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4|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搶狗大便者有罪?

我固定一週會清運垃圾兩次,每當我提著兩袋垃圾跑出門追垃圾車時,巷口的鄰居大嬸,就會衝出來把我另一袋垃圾劫走,我實在非常感謝她,雖然那一袋是資源回收物,在我眼裡依舊是垃圾,但在鄰居大嬸眼中,那袋是「錢」,我當然不能告他強盜搶奪罪,不是嗎?
但要是這袋回收物,放在我家門口,這他人可是動不得的喔,一不小心可能會被告!很多人說,經濟人的腦袋實在太清醒,以致於很難知道他們到底在講什麼?我舉我在《搞笑經濟學》這本書的例子為例:
經濟學家是一種不知他自己「所言何物」的人。 而且,當你和他談事情的時候,他會讓你感到不管怎樣你永遠都是「錯」的!
搶狗大便是否有罪這件事,早在13年前我就曾經討論過,我請大家一起回憶一下底下2008年這則新聞,大家是否會會心一笑?我不曉得破案了沒?為什麼我會記得特別清楚,因為這個案例在經濟學上的討論和法律儼然不同,我也幾度在課堂上和學生講解,所謂的經濟財產的觀點,和其他領域的論述可能會有所不同,搶狗大便的例子,實在太特殊了!
屏東一個婦人到公園蹓狗,把狗的排泄物包在報紙裡,沒想到一走出公園,報紙就被機車搶匪搶走了,婦人被搶一點也不難過,因為有搶匪會幫她處理愛狗的排泄物。
無獨有偶,13年後這則案例再度出現,兩個案例只差在一個用報紙包,一個用名牌紙袋包,但內容物都是狗大便,哈哈!
有居於義大利的女網友在社交平台,分享一次令人哭笑不得的被搶劫經歷,她早前在米蘭大教堂溜狗,沒料愛犬走幾步就要拉屎,唯有將排洩物放進1個Gucci名牌空紙袋。突然身後來了1個騎單車的黑人男子,飛快地把那紙袋搶走揚塵而去,她當場呆掉,「不知道小黑哥打開時是怎樣的心情?」。
我猜,當事人的狗大便被搶,一定大喊S...H...I...T...,而不是喊搶劫!話歸正題,基本上我還是認為搶狗大便這件事,要適用刑法第325條的「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是有困難的,但不是說搶狗大便一定沒罪,而是說這件事有「疑義」,這於適用哪一個法條,我不是法學專家,恐怕得請他們解釋一番!
刑法第325條的「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清楚了嗎?是「搶奪他人動產者」,至於,狗大便是「動產」嗎?以下的討論與分析,不是為搶「狗大便」者脫罪,只是為了釐清狗大便是不是「動產」?
民法規定,所謂動產,就是不動產以外之物,這點本來籠統,我和學生討論過,「大便」是不是財產?
第 67 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很多學生說大便當然不是動產,我說,難道是不動產?顯見一般的學生對於經濟財產的概念還不夠完備。
我舉例子來說明。以前牛大便是肥料,是燃料,具有經濟價值,當然是動產。以前牛拉了大便,是牛主人的「遺失物」(還沒撿起來前)而不是「遺棄物」(意即無主物),所以挖別人的牛大便,是偷竊動產,當然是竊盜,搶牛大便當然是搶奪。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然問題來了,現在牛大便是不是動產?顯然不是了(但在印度或者是非洲國家可能還是喔),因為沒了經濟價值,那狗大便呢?算起來應該不是,至少我沒沒見過收集狗大便當肥料、發電與燃料用的案例。(會不會是因為狗是肉食動物,大便很難利用?)
難道你會說,我家有很多「動產」,因為我家有很多「狗大便」嗎?顯然不會!,但鳥屎有可能是肥料,所以有經濟價值,當然是動產。
法界人士一定會認為,搶狗大便者犯了刑法第 325 條的「搶奪強盜罪」,然換成是搶匪的看法, 搶狗大便要是被判「搶奪罪」豈不很冤枉啊!從這個事件來看,論犯意與行為,搶狗大便者都是準強奪罪沒錯,但回到法律與現實面,似乎還得認定那包用報紙包起來的狗大便,到底是不是動產,也就是財產方能定罪。
試就以下題旨申論,狗大便是否為動產?
這案例很像過去竊取虛擬寶物的行為在刑法修訂之後,從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改為告訴乃論的妨害電腦使用罪,言下之意即玩家視為財產的虛擬貨幣或裝備,變成一串沒有價值的「電磁記錄」。同樣都是法律,對於財產的經濟價值認定,顯然是有差距的,要是那包狗大便如虛擬貨幣一樣是沒有法律所定義的價值,要視那包狗大便為不動產,在法律見解上恐怕就有點牽強。 以下的分析,不是為搶「狗大便」者脫罪,只是為了釐清狗大便是不是「動產」,以及法律在實務見解上是否有其灰色地帶而論。
民法規定,所謂動產,就是不動產以外之物,這種負面表列的方式本來就很籠統。舉例而言,以前農業社會牛大便是肥料,還是燃料,具有經濟價值,當然是牛主人的動產。牛主人的牛不小心拉了大便,當然 是牛主人的「遺失物」而不是「遺棄物」。
所以,以前挖別人的牛大便,是偷竊動產,當然是竊盜,搶牛大便當然是搶奪。 但現在的社會,鮮少有人會認為牛大便是財產了,因此,牛大便從遺失物,便成是遺棄物,牛主人恐怕還得被罰款才能了事。
法律有其時空背景的見解與看法,回到現在,愛狗隨地大便,環保單位當然要罰款狗主人,正因為是狗主人是隨地「遺棄」狗大便,但卻從沒看過有人錢包掉了要罰款,正因為那是「遺失」錢包。據此,一物是遺棄或者是遺失,端看其經濟價值就可以簡單分辨出來。
對於一物的價值的看法律人是這樣看,有交易價值、使用價值與普世價值三種, 這和經濟學的看法雷同, 但那包狗大便看起來三者都不是 ,所以要認定那包被搶的狗大便說是動產,這說法就有點薄弱了。
但網友論及,那包用Gucci空紙袋裝的狗大便,紙袋是Gucci啊!我想那未被搶的女主人,一定是貴婦,而Gucci紙袋裡裝的狗大便,對她而言紙袋也只是我們眼中的垃圾袋而已。
好,接下來的論述是:
搶垃圾袋是否有罪?
以下開放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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