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詐騙集團持續猖狂,透過各式各樣的手法詐騙民眾錢財。為了製造金流斷點、躲避追查,便會想盡各種方法、欺騙民眾提供帳戶,再利用人頭帳戶反覆轉手幾次收取款項,賺取不法利益。而這些受騙提供帳戶的民眾,卻因此捲入刑事案件,慌亂無助。
本文將說明常見詐騙集團詐欺帳戶的理由、成為人頭帳戶可能會面臨的法律責任及後續法律程序。
詐騙集團常見詐騙帳戶的情形:
實務上常見詐騙集團以各種理由蒐集別人的帳戶,作為犯罪使用。常見的情形像是:(1)聲稱是在家兼職的工作,只要提供存摺、帳戶,每隔幾天就可以在家領錢、(2)宣稱有能力幫忙美化、包裝帳戶,讓銀行更容易核准貸款、(3)公司有大量資金往來,需要承租存摺等。之後再藉詞要求你透過超商的交貨便、店到店等方式,把簿子、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他。
還有一種情形是透過各式各樣的群組,先設法取得民眾的信任,接著藉口不方便收款,要求擔任轉帳小幫手,幫忙代收其他人的款項(例如藉口股票老師不方便收款,便請某會員代收其他會員的會費,再將轉成虛擬貨幣後,再匯給老師)。 接續,詐騙集團就會開始詐騙,要求別人匯款到你的帳戶內,再利用你的提款卡取款,或請你把款項匯給他。簡言之,詐騙集團會以各種理由,要把你的帳戶變為他們的收款中繼站,製造斷點,增加檢警追查犯罪的難度。
人頭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
等到其他遭受金錢損失的被害人發現被騙、報警後,法院、檢察署或警察單位為了偵查刑案的必要,就會通知金融機構把人頭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警局也會寄發通知書傳喚你說明(案由是詐欺、洗錢防制法)。這時人頭帳戶有很高的機率會被認定是在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幫助洗錢。
成為人頭帳戶,會構成哪些罪、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可能會構成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 刑法上處罰的故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明明知道,仍有意讓事件發生),另一種是「間接故意」或稱作「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預見會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早期有不少法院判決認為:經過政府和媒體的大肆宣導,民眾應該都知道不可以把帳戶提供給別人,否則會被犯罪集團做為不法使用。在民眾已有這個認知的前提下,如果還把帳戶提供給別人,法院認為民眾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未必故意,而認為應該構成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
-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雖說政府及媒體多次宣傳不可將帳戶提供給別人,但詐騙集團的詐騙手法不斷更新,也不乏有高知識份子遭到詐騙,所以如果一概認定民眾交出帳戶就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未必故意,可能稍嫌寬鬆。因此,近期開始有些判決會依照個案提供帳戶的原因、有無取得對價、帳戶平時使用情形、帳戶開戶人的年齡/社會經驗/智能狀態等因素,詳細審認民眾是否真的受到詐騙集團的詐騙,而沒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故意(或未必故意),進而可能做成不起訴處分、判決無罪或減刑。
由於個案事實背景不同,建議在偵查階段就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擬定訴訟策略,並請律師陪同出席警詢及地檢署偵查,以便事後與你討論偵詢時檢警問題的用意,後續進一步提出答辯書狀進行必要的答辯。 如果經濟狀況不允許,可考慮向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或者考慮只請律師代為撰寫答辯狀,作為自己出庭陳述時的參考。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民事方面,人頭帳戶的開戶人會被認定為共同侵權的行為人,而必須和詐騙集團及其他人頭戶共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把你和詐騙集團還有其他人頭戶視為一個團體,遭受金錢損失的被害人可以任意選擇團體中的其中一個人、或其中數個人,或整個團體所有人請求賠償所有損失)。不過實際上能夠抓到詐欺主謀的情況非常少,所以通常都會要求人頭帳戶的開戶人賠償。
此外,雖說人頭帳戶的開戶人依法可以向真正的詐欺犯請求分擔這筆錢,不過一方面如前所述,實際上很難抓到詐欺主謀,另方面縱使抓到了,主謀通常也已經脫產完畢,所以經常無法成功請求主謀分擔損害賠償。
不小心被騙成為人頭帳戶,後續法律程序?:
- 警局說明交出帳戶的過程:
警局會先寄發通知書,通知人頭帳戶開戶人到案說明。
由於法院對於人頭帳戶案件的審理重點在於:被告(人頭帳戶開戶人)沒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因此,收到警示帳戶通知後,要趕快整理、保存當初提供人頭帳戶過程的相關資料(例如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語音訊息、通聯記錄、寄件收執、交貨便單據等),佐證當時提供帳戶的原因,千萬不要因為收到警詢通知就慌亂地馬上刪除所有紀錄。能夠提出越多越完整的紀錄,讓檢警單位查清自己是否確實是被利用,對於日後在刑事偵審程序,為自己爭取無罪越有利。
- 地檢署應訊:
警察機關初步調查後,會將案件移送到檢察署,轉由檢察官負責偵查。這時地檢署會寄發傳票通知開庭。之後便依照個案情節(是否有預見帳戶可能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用、是否有收取對價、是否與遭受金錢損失的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做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的處分。
註: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不代表當然有罪,只是表示檢察官認為有高度的犯罪嫌疑。有罪與否,最終是由法院審理決定。
- 法院審理:
若案件經地檢署起訴,就會進入法院審理,轉由法官依照個案情節判決無罪或有罪。 至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遭受金錢損失的被害人可能在一開始提告刑事時,便同時分開提告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也可能等到刑事案件經檢察署起訴後,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兩者的差別是若等到案件起訴後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遭受金錢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免繳訴訟費用)。
常見問題:
Q1:案件會由哪裡的檢警單位偵辦?(要到哪裡說明、開庭應訊?)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涉及帳戶匯款的案件,
原則上是以遭受金錢損失的被害人第一次匯款的人頭帳戶開戶人的戶籍地為管轄地。假設:被害人A被騙多筆款項,依序匯款到甲(設籍台北大安區)、乙(設籍台中南屯區)、丙(設籍高雄市鹽埕區)的帳戶內,則此時案件由台北大安區的警局負責偵辦。 當警察蒐集完相關資料後,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此時實務上多半會依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將案件移轉至被告的戶籍地。盡量避免發生被告「家住台北,卻要到高雄出庭」的情形。
Q2:如果賠錢給遭受金錢損失的被害人、和他達成和解,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嗎?
因為詐欺罪和洗錢罪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即便與遭受金錢損失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他的損失,檢察官依職權仍要繼續追查案件,無法當然免除刑事責任,最多是可能可以取得較輕的處分(例如緩起訴、緩刑或刑度較輕的判決)。
Q3:若被判刑,可以易科罰金嗎?
首先,易科罰金的條件有三(
刑法第41條):
(1)觸犯的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2)法院判處的刑期在6個月(含)以下。
(3)沒有被法院認定將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最重本刑為5年,符合緩刑條件(1)。
但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並
不符合緩刑條件(1)。
因此,只要是觸犯洗錢防制法並被判決有罪,無論刑責多輕,都無法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在監獄外執行勞務,以折抵刑期)。易服社會勞動,通常會按照受刑人的專長分配工作。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且情節重大,可能被撤銷社會勞動,並執行剩餘的刑期。
Q4:如果刑事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可以不用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嗎?
民事和刑事是分開判斷、審理的。即便刑事方面無罪,仍有可能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Q5:我被詐騙集團騙走帳戶,也是受害者之一,我還要被其他被害人告、賠償他們?
雖說人頭帳戶的開戶人也是詐騙集團的受害人之一,但實務認為大家要對自己的重要物件(像是存摺、提款卡等)妥善保管,不可以輕易提供別人,否則會被當作有過失而要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最後,一旦帳戶成為警示帳戶後,會被停止相關的交易功能,匯入警示帳戶的款項也會被退回匯入行,對於使用帳戶進行各項金融交易的人非常不便,所以會想趕快解除警示帳戶。究竟要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呢?
- 符合下列任一解除警示帳戶的條件:
(1) 已確定的「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2) 緩起訴或緩刑。
(3) 若遭判刑有罪,須等到執行刑罰完畢。
(4) 刑事案件經調查後,證實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
(5) 經查證該存款帳戶是遭人盜用或冒名申辦
(6) 帳戶被誤設為警示帳戶,且經查證屬實
註:若遭到地檢署起訴,在法院審理階段還無法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 解除警示帳戶所需的文件:
請參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的說明。
- 解除警示帳戶所需時程:
向警局提出申請後約3~5天後,會收到解除警示帳戶的公文副本。
警示帳戶所屬銀行會在1~2週後收到解除警示帳戶的公文。之後可致電銀行確認已經解除警示帳戶後,就可以正常使用帳戶的交易功能。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千萬不要輕易出借帳戶。即便是親朋好友向你借用帳戶收款,也要提高警覺,詢問對方為何不用他自己的帳號收款。確認清楚目的後,再決定是否要幫忙(不過最好還是不要出借帳戶),以免為自己惹來一身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