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價買車轉賣被降職 奧迪會計經理提告爭回工作 2021年即將尾聲,不料在12月月初時又看到這篇新聞,資方雖然爭回了勞方私下販車的價差(66萬),但資方也被判定為違法解雇,資方到底要如何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小螺絲認為這則新聞可以分為二部分,一是勞方違反公司規則,轉售套利。二是勞方拒絕調動,公司是否能解雇?
第一個部分比較明確,勞方確實以優惠價格購車,嗣後又轉手給第三人,這絕對不會是奧迪的本意。資方為了回饋員工,雖讓勞方能以低於市價的金額購入公司的新車或中古車,但為了避免此舉成為勞方轉售套利之手段,應有嚴禁購車後在特定期間內將所有權轉讓給第3人的規定,只是不知道在資方的工作規則中,相關的懲處有多大。在小螺絲看來此案之勞方為公司主管,對相關規定應清楚知悉,
該員分別在2019/2020用相同手法套利,且爭議金不算小,此舉更是違反誠信原則,打亂市場行情,應該有機會認列為
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但看來此案資方最後沒有選擇懲戒解雇,而是以降職作為勞方的懲處,勞方不同意調職,資方以未就任新職連曠三日處理,這造成對資方不利部分,本案資方主張的理由是員工連續曠職三日,但實際上,勞方依舊有至公司打卡上班,也確有持續向公司提供勞務之事實,並無曠工意思或事實。小螺絲認為若資方一開始主張勞基法§12-4或§11-5,其勝訴機率有可能較高,另外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中皆提到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且其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始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在訴訟時,若一開始主張勞方是因為連續曠職三日解雇,後面是不能忽然變更的喔~
所以在解僱或資遣時的法定依據一定要先想好,不然萬一真的上到訴訟,有可能因為這點而被翻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