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 年終獎金,行不?行!!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前幾天跟個朋友聊天,向我抱怨前公司很小氣...
朋友在電商公司上班,近年營利不錯,加上他表現也受肯定,一路晉升,結果被獵頭公司獵到外商,但在新年度到新公司就任時,原公司才告知「發放當下未在職」為由,拒絕發給年終獎金,問我有何看法?
還是先看勞基法§29: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白話就是,如果是同時符合這三種狀況,公司應給予年終獎金:
  1. 公司有營利,並扣除所有該繳的支出外還有剩時
  2. 勞方全年都有工作
  3. 3勞方沒有過失
若依朋友的口述 (先排除其他的隱情的可能),的確有可以主張或請求的立基點。
另外有一種"年終獎金"是不用審視那麼多條件,資方無條件都得吐出來的,就是約定保障年獎XX個月,或是固定年獎X個月,只要是這種,就不管資方颳風下雨、停水停電都一定要給勞方。
即便勞方在年中跳船,去找尋更適合的春天,固定年獎的部分也是要依在職比例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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