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9|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對酒駕修到極刑,會有用嗎?

前言

前一陣子,由於一位酒駕者因酒後駕車,在行經路口時撞到一家四口,造成一死四重傷的慘重結果。民眾們對於「酒駕」的議題,再度被討論起來。很多民眾對於「酒駕」的行為,認為應該要處以死刑,甚至有立法委員跳出來提出要處以「鞭刑」等等,總歸來說就是希望提高酒駕的處罰刑度,來讓「未來」再發生酒駕的時候,可以處以極刑,大快人心。

大快人心重要嗎?

當然重要,犯了罪的人,受到應有的處罰,這是普羅大眾們心中對於「正義」的核心觀念,如果沒有對於犯罪的人處以相對應的處罰,就算程序正義了,還是沒有達到「正義」的標準!
所以,不論是否是「酒駕」這樣的犯罪行為,在其他犯罪行為都是一樣的,國家的司法機關應該對於犯罪者處以相對應的除罰外,更需要的是預防此類事件的「再發生」,沒有人希望悲劇一再重演,單純的以「重刑」有辦法解決「酒駕一再發生」的困境嗎?

我們先來看看這歷次修法內容,是不是越修越處罰越重呢?

在100年11月30日修法前的法條內容為: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在100年11月30日修法後的法條內容為: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102年6月11日修法後的法條內容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108年6月19日修法後的法條內容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以上歷次的修法內容來看,單純酒醉駕車的行為,從原本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了2年有期徒刑。而也增加了在酒醉駕車後致人於死或重傷時,分別加重刑期到1~7年有期徒刑、6月~5年有期徒刑,後來又加重到了3~10年有期徒刑、1~7年有期徒刑。而且5年內再犯酒駕且致人於死的情況,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
雖然不至於修法到大眾所期待的「死刑」或「鞭刑」,但處罰也是逐漸提高刑度。在108年修法後,我們的立法院就沒有再對「酒駕」的刑法法條修法更動了。
而近年酒駕肇事件數, 由104年 之12,112件降至109年之8,886 件,較108年減2.6%,近5年平均年減 6.0%,死亡人數由467人降至295人(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https://www.dgbas.gov.tw/public/Data/1318163516IGBK10HN.pdf)。在這樣的數據下,似乎在提高刑度處罰的狀況下,酒駕發生的狀況數量有下降,但也不能證明刑度提高與酒駕發生降低是唯一的關聯,另外還要考慮到政府的法令宣導、執法的頻繁程度、民眾法意識的高低等等原因。

那如果將刑度提升到了死刑,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呢?

最主要會遇到的就是,刑法各個犯罪的處罰輕重失衡。因為在酒駕致重傷或死亡的狀況,都是因為行為人的「過失」,而非「故意」,也就是酒駕者在喝酒之初就是為了要駕車去撞人這樣的情況才會是「故意」的範疇,這也是為什麼無法「視同殺人」最大的原因。而從「過失」傷害或致死來看,酒醉駕車至重傷或死亡者,刑度皆超過「過失傷害至重傷」或「過失致死」等罪。那不管刑法處罰的輕重失衡,也要修法修到「死刑」,就保證一定可以完全杜絕「酒駕」的發生嗎?也不見得!
之所以不見得的原因,是因為在每個犯罪者犯罪的當下,都存在著「僥倖」的心態,也就是「覺得自己應該沒那麼衰,不會被抓吧!?」,又或者是「被抓也是第一次,初犯應該可以求情,應該不會被判很重吧!?」這樣賭一把的心態,就算處罰再怎麼嚴厲、再怎麼重,都會騙自己會安然度過。在此,並不是否認刑度提高的修正意見,而是若要確實降低酒駕的發生,除了提高刑度外,避免行為人的僥倖心態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避免行為人的僥倖心態

「避免行為人的僥倖心態」是一件非常耗用社會資源的一件事情,例如說在每個路口設置臨檢點,讓警察對每一台經過的汽機車都實施酒測,百分之百的去做檢查,完全不放過任何一個有酒駕的機會,但我們沒有那麼多的警察,沒有那麼多的行政資源,沒有那麼多的經費,也沒有任何國家可以負擔得起。更遑論資源的排擠效應,除了酒駕,警察們還有很多治安工作需要去維護,而不是降了酒駕,結果滿街的武力鬥毆卻無力去解決。
其實對於遏止酒駕發生的做法,所討論的範圍很廣,例如對於酒駕車輛可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予以沒收,在司法實務上就有正反兩說的爭論,而解決爭論的方式,就是直接修法明定車輛予以沒收,但能否通過憲法審查的考驗,就又是另外一個議題了。又或者採行連坐法,對於同車乘客進行處罰、對於酒駕者若被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得易科罰金的等等,只要討論充分、取得全民共識、行得通、有效果,都不失是個好方法。
身邊親友的勸阻也是會為酒駕者帶來壓力的來源之一,只是這部分可能無法立法規範,只能靠社會大眾自己的力量,多勸勸身邊的親友,千萬不要酒駕,酒駕除了害人,也是害己,為喝酒者找好代駕或計程車,再怎麼麻煩,都不會比進法院、進監獄還來得麻煩。社會法治的提升有賴於全民素質的提升,不要讓自己的親友成為拖累社會的害群之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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