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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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政治的本質是自由,這是古羅馬人之所以離開王政、擺脫專制君主之理由,也是古羅馬留下的重要的成就。自由,究其本義,是不受限制、不受專斷權力影響的狀態。君王的存在,讓人們無時無刻活在遭受奴役、指揮,擔憂君主施加任何的權力在自己身上;這種專制權力宛若一道枷鎖緊緊的鉗制人民的生活。擺脫了君主,象徵著這樣的枷鎖解除,人們不必擔憂由上而來的權力任意影響生活。但缺乏單一權威的人民集體不是散沙,人們也不可能回到過去散落而居,彼此互不往來的狀態,既然已經出現了人民集體的生活,就一定會需要某個最高的權力來指引生活、排解糾紛,以及領導散沙的人民抵禦外敵。
  在需要一個領導的權威,卻又渴望自由不得受奴役的前提下,權力的構成必須有特定的安排。權力不能集中於個人,而要透過創設機構分散掌權者的權力,稀釋所有權力集中在個人手中的危險,故將執行法律的行政權與與創設法律的立法權分開,讓不同單位處理,後來則逐漸將公平審判的司法權力從兩者中在區分開來。是故,共和的自由之保障,權力分立是相當重要的要素,此外,對權力的限制是經由法律的規範,自此也可引伸出「法律界定了自由範圍」的觀念。法律不只規範政府,也規範人與人之間互動的界限,若人人的自由都是無限上綱到對彼此身體也享有自由,那麼就會落回萬人對萬人爭戰的恐怖狀態,沒有人有能力創設基業並有個人生活,無上限的自由等同於無自由。故「法治」也是共和的特徵:法律限制政府權力,並以此保障人民權利。
  然而,共和思想還存在著另一個面向,那就是從不受限制的自由,引申而來的「自我統治」理想。既然不受制,那麼如今統治人民者,就剩下人民自己了。自我統治讓人們可以自由決定個人的生活,在個人事務上享有絕對的權力;在提體的公領域,自治便成為人民共同決定團體生活的各項大小事,透過集合討論,做出決議成為法律,接著人人服從於這些法律。整個過程猶如個人對自我下達命定,只是場域跟人數的轉換,從個體變為集體。然而此處不可忽略個體和集體之差別。個人對自己的命令,和集體對集體的命令,不管在形式上或是內容上都有所不同,一個顯而易見的差異是,集體的意見不太可能是單一的。既然集體不太可能總是產生一致意見,人人都有不同觀點,對於如何安排生活各個面向都有不同主張,怎麼形成決議,頒布規範所有人的法律?簡單的方法是仰賴多數決,但這個多數決不是沒有界限的,意即,人民集體達成的決議,在某種程度上是受限制的,有些決議是不可以做出的。甚麼樣的決議?這就回到上一段所說的「法治」意涵,人民集體通過的法律是出自於捍衛自由,因此不可以反過來造成壓迫,任何可能造成專斷權力的法律,無論這權力是授予一個人、少數人或多數人,都不可被接受。而人民集體組成的權力機構(政府),其享有的權力必然也需要區分,行政、立法與司法權不可集中在單一機構中,以保證自由不受侵害。
  隨著人們生活規模的擴張、人口的增長,不太可能繼續維持全體人民(享有權利並受制於法治者,已成為公民)參與的政府機構,行政的權力逐漸掌握在少數菁英官僚的手中,立法的權力也透過代議制轉移到少數代表手裡,整個社會的政治權力最後仍然集中在少部人手上,在此情況下,我們如何說這樣一個國家仍是「共和的」,仍然確保人民的自由?
  關鍵仍然是共和制的基礎:權力分立與法治。只要這兩項原則仍然是政府運作的基礎,是掌握政治權力者的最高原則,共和的自由精神就沒有喪失。而政府職位的開放,以及部分掌權者定期的改選,讓公民可以透過管道接近這些職位,以及造成掌權者的更迭,就能在體制上確保政府權力不至於長期掌控在少數人手裡,保證共和精神的不致喪失。
  分析至此,既是替既存的政治體制證成,更是重整既存民主共和國的理論框架,梳理出目前政府運作模式的幾個基本概念間的關係。實際運作中的政治當然不同於理論架構,官員的清廉度、家庭資源導致獲取公職的難易落差,以及公民素質的良莠不齊等等其他諸多因素,都影響了民主共和的運作是否完善。隨著越來越發達的官僚體系建立,離政治權力越來越遠,人們便難以理解共和思想的自治概念,越來越在現實上和政治疏遠,這時便給了掌權者專斷獨裁的機會。於是由此開始,共和會開始墮落為寡頭。原本用以彰顯共和理想在大規模的社會仍可行的選舉與公民投票制度,逐漸成為暴民(民粹)和寡頭對抗的工具。這就是古代思想家們早已預見的政體墮落過程,當代社會最後的一道安全閥,是法治象徵的權利保障,公民們對此仍有共識的情況下,無論對抗如何激烈,也能確保某些權利是不可由多數決定,否則便會喪失自由。
  在民主共和衰弱、陷入危險的當下,一種補救措施是重拾共和思想的自治本質,強調人民直接的自我統治。這如何可能?無論現代國家如何龐大,任何人終究是居住在特定行政區內的特定社區,不斷劃分下終究可以找到一個適切的範圍,在這裡能讓所有公民一同商討集體生活的大小事,自己做出決定,改變受少數官員決定的情況。在這個最基層的面向上,人們重新掌握了共和自由的真諦:不受限制、不受拘束的自由。同樣的,在這些小規模的討論上,公民們仍然需要將法治精神謹記,集體決策仍有著不可跨越的界限。當然在這樣的面對面討論場合,還是有可能有自私者企圖進行假公濟私的行為。在民主社會裡,理想上會要求公民從公共利益角度思考,並給予所有人平等尊重;但從現實上,利用全體參與,或多或少能控制這些企圖想煽動其他人滿足私人利益者,因為必定會有其他與他利益相左者與之對峙,利用群體的不同利益來牽制少數野心家。
  這樣勾勒出的圖像看似和諧,儘管有些美中不足,但我們不可忽略的還有一項重要的差異:古代人的社會與現代截然不同。古代是榮譽社會,經濟制度則仰仗戰爭征服與奴隸,因此公共生活是獲得成就的重要方式;現代則是資本主義社會,衡量個人成就端看財富積累,而這不一定仰仗參與公共事務(儘管掌握政治權力的確是最有效的獲取財富方式,但經營私人企業可免除公眾檢視,私下透過權錢交易發揮影響力更能獲得更多財富)。加以現代生活各種私人娛樂,在在都讓人們在個人成就與自我滿足方面,不須仰仗公眾給予的肯定,退縮回個人的小圈子即可。因此,資本主義從本質上而言,和民主共和的政治理想是背道而馳的。這也可以解釋,為何古代人多鄙視商業,因為可以轉移身家財產的人,在戰爭時是信不過的:他沒有要守護的故土,是漂移無所屬的人民。因此,在古代儘管經營商業而家財萬貫,卻無法被授予公民權的外邦人所在多有。
  一種對此論點的反駁是,洛克的民主憲政理論,不正是一種資本主義式的、個人出於保障自己的財產,反而形成一個權力受限的政府的代表嗎?難道不正是為了確保自己的私產不為任何專斷的暴力所侵犯,人們才有了確切的動機來成立政府,並順從其指揮嗎?
  若將共和的兩個層面:自我統治/憲政再拉回來看,可以回答這個問題。自我統治彰顯的積極公民性格,和憲政確保的消極公民資格,後者更接近洛克所述的財產保障導引出民主政府,前者的積極性格,並不與財產保障完全吻合。人民可能為了更好的確保自己的財產不致受損,而積極的參與公共事務。但這種參與,是帶著保障自我利益的角度出發之公共參與,一旦在公共場域可以利用各種手段,確保私人利益不致損失,個人非常有可能假公濟私,利用合法化的管道保障私人利益,而不是為全體利益著想。是故,以保障私人利益角度出發的公共參與,就其本質,並無法彰顯、亦無法發揮共和思想中積極層面的公共精神。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橋接,至少於理論層面而言,是不可行的;實務上,這樣的結果僅僅仰賴巧合。
  彌爾告訴我們,一個民主共和的政府下,必然形塑出有活力的、積極性格的人民,何以見得?因為在人人能夠被保障接近政治管道的制度下,公民們能夠在從事公眾事務時,磨練說服他人的技藝、精進自己的各種知識,並再發揮公共影響力的時候,體認到自己的重要性與偉大。這樣的環境突破了一般人生活的舒適圈:在那樣的環境裡,工作為的是生活,僅是勞碌的重複枯燥繁雜的事務,日復一日的重複,不僅在能力上無法提升,智性方面也因為接觸不到卓越者,得不到刺激而逐漸平庸與衰弱。加以勞碌工作後的閒暇都沉浸在資本社會帶來的娛樂之中,更不具備動機脫離,也就使得這層墮落更加難以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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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何謂「全過程民主」? 「全過程民主」究竟是什麼?根據中國國務院辦公室在2021年12月4日發布的《民主白皮書》,其內容是: 貳、民主的意義與價值 參、「全過程民主」中的自決 我們可以在中共對民主的定義中看到這樣的人性觀點嗎?似乎可以,在中共《民主白皮書》開頭提到:
一本過時的著作,一個已成定局的批判? 福山時常遭到誤解,總歸源頭應可歸因於《歷史之終結與最後一人》一書。 既然人人都已知本書的結論,這本最初源自福山1989年的一篇文章,後於1992年出版的專著,如今於當代世界與社會的存在意義為何?我們有必要再讀這本彷若已被證偽的過時著作? 人類的幼年期
而中世紀至當代的公民權發展流變,是一項政府功能分化與放權的過程。依附於公民身分之權利,按T.H. Marshall的劃分,為三個分支: 1. 公民的:關乎人民最基本的自由,包含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思想與宗教自由、財產權、交易自由、接近司法的自由 2. 政治的:參政權(被選舉權)
國家主權與公民的關係: 盧梭理論的困難是,集體形成的意志(全意志或普遍意志)既是由群體共同形成,盧梭卻又視之如同個人自我意志一般,是單一的、不可分割的(也因此他明確劃分「眾意」與「全意志」的不同),因而產生弔詭,也打開集體壓迫個人的可能。 法國大革命的民主觀念: 公民資格與人權:
不同於建立於社會契約論的自然權利主張,效益主義思考國家、個人間關係是用完全不同的出發點,但也總是為人詬病為了最大化效益,效益主義者會犧牲個人權利。本文試圖回應此問題,指出從人性的假定開始,效益主義是一種從利他精神出發的學說,並在三位大思想家的手中,一步一步談出個人自由與個體權利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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