寡之決議(關聯性包括相關、無法確定、無關等),尚非逕以疫苗本身有其風險,即得認其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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