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律信箱】侮辱謾罵是言論自由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聽眾來信

網友在網路上攻擊謾罵,屢見不鮮。我最近也遭到類似的事情,有網友利用臺灣ptt平台亂罵人「奶人鞋底」、「低B」,從他的用詞,我猜測應該是港人,但當我詢問香港律師時,律師告訴我,這種公然侮辱在香港沒有刑事處罰,但臺灣有,是這樣嗎?難道我要跨海去臺灣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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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許律師將針對公然侮辱之行為,討論臺灣、香港與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本集重點

  1. 公然侮辱,在臺灣一直爭議性很高,侮辱的言論可能是一字經、三字經,謾罵在臺灣也有標價,只是標準不一,並一路爭議到憲法法院,法院也在2024年4月26日做出憲法裁判。
  2. 公然侮辱的案件不少,對檢方偵查的負擔很大,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啟榮就說,那些被罵三字經而提告的民眾可能覺得對方很可惡,「我們處理這一類案件也快,但也要花時間看卷宗,這類案件多了,就是癱瘓我們,我們會沒有太多心力去處理真正重要的案件。」
  3. 臺灣言論涉及刑事責任的罪行介紹:涉及事實真偽,誹謗罪、不涉及事實真偽的評論,意見的表達,原則上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司法最大程度的尊重。
  4. 在香港,謾罵、侮辱、貶損言詞+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公眾+喧嘩擾亂行為:屬於犯罪,最高可處1年以下圖徒刑。香港針對本罪倘含有社會法益的成分,罪會比較重。
  5. 在中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關於言論懲罰,罪刑很重,而且這個重比散布猥褻光碟還重!言論是最嚴重的罪!
  6. 回到臺灣,以言論為中心的公然侮辱罪,一路爭執到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提出了什麼樣的看法?
  7.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在價值鐘擺上雖然還算偏向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也還沒到達除罪,在具體個案的操作上,還是要個案衡量,會不會又回到憲法判決前莫衷一是的情況?
  8. 歌曲推薦:蔡健雅《別找我麻煩》。語言是有能量的,口出穢言,不僅讓別人不開心,也有可能為自己找麻煩。更何況,言論是用來促進真理激辯,而非互相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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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許是嚴肅的,但法律事件裡的人與事,卻都是活生生的。 除了談「法」以外,更多時候是瞭解「人性」。 這裡是兩位執業律師的內心劇場,透過對話呈現庭內與庭外的人生百態。 許惠菁 律師 / 許健鈴 律師 知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Tel:02-2959-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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