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往往會有人受傷,並會衍生出賠償責任,到底在法律上該賠哪些項目呢?仔細釐清,才能確保你/妳的權益!
一、更為複雜的賠償責任─人傷:
車禍若導致他人受傷,賠償責任會遠比單純車損的情況複雜,而且還可能會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的刑責,但刑事責任的部分筆者將另以專文說明,以下先為讀者詳細整理賠償責任的項目及範圍,包括:「醫療費用」、「生活上額外支出」、「看護費用」、「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精神慰撫金」。
二、醫療費用,須以單據記載:
這個項目還算單純,醫療單據上記載多少數額就是多少,但有幾項提醒:
無涉車禍事件的醫療項目,例如感冒治療費用,不可以請求
醫院開立診斷證明的費用,不算醫療費用
如果自費升級為個人病房,須有醫療或照護上的理由,法院才可能判給
三、生活上額外支出,須屬必要且合理的支出:
(一)醫療用品及營養品:
例如步行輔助器、繃帶等,因為車禍事故後續醫療所必須,當然是可以請求賠償的範圍。
至於為增強體力及提高免疫力而服用營養品等,除非能提出證明是醫生所建議為恢復傷勢所必須之特殊用餐,否則很難被法院所認可。
(二)交通費用:
救護車費用較無爭議;但若是往返住家及醫院看診所須交通費用,法院也不會照單全收,例如:
1. 明明有能力自行騎乘機車或開車往返,卻選擇搭計程車→難以成立
2. 明明有大眾運輸工具可搭,卻選擇搭計程車→難以成立
四、看護費用,即使親人照顧也可請求:
這部分必須診斷證明書上面有記載傷者須由專人照護,並以一般全日或半日看護的行情來計算賠償金額。
須特別注意的是,即便現實上只是由親人看護,也應視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用」的損害(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判決意旨參照),很多人以為現實上沒有這筆支出,就不願意求償,實在是太老實了!
五、薪資損失,須以現實損害為基礎:
如果在治療期間,公司依然每月給付薪資,在客觀上既沒有損害產生,當然不能請求這個項目。
另外,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每月收入,實務上常以基本工資作為核算的基礎。
六、勞動能力減損部分,須由醫院出具鑑定報告:
如果受到無法回復的傷勢,而會影響傷者的勞動能力及謀生能力,這種抽象性損害,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但傷者究竟損失多少的勞動能力?法院會請醫院出具鑑定報告書來作為判決基礎。。
至於計算方式,筆者舉例說明:「小明因車禍導致左腳截肢,醫院認定小明受有70%勞動能力減損,事故當下小明任職汽車維修員,每月收入10萬元。」
以上面這個例子來說,小明所受勞動能力減損的數額是「每月7萬元」(計算式:10萬元 X 70% = 7萬元)。
另外特別提醒三點:
1. 由於勞動能力減損是屬於抽象性損害,所以即便公司每月仍有給小明10萬元,依然不影響以上結論。
2. 計算期間是事故發生時點至法定退休年齡為止。
3.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每月收入,實務上常以基本工資作為核算的基礎。
七、精神慰撫金,沒有具體標準:
傷者因車禍事件所承受的精神上及肉體上痛苦之損害,這敘述一聽就知道是抽象性損害,至於其數額應如何判斷,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呢?我們先來看一段判例見解:「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
看完了上面這一大段論述,其實結論也很簡單─沒有具體標準。
在個案的訴訟策略上來說,傷者能做的也就是必須詳細說明「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讓法院提高判賠數額,雖然律師能力依經驗及分析相類似判決,大致判斷可能的賠償數額,但變數仍然不小。
結論
和「人傷篇」相較,讀者可以感受到「人損篇」涉及的賠償項目複雜很多,另外筆者也特別提醒,本文只是提供基本概念,並不能完全適用在每個案件裡,建議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最好還是尋求專業的律師建議,才不至於錯判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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