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2/03/05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基本法並不保障同性戀婚姻 - MK案

【背景】

MK是一名在香港土生土長的女同性戀者,她希望跟她的伴侶希望在香港結婚,但根據現行的法例,結婚的雙方必須是男性和女性,及法律認可的婚禮均屬基督敎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

【爭議點】

  1. 現行的婚姻法例有沒有違反基本法第37條(婚姻自由的權利)。
  2. 政府有沒有責任提供法律途徑給同性戀者組織家庭(如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或立法提供民事結合)。

【法庭的出發點】

  1. 婚姻不單單是兩個人的結合,它對社會來說有另一層的意義,婚姻反映了一些文化價值,有些社會的婚姻採取一夫一妻制、有些則採取一夫多妻、有些社會接受父權式的婚姻,有些社會接受自由選擇伴侶。
  2. 婚姻的地位是特別的,跟普通二人結合不同,婚姻賦予伴侶一些特別的權利,例如刑事程序中夫妻在一般情況下不可被強制傳召作供指證伴侶。

【法庭對第一爭議點的分析】

基本法第37條指出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法官認為這條文所指的「婚姻」是指異性伴侶的婚姻(heterosexual marriage)。法官列出三個原因支持他的看法:
  1. 起草基本法那時,在香港生效的婚姻法例都只涵括異性伴侶的婚姻。當解讀基本法條文時,法庭亦應考慮起草基本法的時期在香港生效的法例,從而推斷出基本法第37條的原意。
  2. 基本法生效時(1997年),當時世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允許同性婚姻,世上第一個認可同性婚姻的地方是荷蘭,但荷蘭政府也是在2001年起才承認同性婚姻。
  3. 詮釋基本法時,法庭須同時參考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KBORO)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HKBORO第19條和ICCPR第23條也只保障男人和女人的結婚權利。
  4. 話雖如此,基本法第37條只是保障婚姻自由,但它並不禁止政府訂立同性戀婚姻或其他形式的同性伴侶結合。

【MK的主張(撮要)】

代表MK的資深大律師指出
  1. 在詮釋與人權有關的條文時,如該條文意義含糊,法庭應採取寬容的態度來理解條文(generous interpretation)。
  2. 在詮釋基本法時,法庭應視基本法為可隨年代進化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 (即在詮釋條文時,條文的意思可因應時代的需求而改變,目的是使基本法可與時並進,而不須經過漫長和政治化的修改憲法程序),因此,法庭應該將「婚姻」理解成同性婚姻異性婚姻。

【法庭對MK論點的反駁】

  1. 只有在條文意思含糊時,法庭才應採取寬容的態度來理解條文,但就目前情況來看,條文的意思很清晰,沒有任何含糊之處,所以法庭毋須詮釋條文,基本法第37條所指的就是一男一女締結而成的婚姻。
  2. 法官認同基本法是一份可隨年代進化的文件,但同性婚姻的議題在香港非常具爭議性,而法庭亦沒有相關證據證明社會普遍認可和接納同性婚姻。即使基本法起草時並不包括同性婚姻,現在並沒有證據證明社會就同性婚姻的取態有所改善,法庭不會就法例作出爭議性大的詮釋。

【法庭對第二爭議點的分析】

就第二爭議點,法庭應為他們不應該隨意將立法責任加諸於政府身上,如果法庭這樣做,便無異於履行立法的工作,這並不是法庭的職責所在,而法庭亦沒有權力這行使這職責。
因上述的原因,法院故此駁回了MK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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