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1/10/01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米蘭達警告”帶來的思考,香港和大陸法系思維方式和角度的差異到底在 哪裡?

    以後會儘量不去涉及這一類的話題
    肯定會有很多人看完之後來噴cy,但是沒關係
    只有敞開心扉、加深交流,才能尋找到讓大家都滿意的平衡點,不是嗎
    另外,今天只是客觀分析差異性的由來,不評論優劣,所以請大家嘴下留情
    80 後、90 後一代,都是看香港電影或者是 TVB 電視劇長大的
    對於香港警匪片當中這樣的一幕,我們都非常的熟悉
    員警在抓捕到嫌犯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先對犯人說這些話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你有權諮詢律師,並且在被訊問時有權要求自己的律師在場
    如果你沒有錢聘請律師,法院將會指派一位公共辯護律師
    如果你選擇接受員警的訊問,你依然有權隨時中止審訊
    這些話聽起來很耳熟,但是有沒有人想過
    員警為什麼每次都要在抓捕之後,立即說出這麼一長串的話呢
    如果不說,會怎麼樣,還有,為什麼要從這幾句話開始說起呢
    千萬別小看了這幾句話,它們正是香港青年和大陸青年,某些觀念上存在的差異的縮影
    也是2019年夏天,香港出現遊行暴亂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開講之前,需要先做一些聲明,很多人對廢青一詞很反感
    但廢青這個詞,其實本就出自香港廢青聯盟,說的是廢掉的青年,譚詠麟的《廢青》這首歌
    大家可以去聽一聽,歌詞寫得很好,他鼓勵香港年輕人奮發向上,為社會發展做貢獻
    而不是年紀輕輕卻無所事事,通過發洩對社會對政治系統的不滿,來獲得所謂的認同感
    口口聲聲要人格獨立,卻幹著組織反社會、反國家的暴行,這樣的青年就是廢青
    很欣賞那些,通過合法手段爭取政治訴求的香港同胞們,但絕不贊成暴力
    好了,我們回到正題,香港員警為什麼每次都必須要說這幾句話呢
    這就是英美法系當中的,“自願”原則在香港員警
    查問疑犯和錄取口供執法過程中的體現
    這句話聽起來很官方,那麼通俗一點講
    這幾句話,它們都來自一個叫做“米蘭達警告”的法則
    “米蘭達警告”可以說是英美法系在“程式大於正義”道路上,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了
    讀懂了“米蘭達警告”,也就基本清楚了,香港青年為什麼會抵制“送中”條例了
    1963 年,在美國亞利桑那州的鳳凰城,發生了一起綁架強姦案
    一個 18 歲的女孩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個有前科的 23 歲混混米蘭達,綁架和侵犯
    案子很快告破,受害者指認了米蘭達,接著警方對他進行了長達 2 個小時的審訊
    最終米蘭達供認不諱,簽署了一份書面供詞,承認自己犯下的所有罪行
    那份供詞上面有一段事先列印好的文字
    該口供是我自願作出,沒有受到恐嚇威脅
    也沒有被許以赦免的承諾,我完全知曉我擁有的法律權利
    明白我的陳述可能在法庭上對我不利,這樣的一段標準文字
    不過在審訊之前,警方並沒有對米蘭達說明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
    而米蘭達自己,也就只是個沒文化的街頭混混,沒什麼自我維權的意識
    本來這是一個案情極其簡單清晰的案件,但是後來出現了誰也沒有想到的戲劇化後果
    由於米蘭達沒錢請律師,法庭給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辯護律師,莫爾
    在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的時候,檢察官拿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證據
    莫爾律師對當事人很負責,指出這個證詞,是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獲得的
    也沒有人給他仔細解釋過供詞的法律意義,這並不是完全出自米蘭達的自願
    因此,律師認為這份口供屬於威逼之下的產物,應該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
    不過陪審團最終還是認可了這份證據,米蘭達被判處 20-30 年有期徒刑
    米蘭達不服,在律師的幫助之下,上訴到了亞利桑那州的最高法院
    被法院毫不客氣地駁回了,說米蘭達在接受審訊的時候
    並沒有主動要求給自己指派律師,是米蘭達自己的問題
    於是,米蘭達又繼續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也就是非常著名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由沃倫大法官主持,他是 1953 年由時任總統艾森豪提名出任的
    這裡簡單科普一下美國的大法官制度,大法官是終身制的
    主要為了保障法官們不受來自行政機構的壓力,避免出現因政府不滿高院判決
    而對法官進行降職或者是免職處分,設計初衷就是為了保護司法獨立
    美國總統有權推薦大法官人選,但除非有人主動辭職或者去世等等的特殊情況
    否則誰也沒有權利更換大法官,也就是說不是每任總統都有機會任命大法官的,要等時機
    如果在總統任期之內,沒有法官辭職或者去世,總統就沒有機會推薦新人
    反過來,如果總統有幸在任期內任命自己看重和信任的大法官,這就堪比一筆政治遺產
    這位大法官很可能在未來二十年之內,對美國重要議題施加影響
    在某種程度上,延續某個政黨或者某位總統的政治主張
    有人說,幾乎所有的政治問題遲早都會變成司法問題
    所以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大法官是可以改變一個國家的
    大法官們才是總統背後真正說了算的人
    不是危言聳聽、誇大其詞,從美國大法官投票支持特朗普的美墨邊境牆法案之後
    特朗普開心的發推慶祝,這樣的表現當中,就能看出當下大法官的地位
    我們繼續回到米蘭達的案子,這個沃倫首席大法官,是當時出了名的自由派領袖
    連艾森豪總統也吃了很多苦頭,關於提名他當大法官這件事,總統都說自己是看走了眼
    在沃倫的主持之下,1966 年,最高院推翻了地方院的判決
    指出公民在接受詢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擁有憲法賦予的,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簡單點說,也就是犯人有權保持沉默,而且員警有義務
    提前把這項權利告知嫌犯,告知權利之後,才能開始審訊
    大法官們認為警方審訊米蘭達的程式不對,採信了逼供一說
    因此之前的裁決被宣告無效,如果不是後來在警方的努力之下
    找到了其他證據,又有其他人證的出現
    否則米蘭達很可能就無罪釋放了,然而實際上
    因為程式錯誤導致罪犯被無罪釋放的案例,有很多,後面還會說到幾個
    米蘭達最終被判了 11 年,在服刑 5 年之後假釋出獄
    出獄之後,他發現員警人手配備了一張卡片,上面寫的內容就是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等等那麼幾句
    原來,在最高院判決米蘭達案件無效的時候,引起了各地員警和檢察官們的反對
    但是很無奈,在沃倫大法官的堅持之下,米蘭達案件成為了一個判例
    我們知道,在英美法系當中,判例是很重要的,判例怎麼判,以後類似案件就得怎麼判
    而且為了保證“米蘭達規則”得到切實履行,美國法院還專門設立了一項審前程式
    叫做“米蘭達程式”,警方的訊問口供,只有通過了這項程式的審查
    控方才能將被告人在被捕之後,向警方所作的口供,作為有效的庭審證據
    在規則實施之初,警方真的是很無奈,比如這兩個案例
    1968 年,有一個小女孩被侵犯之後,拋屍荒野
    兇手很快被抓住了,但是抓住之後天降大雪
    這個員警雖然也給兇手念過米蘭達警告,但是在路上,他就一直在想
    這個兇手本身是一個虔誠的基督徒,要不做一做他的思想工作吧
    要不然,這個大雪下到明天早上,覆蓋了一切,他們可能連女孩的屍體都找不到了
    於是,員警在羈押回局裡的路上,就一直做這個兇手的思想工作
    他說,你看啊,馬上就要過耶誕節了,我們能不能讓她的父母
    在耶誕節之前找到屍體,給她一個基督教徒的葬禮呢
    在員警耐心的勸說之下,這個人真的就良心發現了
    他說行,我帶你去現場找屍體,後來也的確是找到了
    可是到了監獄,他的律師瞭解到了這個情況之後
    就認為員警在律師不在場的時候存在誘供,是不當審訊的行為
    官司打到法院之後,法官果然採納了律師的說法,判定員警程式性違法
    所有的口供,包括期間發現的所有證據,這個證據主要就是被害女孩的屍體
    通通無效,不能作為有效證據,哪怕法官自己也知道,這些證據都是真實的
    但是程式性違法在先,依據憲法,期間所有的證據都要作廢
    所以這個案子,就變成了查無實據,最後,疑犯被無罪釋放
    另一個案子,發生在 1980 年,在羅德島州,有個人持槍搶劫
    很快員警到現場抓住了他,在當場念完米蘭達警告之後,就把他帶上了警車
    探長很有經驗,馬上就提醒車上負責押送的兩個員警
    你們在路上可千萬千萬別審訊他,訊問完了我們就白抓了,車上的員警都說知道了
    一路上果然沒有審訊這個疑犯,但是這兩個員警一路上無聊,就開始了聊天
    他們說啊,現場的槍支不知道丟到哪裡去了,附近有個幼稚園
    萬一被小孩子們撿到,出了事情可就麻煩了
    兩個員警一直在討論這個事情,這個疑犯啊,聽了之後心裡就感覺不是滋味
    他說,這樣吧,停車回頭,我帶你們去找槍
    本來呢,槍作為最關鍵的證據,找不到肯定也就定不了罪
    這個疑犯也是真心擔心會被小孩子撿到,後來這個槍也真的被找到了
    但是,和上一個案子一樣,律師說員警不當審訊,而且地方法官也採納了
    後來這個案子一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好在最後是判這個疑犯敗訴
    當時最高法是這麼說的,說當時這兩個員警只是在聊天
    並沒有審訊的意圖,所以不能算作是審訊
    所以找到的那把槍,可以當做關鍵證據使用
    最高法還在判決文書裡面說道,如果他倆當時的聊天內容,裡面有威脅的成分
    那就算是訊問了,比如兩個員警一邊聊天一邊說
    這小子就是不招啊,再不說我們下車弄死他
    如果當時是這麼聊天的,那就算是訊問,即使找到了槍,也不能當做證據
    還有一個頗有諷刺意味的案例,就是米蘭達自己
    他出獄之後發現自己變成名人了,於是過上了
    在酒吧兜售,親手簽名的米蘭達權利卡片,這樣的生活
    1976 年,他因為與人發生口角,被人刺死
    諷刺的是,警方向嫌犯宣讀了米蘭達權利之後,嫌犯保持沉默,一言不發
    最終,因為警方找不到其他證據,無法起訴,只好無罪釋放
    儘管米蘭達判決引發了激烈和長久的爭議,但不得不承認
    它是美國刑事程式革命的巔峰,奠定了當下美國,程式合法大於正義的理念基礎
    贊成的一方認為,米蘭達規則的宗旨在於保護公民權利和個人自由
    即使美國憲法白紙黑字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沉默權和律師權
    但缺乏法律知識的普通人,對此可能一無所知
    被羈押的時候,封閉陌生的環境會對嫌犯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
    而員警如果濫用職權,刑訊逼供,進行身體折磨導致屈打成招
    或者是進行精神折磨以致“不打自招”,可能會導致無辜認罪、好人蒙冤
    而反對的一方則認為:米蘭達規則對嫌犯保護過頭了,有時甚至無異於“助紂為虐”
    那些狡猾奸詐的罪犯充分行使沉默權,隱瞞犯罪真相,增加破案難度
    警方也可能喪失讓嫌犯第一時間,徹底坦白的良好時機
    米蘭達規則實施之後,嫌犯的坦白率下降非常明顯
    因為大家都產生了僥倖心理,員警如果找不到切實的證據,那麼只要自己保持沉默
    最終員警和檢察官們拿自己也沒有辦法,案子也只能不了了之
    就像章瑩穎案,克裡斯滕森從頭到尾一言不發,如果不是他的前女友出面作證
    並且提供了對話錄音,就憑員警找不到屍體這一點
    這件案子最終很可能就是無罪釋放
    過去的幾十年時間,很多案子,包括很多法官,都在致力於推翻米蘭達法則
    因為,實在是有很多犯人在這個法則的保護之下,都不能被繩之以法
    然而米蘭達規則卻一直屹立不倒,儘管有好幾次處於岌岌可危的邊緣
    比如在尼克森和雷根執政期間,就差點被取消
    但是前幾年,最高法的一紙判決,正式止息了這場爭論
    徹底確認了米蘭達法則的法律地位
    不過,有點好笑的是,在這份判決文書當中,判決依據是這麼寫的
    說大家不要再爭了,為什麼呢,因為米蘭達警告,已經通過美國的電影和電視劇
    傳播到全世界了,幾乎每個看過美國電影的人,都知道美國犯人
    是享有這樣的權利的,這已經是美國的司法文化在全世界的一個標誌性的形象了
    我們不可能再去改變這樣的形象,所以,米蘭達警告,不可撤銷
    不過,上有政策,下就有對策,警方也發掘了一些辦法,可以避開這個讓人頭疼的規定
    規則是要求在羈押狀態和訊問之前,必須要宣讀那幾句話
    那麼如果不是在羈押狀態呢,不就不用宣讀了嗎
    這樣既不違法,又可以避免濫用沉默權
    比如告訴嫌疑人,我們只是隨便聊聊,請他協助搜集線索,而且他隨時可以離開
    在這種非拘捕的狀態之下,米蘭達規則自然就不適用了
    但是,這種辦法也只能忽悠那些,對沉默權和律師權不瞭解的人
    當然了,另一方面,米蘭達規則也促使了警方辦案,要更加的細緻,要發現更有力的證據
    儘管這一制度的確可能會導致一些罪犯逍遙法外,但是美國人願意接受這樣的結果
    他們認為,這有助於避免冤假錯案,也是個人自由的保障
    公民權利、個人自由,已經深深植入美國的文化當中
    並且影響到了其他普通法系的國家
    他們認為,付出一些代價,來接受這樣的結果
    是為了保證自己將來某一天,不被政府暴力機器任意壓迫
    這些話聽起來不太好理解,用沃倫大法官自己的話來解釋,就很清楚了,他說
    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和讓公權力肆意作惡,這兩件事相比,後一件事情的罪孽要大得多
    沃倫的這句話,也正是香港青年和大陸青年,巨大的價值觀差異的根源之一
    後面還會做詳細的對比說明
    米蘭達警告,作為美國憲法當中保護嫌犯權利的一項內容
    後來慢慢延伸到了整個英美法系的國家當中
    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它首先產生於英國
    後來應用範圍擴大到了曾經的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
    香港保安司頒佈的《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要求警方必須在訊問疑犯之前
    強調米蘭達權利,如果員警沒有告知,那麼所得到的任何口供在法庭上都將不具備證據效力
    並且,疑犯可以隨時使用沉默權,在港片當中,有過很多這樣的場景
    在法庭上,控辯雙方爭論的非常激烈,但是辯方突然行使沉默權,一言不發
    如果這時候控方拿不出有力證據說服法官,那麼結局肯定是休庭或者乾脆就是無罪釋放
    這也就解釋了,小夥伴們心中長久以來的一大困惑
    香港青年反送中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因為這項權利
    我們知道,香港使用的是英美法系,講究控辯對抗主義
    而大陸使用的是大陸法系,講究以審判為中心
    這兩種法系在審判思維方面,有著完全不同的理念
    米蘭達警告的核心就是沉默權,被告人隨時有權保持沉默
    但是,中國內地的刑法明確規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被告人有主動交代犯罪事實,配合司法機關調查的義務
    所以中國內地不可能適用米蘭達警告
    而在香港青年的思維當中,即使我真的犯罪了
    但是只要我不想坦白,警方也無權干涉
    當然了,香港青年最害怕的,並不是這個沉默權不保
    而是害怕因為沒有沉默權,導致他們更加容易遭遇冤假錯案
    中國內地的司法實踐是嚴重依賴口供的,在過去幾十年,也的確出現了
    一些因為刑訊逼供,而產生的司法黑暗,比如聶樹斌、趙作海、佘祥林
    他們覺得內地缺乏人性關懷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一旦送中條例通過,對他們來說,感覺就是一場災難
    他們覺得大陸習慣站在司法者、站在執法者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不考慮人權
    而香港的思維方式,是從自由和人權角度出發
    他們會思考,我會不會有一天作為一名公民,卻突然被當做犯人送到內地呢
    在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大家已經普遍形成了這樣的觀念
    就是錯判比錯放更有危害,錯放只有經濟成本
    而錯判是經濟成本再加上高昂的道德成本,所以錯判的成本更高
    但是,給我的感覺就是,缺少了正義感
    別人被害了,兇手最終會不會被繩之以法
    關我什麼事呢,我更關心,有朝一日,我會不會被冤判
    就像,陳同佳殺害潘曉穎這個案子,現在香港還有人關心嗎
    陳同佳2019年 10 月份,刑滿出獄
    就像克裡斯滕森,在英美法系和在大陸法系之下的結局,必然是兩種極端一樣
    英美法系,害怕有一天,自己會成為趙樹斌,被錯判
    而大陸法系,害怕的是自己有一天會成為章瑩穎,兇手卻逍遙法外
    這就是大陸和香港,在刑事判罰方面最大的思維差異點
    這裏只是客觀分析差異,並不是在討論優劣,英美法系的先進性毋庸置疑
    是有非常非常多的,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香港青年,並不瞭解內地法制的發展,他們對內地的印象始終停留在
    十幾年前的冤假錯案上面,或者是更早更早的一些事件上面
    不同的立場思維方式,在相互交融的過程中,必然會碰撞出火花最後,希望大家能夠多多給予,相互之間友好交流的機會尋找到屬於我們之間的一個平衡點(強制肯定是錯誤的選擇)
    同為華夏民族的進步青年,相互之間無怨無仇,但是為什麼總是一接觸就會產生火花呢?
    只是單純從法系的角度,分析其中的部分原因。
    我只是盡自己所能,做一些客觀分析,我深知自己沒有評價優劣的能力,所以請大家有話好 好說,沒有必要摳字眼來針對我。
    另外,我也非常渴望能接受到一些不同的、有深度的聲音,所以,歡迎大家各抒己見!
    但是,杜絕髒、罵,請大家共同努力,維持一個良好的共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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