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偽證罪」及「誣告罪」,這是許多民眾遇到訴訟時,一定會問的問題,例如關於偽證罪的部分常見的問題有「我開庭的時候是不是要照實講?」、「法院問的事情我都要回答嗎?」、「如果不照實講,會怎麼樣嗎?」;而關於誣告罪的問題有「對方告我,檢察官不起訴,那我可以告他誣告嗎?」、「我忘記我的土地權狀放到哪去了,我去辦遺失補發,這樣是犯罪!?」、「明知道機車是被兒子騎走,卻去警局報案說機車遺失了,想說要給兒子一個教訓!」等等,都是涉及偽證或誣告的相關問題,真的很常見,相關的法律知識就在文章之中!
偽證及誣告罪章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