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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契約要寫什麼都可以嗎?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一、引言:一個看似簡單卻超難的問題

作為一個時常幫客戶處理契約的律師,有幾個問題常被客戶問。這幾個問題都直指一個核心問題,這些看似簡單,但其實很難給出一個明確答案。這幾個問題就是:律師,契約要寫什麼都可以嗎?契約寫什麼都是有效的嗎?是不是法律規定的才可寫進契約?或者是不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契約都可以寫?
這幾個問題都直指一個核心問題:契約自由的範圍?契約自由的限制(界限)在哪裡?
我必須坦白說,這問題真的超難,如果要明確劃出契約自由的範圍與界限,真的難到寫好幾本博士論文可能還寫不完也寫不清楚。因此,這篇不是要劃出範圍與界限,而是談談契約自由的內涵與幾個限制實例,幫助大家去理解:契約要寫什麼都可以嗎?

二、先談什麼是契約自由

基本上契約要寫什麼、要和誰簽、要用什麼方式,都是契約自由。
維基百科寫到:「所謂之契約自由,包含以下五種自由:締約自由、相對人選擇自由、內容決定自由、變更或廢棄自由、方式自由。簡言之,即每一個人均得以其獨立而自由之人格,在社會生活中,基於其意思之自主而締結或不締結契約,藉以處理或管理自己之私人生活。」
契約內容的重要
在商業演講與學校講課上,我通常只講相對人選擇自由、內容決定自由、方式自由。
參考資料:
  • 維基百科。
  • 謝銘洋,契約自由原則在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中之運用及其限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 卷第1期,1993年12月,頁309-330 。
  • 陳聰富,契約自由之限制:國家政策或契約正義,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2卷第1期,2003年1月,頁119-164。
  • 姚志明,契約總論:第一講—契約之基本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23期,2004年9月,頁52-63。
  • 楊淑文,定型化契約之管制與契約自由—德國與我國法制發展之比較分析,政大法學評論,第132期,2013年4月,頁16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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